而是从祭坛的这边或那边(这两边都并非正对着圣所入口)取火,我会说不行,不可从那里取火。因此,有必要写明这两个表述,以便教导这项律法。 以巴尔·卡帕拉之名的以利以谢拉比说:迈尔拉比会说,对于前一晚留在祭坛上尚未完全烧尽的燔祭牲的肢体,应当为它们单独摆放木柴,把它们放在上面焚烧。即便在安息日也要这样做。巴尔·卡帕拉告知我们迈尔拉比要求单独进行摆放,他这是在教给我们什么呢?我们不是已经在引用迈尔拉比言论的《密西拿》中学到了相关内容吗,《密西拿》说:在平日,祭坛上有四次木柴摆放。《革马拉》回答说:阿文拉比说:巴尔·卡帕拉的教导只是为了说明要设置第四次摆放的要求,即便只是针对不合格祭物的肢体。因为某些不合格的情况起初适用,如果祭物已经被摆上祭坛,那就不应再把它挪走。巴尔·卡帕拉教导说,在这类祭物的肢体尚未完全烧尽的情况下,迈尔拉比的裁决适用。《革马拉》对此加以限定:但这只适用于火已经烧到它们且它们已经开始燃烧的情况。但如果火还没有烧到它们,那就不会为焚烧它们而单独进行摆放。 也有人给出这一限定的不同版本:无论是合格祭物的肢体还是不合格祭物的肢体,如果火已经烧到它们且它们已经开始燃烧,那么,会为焚烧它们单独进行摆放;但如果火没有烧到它们,那就不会为焚烧它们而单独进行摆放。巴尔·卡帕拉最后说:即便在安息日也要这样做。但我们不是已经在引用迈尔拉比言论的《密西拿》中学到相关内容了吗,《密西拿》说:但在这一日,也就是赎罪日,有五次(木柴摆放)。这意味着即便在所有安息日禁忌都适用的赎罪日,也要为焚烧任何剩余的肢体进行摆放。《革马拉》回答说:阿哈·巴尔·雅各布拉比说:尽管如此,巴尔·卡帕拉的教导还是有必要的,因为你可能会想,这只适用于赎罪日在安息日之后,也就是在星期日的情况。或许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单独进行摆放,依据的是公认的律法,即安息日祭物剩余的油脂要在赎罪日献上并焚烧。然而,如果赎罪日在一周的中间日子,那么或许就不会为焚烧它们而单独进行摆放了。因此,巴尔·卡帕拉教导我们,迈尔拉比的裁决适用于所有情况。 拉瓦说:这是谁呀,这么不把自己的话当回事,也就是说话不严谨呢?我们不是在《密西拿》中学到了“在平日”这样的表述吗?这显然意味着迈尔拉比的裁决同样适用于一周中的所有日子。这样一来,阿哈·巴尔·雅各布拉比为巴尔·卡帕拉教导所做的解释已经隐含在《密西拿》中迈尔拉比所说的话里了。《革马拉》评论说:确实,这是个疑难之处。 《革马拉》评论说:拉瓦和巴尔·卡帕拉都认为即便在安息日也要单独进行摆放。这与胡纳拉比的观点不一致,胡纳拉比说:日常祭献仪式的开始阶段,也就是宰杀、洒血和焚烧(祭物主体部分),可以不顾安息日的禁忌;而仪式的结束阶段,也就是焚烧祭物的各部分,不可不顾相关律法(也就是不能在安息日进行)。 《革马拉》分析胡纳拉比的陈述:回到事情本身,胡纳拉比说:日常祭献仪式的开始阶段可以不顾一项律法规定,而其结束阶段则不可不顾一项律法规定。此前,《革马拉》假定胡纳拉比讨论的是日常祭献是否可以不顾安息日禁忌的可能性。《革马拉》现在澄清这是否是他的意图:说仪式的结束阶段不可不顾律法规定,这是什么意思呢?希斯达拉比说:尽管仪式的结束阶段可以不顾安息日禁忌,但它不可不顾不可在不洁状态下进行祭献的律法规定。虽然日常祭献仪式的开始阶段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在不洁状态下进行。拉巴说:仪式的结束阶段只可不顾不可在不洁状态下进行祭献的律法规定,但不可不顾安息日禁忌。 阿巴耶对拉巴说:这对你的观点来说是个疑难,对希斯达拉比的观点来说也是个疑难。对你的观点而言疑难如下:日常祭献可以不顾在不洁状态下进行祭献的禁令,这有什么特别之处呢?因为关于日常祭献写着“按时”(《民数记》28:2),意在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献上,即便这意味着要在不洁状态下献上。但照此逻辑,日常祭献也应当可以不顾安息日禁忌呀。因为“按时”一词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献上,这意味着即便在安息日也要献上。对希斯达拉比的观点而言疑难如下:日常祭献可以不顾安息日禁忌,这有什么特别之处呢?因为写着“按时”,意在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献上,即便在安息日也要献上。但照此逻辑,日常祭献也应当可以不顾在不洁状态下进行祭献的禁令呀。因为“按时”一词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献上,这意味着即便在不洁状态下也要献上。 拉巴对他说:这对我的观点来说不是疑难,对希斯达拉比的观点来说也不是疑难。对我的观点来说不是疑难,是因为我认为祭献仪式的结束阶段就如同其开始阶段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