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要摆放在祭坛上,如果祭坛上的空间放不下,就摆放在坡道上,或者摆放在从祭坛伸出的壁架上,等到次日进行大规模摆放时,再摆放到祭坛上。经文说:“燔祭牲的火祭,就是在祭坛上的火要烧尽的。”(《利未记》6:3)这被理解为那些已被火烧过的物件要再次摆放在祭坛上。而迈尔拉比是如何阐释这节经文的呢?他从中推导出,如果燔祭牲中已在祭坛上被部分烧过的部分从祭坛上掉下来了,应当把它们放回继续焚烧;但对于从内香坛上已烧过且掉下来的香,就不应放回了。正如雅各之子以利以谢学派的哈拿尼雅·巴尔·米尼奥米拉比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经文说“燔祭牲的火祭,就是在祭坛上的火要烧尽的”(《利未记》6:3)。这教导我们,如果燔祭牲中已被部分烧过的部分从祭坛上掉下来了,应当把它们放回;但对于已被部分烧过且从祭坛上掉下来的香,就不应放回了。总之,众人都认为在赎罪日那天要额外添加木柴摆放,以供在至圣所焚烧的香使用。这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是从经文“坛上的火”(《利未记》6:5)推导出来的。其中看似多余的“和”这个词暗示着另有一处火。而且,即便通常不解释“和”这个词的人,也会对“和这”(“and the”)这样的表述进行阐释。 《革马拉》指出,还有一处提到祭坛之火但尚未解释:“常献的火”(《利未记》6:6)这句话,是要来教导什么律法呢?它是为了以下这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律法之需:经文说“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不可熄灭”(《利未记》6:6)。这教导我们关于为取香用的炭火而进行的第二次木柴摆放,只能在外坛设置。从哪里得知在赎罪日用来取炭火供香用以及用来点火烛台的炭火也必须取自外坛呢?这是通过逻辑推导得出的。提到日常献香时有“火”这个表述,提到取香用的炭火盘以及烛台时也有“火”这个表述。正如在日常献香的情况中,火是从外坛取的,在这里,对于取香用的炭火盘以及烛台来说,火也应当从外坛取。如果是通过推理得出此事,也可以提出另一种论证:或者,换一种思路,提到日常献香时有“火”这个表述,提到取香用的炭火盘以及烛台时也有“火”这个表述。正如在日常献香的情况中,火是从靠近它的地方,也就是外坛取的,在这里,对于取香用的炭火盘以及烛台来说,火也应当从靠近它的地方,也就是内坛取。由于有两种同样合理的推导,就需要一节经文来教导这项律法。经文说“坛上的火要常常烧着,不可熄灭”(《利未记》6:6)。我跟你们说过的“常献的火”,也就是烛台之火,关于它《托拉》说“使灯常常点着”(《出埃及记》27:20),只能用外坛顶上的火来点着。这样我们就知道了烛台之火的来源。 从哪里能推导出赎罪日取香用的炭火盘之火的同样律法呢?这是通过逻辑推导得出的。提到赎罪日取香用的炭火盘时有“火”这个表述,提到烛台时也有“火”这个表述。正如在烛台的情况中,火是从外坛取的,在这里,对于赎罪日取香用的炭火盘来说,火也应当从外坛取。如果是通过推理得出此事,也可以提出另一种论证:或者,换一种思路,提到日常献香时有“火”这个表述,提到赎罪日取香用的炭火盘时有“火”这个表述。正如在日常献香的情况中,火是从靠近它的地方,也就是外坛取的,在这里,对于赎罪日取香用的炭火盘之火来说,火也应当从靠近它的地方,也就是内坛取。由于有两种同样合理的推导,就需要一节经文来教导这项律法:经文说“他要从耶和华面前的坛上拿盛满火炭的香炉”(《利未记》16:12)。对祭坛描述为“从耶和华面前”,意味着它并非完全在耶和华面前。哪一个祭坛只是部分在耶和华面前,而不是全部在耶和华面前,也就是它的一部分与圣所直接平行相对,但一部分并非如此呢?你必定会说这是外坛。只有它的西边与圣所的入口平行相对。相比之下,内坛完全在圣所之内,所以被认为是完全在耶和华面前。而且有必要写“从坛上”,也有必要写“从耶和华面前”,因为如果至圣者只写了“从坛上”,我就会说:经文所指的是哪个祭坛呢?是内坛。因此,至圣者写了“从耶和华面前”。而如果至圣者只写了“从耶和华面前”,我就会说它特指从在耶和华面前的那部分祭坛,也就是从与圣所入口直接平行相对的西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