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或许会认为,即便在圣殿的庭院中也不应有人在场。因此,经文上说“在会幕中”,将这一禁令限定在了圣殿本身之内。我只推导出在旷野中的会幕的会幕里存在这样的禁令,我从何处能推导出这一禁令也适用于曾立于示罗的会幕,以及也适用于那永恒的殿宇,即耶路撒冷的圣殿呢?经文上说“在圣所中”,表明这一禁令适用于任何圣所。我只推导出在焚香之时存在禁令;我从何处能推导出这一禁令在大祭司把公牛的血带进至圣所进行洒血仪式时也适用呢?经文上说:“他进去赎罪的时候”,而赎罪是通过洒血来实现的。我只推导出从他进入至圣所之时起存在禁令;从何处能推导出这一禁令一直有效直至他出来呢?经文上说:“直到他出来”。这则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阐释文献)最后对经文的最后部分进行了解释:“为自己和本家并以色列全会众赎罪”(《利未记》16:17)。这教导我们,他自己的赎罪先于他家人的赎罪;他家人的赎罪先于他同为祭司的弟兄们的赎罪;他同为祭司的弟兄们的赎罪先于以色列全体会众的赎罪。 《革马拉》(《塔木德》中对《密西拿》的评注部分)对这则巴拉塔进行了分析:那位先师在巴拉塔中说:我只推导出在焚香之时存在禁令。从经文中的何处能推断出这点呢?拉瓦说,同样,以撒·巴尔·阿夫迪米拉比也这么说,还有以利亚撒拉比也这么说:那节经文的结尾处说:“为自己和本家并以色列全会众赎罪”。对他自己、他的家人、他同为祭司的弟兄们以及以色列全体会众来说,哪种赎罪行为是相同的呢?你必定会说这就是焚香。焚香能带来赎罪吗?《托拉》(犹太教经典)只在涉及祭献时提到赎罪的概念。是的,正如哈拿尼雅拉比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我们得知焚香能带来赎罪,正如经文所说:“他就加上香,为百姓赎罪”(《民数记》17:12)。而且以实玛利拉比的学派教导说:焚香是为哪种情况赎罪呢?是为诽谤(的罪过)赎罪。为什么是这样呢?让那在隐秘状态下进行之事,即那在圣所内隐秘处焚烧的香,来为也是在隐秘状态下所犯的行为,即诽谤(通常是私下说的),进行赎罪吧。 我们在那里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在焚香之时,人们要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离开。以利亚撒拉比说:他们所教导的只是针对圣所焚香之时的情况是这样,但在至圣所,也就是最里面的内殿焚香时,人们只需从圣所离开即可,他们不需要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离开。 阿达·巴尔·阿哈瓦拉比对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提出了异议,有人说是一则匿名的巴拉塔:约瑟拉比说:正如他们在焚香之时要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离开,他们同样也要在受膏大祭司(即大祭司)所献公牛的血进行洒血仪式时离开,也就是当大祭司作出错误的律法裁决并依此行事时所献公牛的情况;也要在为全体会众无意犯下的罪而献的公牛的血进行洒血仪式时离开,也就是当犹太教公会作出错误的律法裁决且全体会众依此行事时的情况;也要在为全体会众无意犯下的偶像崇拜之罪而献的山羊的血进行洒血仪式时离开。 这则巴拉塔继续说道:倘若如此,相对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而言,圣所有什么更高的标准呢?只是圣所里的人在焚香以及血进行洒血仪式(血进行洒血仪式并非焚香之时)时都要离开,而在门厅与祭坛之间区域的人只在焚香之时离开,而不在血进行洒血仪式时离开。 《革马拉》解释了这一质疑:不管怎样,从这则巴拉塔明显可以看出,在焚香之时他们确实要离开。怎么,这里说的难道不是在至圣所,也就是最里面的内殿焚香之时的情况吗?这就与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相矛盾了。《革马拉》为他的观点辩护说:不,这里说的是圣所焚香之时的情况。《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这则巴拉塔怎么能说:相对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而言,圣所有什么更高的标准呢?这意味着它只在一个更高标准方面更优越。难道不是还有更多(优越之处)吗?当然有这样一个更高标准,即圣所里的人在圣所自己焚香以及在至圣所,也就是最里面的内殿焚香之时都要离开,然而在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他们只在圣所焚香之时离开。《革马拉》解释说:实际上这就是这则巴拉塔所教导的内容:它只是教导说圣所里的人在焚香以及血进行洒血仪式(血进行洒血仪式并非焚香之时)时都要离开;而从门厅与祭坛之间的区域,他们并不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