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牵一头驴与它(红牛犊)一起出去的情况。按照第一位坦拿的观点,这是允许的,因为不用担心人们会认为宰杀错了牛。然而,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看法,他认为上述理由并不相关,即便这种情况也会因“它”这个词而被排除在外。 《革马拉》阐释经文中的下一个短语:“他必宰杀它”,意思是这只红牛犊应该被宰杀,不应与别的牛一起宰杀。下一个短语“在他面前”,按照拉夫的理解,意思是他不应转移对它的注意力。按照舍穆埃尔的理解,这表明非祭司可以宰杀它,而祭司以利亚撒在一旁观看。 《革马拉》接着阐释下一节经文:“祭司以利亚撒要用指头蘸这牛的血”(《民数记》19:4)。指明是以利亚撒有什么含义呢?按照舍穆埃尔的看法,由于前一节经文中“在他面前”这一表述意味着以利亚撒本人不必宰杀红牛犊,而是非祭司可以宰杀,所以在这个阶段有必要回归到以利亚撒身上,以此表明他必须亲自用指头取血。按照拉夫的看法,这是一种限制表述之后又出现限制表述的情况,因为这两节经文都表明该仪式只能由祭司来进行。而有一条释经原则是,限制表述之后又出现限制表述,这样做只是为了扩充律法内容并包含更多情况。在此情形下,它是要教导人们,即便是普通祭司也可以进行这一仪式。 《革马拉》阐释同一段落中的另一节经文:“祭司要取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红色线”(《民数记》19:6)。指明这由祭司来做有什么含义呢?按照舍穆埃尔的观点,他认为在前一阶段经文说“祭司以利亚撒”是表明需要以利亚撒(也就是大祭司的副手)来进行那一阶段的仪式,而此阶段中“祭司”一词则表明这一阶段不再需要大祭司的副手了,而是即便普通祭司也可以进行这一阶段的仪式。按照拉夫的观点,他认为即便在前一阶段普通祭司就可以进行仪式,这里“祭司”一词也是必要的,因为人们可能会想,既然这些阶段不涉及红牛犊本身,那就根本不需要祭司了。因此,经文教导我们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革马拉》阐释下一节经文:“祭司要洗衣服”(《民数记》19:7)。为什么有必要再次提及祭司的参与呢?这是为了教导人们祭司应当处于履行祭司职责的状态,也就是穿着祭司服饰并且适宜履行职责。在经文的下一个短语中,又再次提到了祭司的参与:“祭司必不洁净到晚上”(《民数记》19:7)。这样的重复是为了教导人们,即便在后世,这一仪式也只能由处于履行祭司职责状态的祭司来进行。 《革马拉》依据前文所引争议双方的观点来分析这一推导:按照那种说后世红牛犊的仪式可以由普通祭司进行的观点来看,这样解释是合理的。因此可以理解经文为何强调祭司必须在履行祭司职责的状态下进行仪式。但按照那种说后世这一仪式必须由大祭司进行的观点来看,既然我们要求必须是大祭司,那还有必要提及他必须处于履行祭司职责的状态吗?是的,有时候某件事本可以通过由轻及重的推理得出结论,但经文仍然会不必要地明确写出来。 《革马拉》阐释这一段落中的另一节经文:“必有一个洁净的人收起母牛的灰,存在营外洁净的地方”(《民数记》19:9)。经文说“一个人”是限定非祭司也有资格进行这一阶段的仪式。经文说“洁净的”是限定即便女性也有资格进行这一阶段的仪式。经文说“收起……存在”是表明只有具备基本智力水平、能够有意将灰放置到相应位置的人才有资格这样做,从而将聋哑人、低能者和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因为他们不具备能够有意放置灰烬的基本智力水平。 《革马拉》在阐释这一段落中详述红牛犊灰烬成圣事宜的另一节经文前,先引述了关于这一阶段的一则争议:我们在《帕拉》篇(即关于红牛犊的篇章)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除了聋哑人、低能者和未成年人之外,任何人都有资格使红牛犊的灰烬成圣(也就是把水浇在灰烬上)。犹大拉比认可未成年人(有资格),但认为女性和阴阳人没有资格。 那些拉比(即第一位坦拿)的理由是什么呢?正如经文所写:“要为那不洁的人,拿些烧成的除罪灰放在器皿里,倒上活水”(《民数记》19:17)。“他们”一词被理解为是指那些进行前一阶段收集灰烬的人。因此经文表明:那些我在前一阶段认定不适合收集灰烬的人,我也认定他们不适合进行成圣之事;而那些我认定适合收集灰烬的人,我也认定他们适合进行成圣之事。 那犹大拉比为什么不接受这种推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经文应该说“他要拿”呀。“他们要拿”是什么意思呢?使用复数形式是为了让在前一阶段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人也具备资格。意思是,即便对于在收集灰烬阶段我认定不适合的未成年人而言,在这里,就成圣之事来说,他是有资格的。 犹大拉比从哪里推导出女性不适合呢?经文说“他要倒上”,而不是“她要倒上”。那些拉比是如何解释这节经文的呢?他们认为,如果仁慈的上帝写的是“他要拿……他要倒上”,我就会认为除非是同一个人拿(灰)并把灰放到水里,否则仪式就是无效的。因此,仁慈的上帝写“他们要拿”是为了表明拿(灰)和放(灰到水里)这两个动作不一定非要由同一个人来执行。而如果仁慈的上帝写了两个复数形式,比如“他们要拿……他们要倒上”,我就会认为除非是两个人拿、两个人放,否则仪式就是无效的。因此,仁慈的上帝写“他们要拿”和“他要倒上”(《民数记》19:17),是为了表明即便两个人拿、一个人放,仪式仍然是有效的。 《革马拉》继续阐释经文:“洁净的人要用牛膝草蘸在这水(指用灰和成圣之水混合的水)里”(《民数记》19:18)。按照那些拉比的观点,他们认为前一阶段使灰烬成圣之事女性可以做但未成年人不行,这里的“人”一词表明在这个阶段,也就是拿牛膝草并蘸水这个阶段,只有男性有资格而女性没有资格,而写“洁净的”一词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也具备资格。按照犹大拉比的观点,他认为前一阶段未成年人可以做但女性不行,这里的“人”一词表明在这个阶段只有成年人有资格而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而写“洁净的”一词是为了让女性在这个阶段也具备资格。 《革马拉》从《帕拉》篇的一则《密西拿》提出异议:除了生殖器官隐匿者、阴阳人和女性之外,任何人都有资格洒除罪水(即用红牛犊灰和成圣之水混合的水)。而对于有基本智力水平的未成年人,女性可以协助他,由他来洒除罪水。这则《密西拿》认定女性不适合洒除罪水但认定未成年人(在有协助的情况下)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