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经文写着“这灰要留给以色列会众作除污秽的水”(《民数记》19:9),“要留给”一词表明即便在这些阶段也必须保持专注。相反,(经文这样写)是为了将把雪松枝、牛膝草以及深红色羊毛带投入火中的这个阶段排除在(需保持专注的)要求之外。这一要求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因为它们与红牛犊本身并无关联。 关于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一事,阿摩拉(犹太教律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阿米拉比说:(这样宰杀)是有效的。以撒克·纳帕哈拉比说:(这样宰杀)是无效的。乌拉说:(这样宰杀)是有效的,但也有人说他讲的是(这样宰杀)是无效的。 约书亚·巴尔·阿巴拉比针对舍穆埃尔认为(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有效的观点提出异议,从而为拉夫所持(这样宰杀)无效的观点提供了支持:我仅能推导出关于红牛犊之水的洒净仪式(的相关规定),即如果由女性来进行洒净,与由男性进行洒净的情况相反,(这样的洒净)是无效的,而且洒净只有在白天进行才有效。经文说:“洁净的人要在第三日和第七日,把这水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民数记》19:19)。“洁净的人”这一阳性形式的用词以及“日”这个词表明,只有由男性在白天进行洒净才有效。 从哪里能推导出要把以下这些阶段也包含在必须由男性在白天进行才有效的那些阶段之中呢:它的宰杀;它的血的收集;它的血的洒净;它的焚烧;以及把雪松枝、牛膝草以及深红色羊毛带投入火中这些环节呢?经文在关于红牛犊的章节开头提到“律例”(《民数记》19:2),以此表明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整个仪式的各个阶段。这样的话,我或许会认为我甚至应该把收集它的灰烬、取水以及成圣这些环节也包括进来。因此,经文说“这就是律法的条例”(《民数记》19:2)。“这”这个词限制了仪式必须由男性在白天进行这一要求的适用范围,使其不适用于这些阶段。 如果“律例”一词起到将所有阶段都涵盖进律法的作用,而“这”一词起到排除某些阶段的作用,那你依据什么把这些阶段包含进来,又把那些阶段排除出去呢?在注意到经文包含了某些阶段又排除了其他阶段之后,你应该这样进行逻辑论证:实际上,我们从它的水的洒净(仪式)推导出所有阶段(的相关要求):正如它的水的洒净如果由女性进行(与由男性进行的情况相反)就是无效的,而且只有在白天进行才有效,同样我也会把它的宰杀;它的血的收集;它的血的洒净;它的焚烧;以及把雪松枝、牛膝草以及深红色羊毛带投入火中这些环节纳入同样的要求之中。既然这些阶段如果由女性进行(与由男性进行的情况相反)就是无效的,正如那些表明它们要由在职祭司(按定义就是男性)来进行的经文所显示的那样,那么从逻辑上讲,把这些情况也纳入只有在白天进行才有效的律法规定之中也是合理的。而我把收集它的灰烬、取水以及成圣这些环节排除在外,因为这些阶段无论是由女性进行还是由男性进行都是有效的,因为经文从未表明它们需要由男性来进行。因此,从逻辑上讲,这些阶段在白天和夜晚进行都是有效的。 约书亚·巴尔·阿巴拉比起初引用这则《巴拉塔》是为了质疑舍穆埃尔关于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是有效的这一观点。《革马拉》问道:那从这则《巴拉塔》中能得出什么质疑呢?如果我们说,既然这些阶段如果由女性进行就是无效的,那就应该得出如果由非祭司进行它们也是无效的结论,那么就让水的洒净这个阶段作为证据来表明不应该必然地把这两条律法联系起来,因为水的洒净如果由女性进行是无效的,但如果由非祭司进行却是有效的。如果是这样,那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什么呢? 阿巴耶说:质疑是这样的:对于女性而言,她不能进行这些阶段的原因是什么呢?经文提到“以利亚撒”,这表明要求的是男性而非女性。同样的逻辑也应该适用于非祭司:经文提到“以利亚撒”,这表明要求的是祭司而非非祭司。 《革马拉》探讨红牛犊仪式的其他方面:乌拉说:在整个红牛犊的经文段落中,某些条件适用于仪式的一些阶段,但不适用于其他阶段。这些条件是从经文的措辞推导出来的。在某些阶段,某节经文措辞所隐含的条件会排除前一节描述前一阶段的经文所隐含的条件的适用。描述一个阶段的经文可能暗示存在适用于该阶段的某个条件,但描述后续阶段的经文表明该条件不适用于后续阶段。然而,在其他阶段,经文措辞所隐含的条件独立存在,并继续适用于后续阶段,也就是说,后续阶段的经文不会排除从前面阶段的经文推导出来的条件的适用。 《革马拉》接着通过阐释红牛犊经文段落中的经文来证明乌拉的说法:关于红牛犊,经文说:“你要将牛犊交给祭司以利亚撒,他必牵到营外,在他面前宰杀”(《民数记》19:3)。“它”这个词意味着只有那只红牛犊,也就是第一只,要交给以利亚撒(他是大祭司的副手)来进行它的仪式,但后世的红牛犊不需要交给以利亚撒,也就是不需要交给同等地位的祭司。如果是这样,那后世由谁来进行红牛犊的仪式呢?有人说:在后世,应该由大祭司来进行。也有人说:在后世,甚至普通祭司也可以进行。 诚然,按照那种说后世甚至普通祭司也可以进行的观点,这样解释是合理的,因为没有与之相悖的迹象。但按照那种说后世应该由大祭司来进行的观点,他从哪里推导出这一要求的呢?他通过一种文字类比,从赎罪日的仪式中推导出这条律法,也就是对比关于红牛犊所写的“律例”(《民数记》19:2)一词和关于赎罪日仪式所写的“律例”(《利未记》16:34)一词:就像在赎罪日整个仪式是由大祭司进行的一样,在后世红牛犊的仪式也必须完全由大祭司来进行。 《革马拉》阐释经文中的下一个短语:“他必牵到营外”(《民数记》19:3)。“它”这个词意味着只应牵它出去,而不应牵另一只牛犊与它一起出去。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如果红牛犊自己不愿意出去,我们不可牵一头黑牛与它一起出去以促使它离开,免得人们错误地说他们宰杀的是那头黑牛。我们也不可牵另一头红牛犊与它一起出去,免得人们错误地说他们宰杀了两头牛犊。宰杀额外的牛犊会使仪式无效,因为在红牛犊的仪式过程中进行任何额外的劳作都会使其失去效力。 犹大·哈纳西拉比说:这不是出于那个原因,而是因为经文提到“它”,这意味着只能牵出一头牛犊。而即便按照第一位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的观点,经文里不是也写着“它”吗?那他为什么不从“它”这个词推导出这条律法呢?《革马拉》解释说:第一位坦拿是谁呢?是西蒙拉比,他会解释经文中诫命的基本原理,并基于那种解释得出律法结论。因此,他认可律法是从“它”这个词推导出来的,但他也为这条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原理。如果是这样,那他们之间实际的区别是什么呢?他们之间实际的区别在于这样一种情况(此处未完整说明具体情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