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犊的深红色羊毛带重十祖兹;替罪羊的羊毛带重两舍客勒,也就是八祖兹;麻风病人的羊毛带重一舍客勒,也就是两祖兹。约哈南拉比还说:西蒙·本·哈拉夫塔和其他拉比们在红牛犊的深红色羊毛带的重量问题上存在分歧。一方说:它重十祖兹。另一方说:它重一舍客勒。而帮助你记住这一点(即双方都假定只需要两个极端数值中的一个,没人提出需要中间数值两舍客勒)的记忆口诀,就是出自一则《密西拿》的格言:只要心意是向着上天,多奉献的人和少奉献的人在上帝眼中同等有价值。 迪夫蒂的耶利米拉比对拉维纳说:他们存在分歧的不是红牛犊的羊毛带,而是替罪羊的羊毛带。就在他们争论这个问题的那一天,拉维亚·巴尔·基西去世了,于是他们就以此编了个记忆口诀,将这条律法与他的名字联系起来:拉维亚·巴尔·基西之死能像替罪羊一样赎罪,因为义人之死能为他所处的世代赎罪。 以撒克拉比说:我听到过一种教导,说两种宰杀(情况)之间存在区别:一种是红牛犊的宰杀,一种是赎罪日大祭司那头公牛的宰杀。它们其中之一即便由非祭司宰杀也是有效的,而另一种若由非祭司宰杀就是无效的。但我不知道具体哪个是哪种情况。 有一则阿摩拉(犹太教律法学者)之间的争议如下:关于红牛犊和赎罪日大祭司那头公牛的宰杀,拉夫和舍穆埃尔之间存在争议。一方说:由非祭司宰杀的红牛犊是无效的,而由非祭司宰杀大祭司的公牛则是有效的。另一方说:大祭司的公牛是无效的,但红牛犊是有效的。 《革马拉》评论说:可以断定是拉夫说的若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则其无效,正如泽伊拉拉比说过: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是无效的。拉夫针对泽伊拉拉比的这一陈述说:这是因为我们在《托拉》对红牛犊宰杀的描述中看到了“祭司以利亚撒”(《民数记》19:3)以及“律例”(《民数记》19:2)这两个表述。因为提到了以利亚撒,这表明宰杀应当由祭司来进行,而“律例”一词教导我们不可偏离经文中所详述的仪式的任何细节;如果偏离了,仪式就是无效的。显然,拉夫认为若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就是无效的。 《革马拉》分析拉夫的观点:按照拉夫的看法,红牛犊在什么方面有所不同,以至于若由非祭司宰杀它就是无效的呢?正如拉夫所解释的,它的不同之处在于,关于它的描述中写有“以利亚撒”和“律例”。但关于大祭司的公牛,也写有“大祭司亚伦”(《利未记》16:11)以及“律例”(《利未记》16:34)呀。按照拉夫的逻辑,这表明祭司是不可或缺的呀。 《革马拉》解释说:由非祭司宰杀大祭司的公牛是有效的,因为宰杀不被归类为献祭仪式;因此,它不一定要由祭司来进行。 《革马拉》对这个答案提出质疑:如果是这样,按照同样的逻辑,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也应该是有效的呀。 《革马拉》总结说:宰杀不被归类为献祭仪式这一逻辑在红牛犊的情况中并不适用,因为红牛犊是不同的。它具有供圣殿维护之用的圣物的神圣性,因此适用于其他祭献品的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它。但难道不能通过一个由轻及重的推理得出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是有效的结论吗?如果大祭司的公牛(它是一种实际的祭献品)由非祭司宰杀都是有效的,那么红牛犊(它并非祭献品)由非祭司宰杀就更应该是有效的了呀。 拉夫·伊迪的儿子拉夫·希沙说:由非祭司宰杀红牛犊是无效的。这条律法就如同麻风病症的查验情况一样,尽管查验麻风病症并非献祭仪式,但仍然需要祭司来进行。只有祭司才能判定麻风病症的迹象是洁净还是不洁净。从这个例子可以明显看出,由轻及重的推理逻辑在这里并不成立。 《革马拉》分析舍穆埃尔的观点:按照舍穆埃尔的说法,他认为若由非祭司宰杀大祭司的公牛就是无效的,大祭司的公牛在什么方面有所不同,以至于有这样的律法规定呢?它的不同之处在于,关于它的描述中写有“亚伦”,这表明需要祭司来进行,还写有“律例”,这表明赎罪日仪式的要求是不可或缺的。但关于红牛犊也写有“以利亚撒”和“律例”呀,按照同样的逻辑,这应该表明需要祭司是不可或缺的呀。 《革马拉》总结说:在红牛犊的情况那里有所不同,因为经文写着:“他要在他面前宰杀它”(《民数记》19:3),也就是在以利亚撒面前,这意味着有可能是非祭司宰杀,而以利亚撒在一旁看着。而拉夫,他假定宰杀是由祭司本人进行的,他是如何解释“在他面前”这句话的呢?他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从宰杀之时起直到整个过程结束,他都不应转移对红牛犊的注意力。就如同其他洁净事宜一样,一个人需要将注意力保持在这件事上;任何分心的情况都可能使这个过程无效。 而舍穆埃尔,他已经从这节经文中推导出了一些内容,那他又是从哪里推导出不应转移对它的注意力这一要求的呢?他是从经文“他要在自己眼前焚烧牛犊”(《民数记》19:5)推导出来的。那拉夫从这节经文中学到了什么呢?他认为一节经文是用来教导关于宰杀时要保持注意力的要求,另一节经文是用来教导关于焚烧时要保持注意力的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必要说明这一要求,因为,如果仁慈的上帝只针对宰杀写明这一要求,我可能会认为这一要求仅限于那种情况,因为宰杀是圣殿仪式的开端;但对于焚烧,我可能会说,不,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焚烧的情况中也教导这一要求。而如果仁慈的上帝只针对焚烧写明这一要求,我可能会认为这一要求仅限于那种情况,因为这时红牛犊才实际准备好要被使用了;但对于宰杀,我可能会说,不,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宰杀的情况中也教导这一要求。由于在红牛犊仪式的两个阶段都提到了这一要求,这就意味着并非每个阶段都有这一要求。因此,《革马拉》问道:经文这样写是为了排除哪个阶段呢?如果我们说,是为了排除收集它的灰烬以及取用于成圣的水(也就是取水以便将水倒在灰烬上并混合它们)这些阶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