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该怎么说呢?按照这种观点,《巴拉塔》本身并没有内在的疑难之处,不需要像舍舍特拉比所解释的那样去解读;按字面意思理解,它似乎与希斯达拉拉比的裁定相矛盾。 《革马拉》回答说:应当对《巴拉塔》进行修订,不要认为《巴拉塔》说的是“如果之后他说”,而要说《巴拉塔》说的是“如果之后他获取(也就是购买并使成圣)了那对鸟,然后说”。 《革马拉》问道:《巴拉塔》怎么会是指他已经获取了用于祭献的鸟这种情况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巴拉塔》中的下一个陈述“他添加更多的钱,用留出用于赎罪祭的钱来履行献上动物赎罪祭的义务”,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他已经获取了它们,那显然他手里就没有用来购买它们的钱了呀。 《革马拉》提出一种解决办法:《巴拉塔》中的那个陈述指的是他通过将鸟的神圣性转移到钱上(这样这些钱就可以用来购买动物)从而赎回鸟的情况。 《革马拉》否定了这种可能性:但是鸟是不能被赎回的,所以《巴拉塔》不可能是这种情况。 帕帕拉比说:《巴拉塔》中的那个陈述指的是他只获取了一只鸟的情况。这样的话,《巴拉塔》的意思就是:如果他购买了用于燔祭的鸟,那么他应该添加更多的钱,用原本打算用来购买第二只用于赎罪祭的鸟的钱来履行献上动物赎罪祭的义务。而这只用于燔祭而购买的鸟就用作自愿祭献品。然而,如果他购买的是用于赎罪祭的鸟,那么他就不能添加更多的钱,用原本打算用来购买第二只用于燔祭的鸟的钱来履行献上动物赎罪祭的义务。而这只用于赎罪祭而购买的鸟就要被舍弃(任其死去),就如同主人已通过其他祭献品获得赎罪后赎罪祭品的律法规定那样。 《革马拉》接着探讨上述所引的争议。回到事情本身,以利以谢拉比说霍沙亚拉比讲过:一个富有的人在礼仪上玷污了圣殿,却献上穷人所需献的祭物(即一对鸟),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加拉比说霍沙亚拉比讲过: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革马拉》从一则《密西拿》提出异议:一个贫穷的麻风病人献上富人所需献的祭物,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个富人献上穷人所需献的祭物,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革马拉》回答说:在麻风病人的情况那里有所不同,因为经文写着:“这就是那患麻风病的人洁净的条例。”(《利未记》14:2)“这”这个词起到强调作用,即洁净过程的细节必须毫无偏差地执行。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要是任何偏差都不可接受的话,那么在前面那个条款中,即一个贫穷的麻风病人献上富人所需献的祭物的情况,他也不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呀。 《革马拉》回答说:仁慈的上帝通过说“条例”(《利未记》14:2)将那种情况包含在内了。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说“条例”是为了把献上富人所需献的祭物的贫穷麻风病人包含在内。人们可能会认为,即便一个富人献上穷人所需献的祭物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经文说“这”是为了表明富人不可偏离对他的要求。 《革马拉》问道:那我们为什么不从麻风病人祭献物的律法推导出可变动祭物的平行情况的律法呢?这样一来,在可变动祭物的情况中,如果一个富人献上穷人所需献的祭物,他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与哈加拉比的观点相悖呀。 《革马拉》回答说:对于可变动祭物,仁慈的上帝通过说“他若贫穷”(《利未记》14:21)排除了这种祭献有效的情况。“他”这个词起到强调作用,即穷人所需的祭物只对他有效。 《密西拿》:大祭司把一条深红色羊毛带系在替罪羊的头上,并将山羊安置在它被送走的地方对面,也就是靠近它被牵走的那道门;对于要被宰杀的山羊,也同样把它安置在宰杀地点的对面。他再次来到他的公牛旁边站定,将双手放在公牛身上,然后作忏悔。他会这样说:“主啊,我犯了罪,我行了恶,我在你面前悖逆了,我以及我的家族、亚伦的子孙,你神圣的子民都是如此。主啊,请赐予赎罪吧,求求你,为我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所悖逆的事,为我、我的家族、亚伦的子孙,你神圣的子民在你面前所犯的这些,请赐予赎罪,正如你仆人摩西的律法中所写的:‘因在这日要为你们赎罪,使你们洁净,你们要在耶和华面前得以洁净。’”(《利未记》16:30)而他们,也就是圣殿庭院中的祭司们和民众,听到上帝之名后会跟着回应道:“愿他荣耀之国的名永远、永远受称颂。” 《革马拉》:他们面前出现了一个疑问:《密西拿》就替罪羊讲了两条律法:系上一条深红色羊毛带,以及将它安置在它被送走的地方对面。当《密西拿》接着说“对于要被宰杀的那只(山羊),也同样(这样做)安置在宰杀地点的对面”时,这里指的是系深红色羊毛带这件事吗,也就是教导说也要在宰杀地点(也就是脖子周围)给要被宰杀的山羊系上一条羊毛带吗?或者,这里指的是安置山羊这件事,也就是教导说要被宰杀的山羊应该被安置在它即将被宰杀的地方对面呢? 来听听约瑟夫拉比所教导的一则《巴拉塔》给出的解答:他把一条深红色羊毛带系在替罪羊的头上,并将它安置在它将被送走的地方对面;对于要被宰杀的那只(山羊),也同样(这样做)安置在宰杀地点的对面。这样做有两个原因:是为了让每只山羊(也就是归给耶和华的山羊和归给阿撒泻勒的山羊)不会彼此混淆,也是为了让这些山羊不会与其他山羊混淆。 《革马拉》对来自《巴拉塔》的证据进行解释:诚然,如果你说《巴拉塔》指的是系羊毛带这件事,那就说得通了。因为两只山羊都系有羊毛带,而且系的位置不同,所以它们彼此之间以及与其他动物之间总是能够区分开来的。但是,如果你说它指的是安置山羊这件事,而并没有给它系深红色羊毛带,诚然,每只山羊不会与它对应的那只山羊混淆,因为这只(要被送走的)山羊系着深红色羊毛带,而那只(要被宰杀的)山羊没系深红色羊毛带。然而,要被宰杀的山羊仍有可能与其他动物混淆,因为它没系羊毛带呀。所以,难道不应该从《巴拉塔》得出结论说它指的是系羊毛带这件事吗?《革马拉》确认说:确实,由此可知是这么回事。 《革马拉》讨论与深红色羊毛带相关的律法:以撒克拉比说:我听到过一种教导,说两条深红色羊毛带(即红牛犊的和替罪羊的)之间存在区别。其中一条有最低量的要求,另一条则没有最低量的要求。但我不知道最低量的要求是针对哪一条的。 约瑟夫拉比说:让我们来思考和探究一下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讲,由于替罪羊的羊毛带需要被分割(在山羊被送往阿撒泻勒之前,羊毛带要被剪成两段,一半系在山羊的角上,一半系在附近的一块石头上),所以它需要有一个最低量才能做到这一点。然而,红牛犊的深红色羊毛带不需要分割,所以它不需要有最低量。 拉米·巴尔·哈马拉比强烈反对这种说法:红牛犊的羊毛带也需要有最低量,因为它需要有一定的重量,以便重到能落入正在焚烧红牛犊的火的中心(见《民数记》19:6)。 拉瓦对他说:羊毛带是否需要有重量这一点在坦拿们之间存在争议,而约瑟夫拉比秉持的是认为它不需要有重量的那种观点。 《革马拉》问道:红牛犊的羊毛带真的不需要分割吗?阿巴耶从《帕拉》篇(即关于红牛犊的篇章)的一则《密西拿》提出异议:他是如何焚烧与红牛犊一起焚烧的那些物品的呢?他用深红色羊毛带的剩余部分把雪松枝和牛膝草裹起来,然后把它们扔进正在焚烧红牛犊的火里。提到深红色羊毛带的“剩余部分”表明只有一部分被焚烧了。这说明它也需要分割呀。 《革马拉》回答说:修订《帕拉》篇的那则《密西拿》。不要说“羊毛带的剩余部分”,而要说“用深红色羊毛带的末端”。《托拉》要求作为准备红牛犊灰烬的一部分,要把雪松枝、牛膝草以及一条深红色羊毛带“扔到正在烧的牛犊当中”(《民数记》19:6)。 《革马拉》讨论如果这些物品在实际接触到红牛犊的燃烧物之前就燃烧了会怎样:哈宁拉比说拉夫讲过:如果雪松枝和深红色羊毛带被正在焚烧红牛犊的火焰烧着了,它们在空中就燃烧了,在接触到红牛犊本身的燃烧物之前就烧了,这也是有效的。 《革马拉》从一则《巴拉塔》提出异议:如果深红色羊毛带在到达火的中心之前就被烧焦了,他就要再拿一条羊毛带,并通过确保它与红牛犊的燃烧物一起焚烧来使其成圣。 阿巴耶说:这并不难解释:这里,《巴拉塔》说的是火焰蹿得很高的情况。由于羊毛带离燃烧物还有相当一段距离,所以它这样燃烧是无效的。那里,哈宁拉比说的是火焰蹿得很低、离红牛犊的燃烧物很近的情况。因此,它被视为是与燃烧物一起焚烧的,就是有效的。 拉瓦说:《巴拉塔》和哈宁拉比的裁定依据的是关于深红色羊毛带是否需要有重量的不同观点。《巴拉塔》假定这些物品必须到达火的中心,所以它们必须有重量。哈宁拉比假定这些物品不需要到达火的中心,所以它们不需要有重量。深红色羊毛带是否需要有重量这一点在坦拿们之间存在争议,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为什么他要用深红色羊毛带把雪松枝和牛膝草裹在一起呢?是为了让它们成为一捆,能同时燃烧,正如《托拉》把这三者一起提及所暗示的那样;这是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说法。西蒙拉比的儿子以利以谢拉比说:是为了让它们有重量,能落入正在燃烧的红牛犊当中。 当迪米拉比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以约哈南拉比的名义说:我听到过一种教导,说三条深红色羊毛带(即红牛犊的、替罪羊的以及麻风病人的)之间存在区别。其中一条必须有十祖兹的重量;其中一条必须有两舍客勒(也就是八祖兹)的重量;其中一条必须有一舍客勒(也就是两祖兹)的重量,但我解释不了哪条对应哪个重量。 当拉文拉比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以约纳坦拉比的名义解释了每件物品所需的重量,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