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说:“但那拈阄归与阿撒泻勒的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华面前,用以赎罪,打发人送到旷野去,归与阿撒泻勒。”(《利未记》16:10)经文表明这只羊必须活着留存到某个特定时间。倘若它在此之前死去,就必须另换一只。那归与阿撒泻勒的羊需要活着留存到什么时候呢?直到与其对应的羊(也就是归给耶和华的羊)的血被施用的时候;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西蒙拉比说:它必须活着留存到对着它作口头忏悔的时候。 他们在什么问题上有分歧呢?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经文说羊要活着“用以赎罪”(《利未记》16:10)。这表明它必须活着留存到它实现赎罪功效的时候。犹大拉比和西蒙拉比对经文所指的是哪种赎罪有争议。经文说的是通过施用赎罪祭山羊的血来赎罪。同样,经文还说:“他为圣所、会幕和坛献完了赎罪祭,就要把那只活着的公山羊奉上。”(《利未记》16:20)正如那里指的是通过血来赎罪一样,这里经文所指的也是通过血来赎罪。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西蒙拉比说:“用以赎罪”;经文说的是通过言语,也就是对着它所念的口头忏悔来赎罪。 来听听抽签并非不可或缺的一个证据。一则《巴拉塔》教导说:阿基瓦拉比的学生问他:如果写着“归给耶和华”的签被大祭司用左手抽出来了,关于他是否可以把签转移到右手,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他对他们说:不要给异端分子可乘之机。如果允许这样做,他们就会以此作为证据,声称律法规则不是绝对的,贤哲们有权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去改变这些规则。 《革马拉》推断说:阿基瓦拉比给出不许这样做的唯一理由是不要给异端分子可乘之机,这意味着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把签转移到右手就是允许的。怎么会这样呢?你不是说抽签是不可或缺的吗?那么,既然山羊的指定已经通过左手抽签确定了,又怎么能把签转移到右手呢?必然地,这种指定不是由实际的抽签行为来确定的,所以抽签并非不可或缺。 《革马拉》解释说,可以换一种方式来理解这则《巴拉塔》,使其不能成为一个证据:拉瓦说:阿基瓦拉比的学生是这么问的:如果签被他左手抽出来了,关于他是否可以把签以及与之相关的山羊转移到他的右手边,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他对他们说:不要给异端分子可乘之机。因此,从来就没有要改变山羊指定的意思。所以,不能从这一点引出关于抽签是否不可或缺的证据。 来听听抽签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证据。一则《巴拉塔》(《西弗拉》,《阿哈雷·莫特》2:4)教导说:倘若经文只说“那拈阄的羊”(《利未记》16:9),我本会认为意思是他必须把签实际放在羊身上。因此,经文还说“所拈出的”(《利未记》16:9),这表明一旦签从抽签容器中被拈出,就不必再做更多的事了,也就是说,签不一定要实际放在羊身上。 《革马拉》阐明:当《巴拉塔》说不必实际把签放在羊身上时,它指的是什么呢?如果我们说它的意思是即便作为一项诫命也不再需要这样做了,那么,由此推断,人们必然会得出把签放在羊身上甚至都不算一项诫命的结论。这是有问题的。既然它显然是赎罪日仪式的一部分,那它至少得是一项诫命呀。那么,难道《巴拉塔》说放置签不是必要的,意思只是放置签这一环节并非不可或缺吗?并由此推断出抽签是不可或缺的,而把签放在羊身上这一环节则并非不可或缺。 拉瓦否定了这个证据:拉瓦说:这不能作为证据,因为这则《巴拉塔》是这么说的:倘若经文只说“那拈阄的羊”,我本会认为意思是他应该把签实际放在羊身上,而且签要一直留在羊身上直到宰杀它的时候。因此,经文还说“所拈出的”,这表明一旦签从抽签容器中被拈出并放在羊身上哪怕一瞬间,就不必再做更多的事了,也就是说,签不必再留在羊身上了。按照这种理解,从这则《巴拉塔》无法确定放置签这一环节是否不可或缺。 来听听犹大拉比认为抽签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证据。《西弗拉》中的一则《巴拉塔》教导说:经文说:“亚伦要把那拈阄归给耶和华的羊牵来,献为赎罪祭。”(《利未记》16:9)经文表明是抽签使它成为赎罪祭,而口头指定山羊具有赎罪祭的身份并不能使它成为赎罪祭。 《巴拉塔》继续说:需要有经文来教导这条律法,因为我原本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难道不存在如下这样一个由轻及重的推理吗:就像在某些情况下,抽签并不赋予动物特定的神圣身份(例如,生了孩子的妇女必须献上两只鸟,一只作为赎罪祭,一只作为燔祭,然而口头指定动物具有所需的身份确实能使它们成为圣物),那么,在抽签能赋予动物神圣身份的情况下,从逻辑上讲,口头指定动物具有所需的身份难道不应该使它们成为圣物吗?与这种推理相悖的是,关于那只山羊,经文说“献为赎罪祭”,以此表明是抽签使它成为赎罪祭;口头指定山羊具有赎罪祭的身份并不能使它成为赎罪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