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玛利学派教导说,这是通过一种更有力的推理推导出来的:正如大祭司在穿上金色祭服(他穿着金色祭服时并不进入至圣所内最神圣之处)之前需要沐浴,那么在穿上白色祭服(大祭司穿着白色祭服要进入至圣所内最神圣之处)之前,大祭司难道不更应该需要沐浴吗?《革马拉》问道:这种更有力的推理可以被反驳:怎么能和金色祭服相比较呢,因为金色祭服所达成的赎罪范围是很广泛的呀。大祭司全年都穿着金色祭服为犹太民族赎罪;而他只在赎罪日这一天穿白色祭服。因此,大祭司在穿上它们之前需要沐浴是合理的。确切地说,这是从犹大·哈纳西拉比所引述的经文中推导出来的。 《革马拉》分析了上述《巴拉塔》中的另一个条款。犹大·哈纳西拉比说:从哪里推导出在赎罪日那天大祭司要分别进行五次沐浴和十次洁净双手和双脚的仪式呢?是从以下经文推导出来的:“他要穿上细麻布圣内袍,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腰束细麻布带子,头戴细麻布冠冕;这些都是圣衣。他要用水洗身,然后穿上”(《利未记》16:4)。由此可以得知:任何人从至圣所内的仪式转到至圣所外的仪式,反之亦然,都需要沐浴。《革马拉》问道:我们找到了大祭司从金色祭服换成白色祭服时需要沐浴的证据;然而,从哪里推导出他从白色祭服换成金色祭服时也需要沐浴呢? 以实玛利学派教导说,这是通过一种更有力的推理推导出来的:正如在穿上白色祭服之前(祭司只在赎罪日这一天穿着白色祭服,其所达成的赎罪作用是极小的)需要沐浴,那么在穿上金色祭服之前(金色祭服全年都有着广泛的赎罪作用),难道不应该需要沐浴吗?《革马拉》问道:这种更有力的推理可以被反驳:怎么能和白色祭服相比较呢,因为他穿着白色祭服进入至圣所内最神圣之处呀。由于大祭司不穿着金色祭服进入至圣所,显然白色祭服的神圣性更大。 《革马拉》评论说:从白色祭服换成金色祭服时需要沐浴这一要求的来源,就是《巴拉塔》后面所教导的内容:经文说:“这些都是圣衣,他要用水洗身,然后穿上”(《利未记》16:4),意思是在穿上所有神圣祭服之前都需要沐浴。而且有五项仪式:穿着金色祭服进行的日常晨祭;当天的仪式,即宰杀公牛和山羊的仪式,这是穿着白色祭服进行的;穿着金色祭服献上他自己的赎愆祭公羊和百姓的公羊。在那之后,大祭司穿着白色祭服把勺子和炭火盆放到至圣所里。他从至圣所出来,穿着金色祭服献上日常午后祭献,然后再穿着白色祭服拿走勺子和炭火盆。 从哪里推导出每次沐浴都需要两次洁净双手和双脚呢?是从以下经文推导出来的:“亚伦要进会幕,他要脱下他进圣所时所穿的细麻布衣服,留在那里。他要用水洗身”(《利未记》16:23 - 24)。并且经文说:“他要在圣所用水洗身,穿上衣服”(《利未记》16:24)。《革马拉》问道:这是关于沐浴所写的内容呀。这节经文中提到的“洗”指的不是洁净双手和双脚,而是沐浴呀。《革马拉》回答说:如果它与从“这些都是圣衣”(《利未记》16:4)推导出的沐浴之事无关(该句表明每次更换衣服都需要沐浴),那就把它当作与洁净相关的事吧。《革马拉》问道:那为什么至仁至慈的上帝不用洁净双手和双脚的用语,而用沐浴的用语来写明这一义务呢?《革马拉》回答说:这种用语是要教导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沐浴的法律地位就如同洁净一样。正如洁净双手和双脚是在神圣区域进行的(因为用于洁净的盆就放置在庭院里),同样,在穿祭服之前进行的沐浴也必须在神圣区域内进行,而不能在圣殿之外。 《革马拉》问道:犹大拉比从这节经文推导出在穿金色祭服之前要沐浴,却不从“这些都是圣衣”这句话中推导出任何内容,那他从哪里推导出要进行洁净双手和双脚的义务呢?《革马拉》回答说:他是通过西蒙拉比的儿子以利以谢拉比所做推理的更有力的推理推导出来的:在《托拉》不要求沐浴的地方,它仍然要求洁净双手和双脚;因此,在《托拉》要求因所有祭服更换而沐浴的地方,难道不更应该要求洁净双手和双脚吗? 希斯达拉比说:犹大·哈纳西拉比关于沐浴和洁净的那种说法是一种独特的观点,与迈尔拉比关于洁净的观点以及拉比们的观点都不同。与拉比们的观点不同在于,拉比们说祭司是在穿好祭服后洁净双手和双脚,而犹大·哈纳西拉比说:他是在脱下祭服时洁净双手和双脚。与迈尔拉比的观点不同在于,迈尔拉比说:对于每次沐浴后进行的最后那次洁净,他是在穿好祭服后洁净双手和双脚。而犹大·哈纳西拉比说:他是在脱下祭服时洁净双手和双脚。 阿哈·巴尔·雅各布拉比说:所有人都同意关于第二次洁净(即穿好祭服之后的那次洁净),是先穿上祭服,然后再洁净双手和双脚。这是什么原因呢?正如经文所说:“他们挨近坛前供职,给耶和华献火祭的时候,必要洗手洗脚,免得死亡”(《出埃及记》30:20 - 21)。这教导我们,有义务洁净双手和双脚的祭司,是只差走近祭坛开始进行仪式这一环节的祭司,不包括还没有穿上祭司祭服的祭司,因为那种祭司既缺少穿上祭司祭服这一环节,又缺少走近祭坛这一环节。在仪式之前进行的洁净双手和双脚的操作,是在他已经穿好祭服之后进行的。 拉瓦的儿子阿哈拉比对阿什拉比说:希斯达拉比(他说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祭司是在穿祭服之前进行那两次洁净)既不同意阿哈(他说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洁净是在穿好祭服之后进行)的观点;阿哈(他说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洁净必须在仪式即将开始之前进行)也不同意希斯达拉比(他说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那两次洁净是在穿祭服之前进行)的观点。因为,如果他们观点一致的话,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就会有十五次洁净了。因为每次更换祭服他就需要三次洁净:一次是在脱下祭服时,一次是在穿祭服之前,还有一次是在穿好祭服之后。 § 《密西拿》中说:他们把用于日常晨祭的羊牵来给他,他宰杀(keratzo)了它。《革马拉》问道:“keratzo”是什么意思呢?乌拉说:它是“杀死”的意思。纳赫曼·巴尔·伊扎克拉比问道:哪节经文表明了这个意思呢?经文说:“埃及是肥美的母牛犊,但出于北方的毁灭(keretz)来到了!来到了!”(《耶利米书》46:20)。《革马拉》问道:从哪里可以推断出“keretz”的意思是“杀死”呢?《革马拉》解释说:这正如约瑟夫拉比所翻译的:埃及是美好的王国,但会有凶残的民族从北方来到它这里。 《革马拉》问道:他宰杀羊的时候,宰杀到什么程度呢?乌拉说:他把羊的气管和食管这两个器官各割开大部分,这样就足以使这只羊成为按仪式宰杀的了。同样,约哈南拉比也说:是两个器官各割开大部分。雷什·拉基什也持同样观点:是两个器官各割开大部分。这确实是雷什·拉基什的观点,正如雷什·拉基什说:既然我们在宰杀仪式的律法中已经学到,一个器官的大部分就如同整个器官一样(有效),那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学到,为了使宰杀有效,对于禽类需要一个器官的大部分,对于牲畜需要两个器官的大部分呢?基于禽类需要一个器官、牲畜需要两个器官这一原则,那(前面所说的一个器官的大部分如同整个器官一样有效)就已经很清楚了呀。确切地说,既然我们学到:他们把用于日常晨祭的羊牵来给他,他通过割开食管和气管的大部分来宰杀它,然后另一位祭司替他完成宰杀,以便大祭司能用器皿接住血,而且大祭司用器皿接住血并把血洒在祭坛上;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另一位祭司没有把两个器官完全割开,那宰杀就是无效的。《革马拉》问道:怎么可能会有人认为如果另一位祭司没有把两个器官完全割开,宰杀就是无效的呢?如果是那样的话,完成宰杀就成了另一个人在赎罪日进行的一项圣殿仪式了。而《巴拉塔》中教导说:所有赎罪日的仪式只有由大祭司进行才有效呀。《革马拉》回答说,这就是雷什·拉基什要说的意思:显然,按照《托拉》律法,并没有要求必须把两个器官完全割开。人们可能会认为按照拉比律法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