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认为会使沐浴无效的障碍物,在这次沐浴中是否构成障碍呢,还是说由于这次沐浴只是附属的且仅起提醒作用,所以它们不构成障碍呢?约瑟夫拉比对他说:贤哲们所制定的所有法令,都是参照《托拉》律法制定的。因此,依据拉比律法的这次沐浴与依据《托拉》律法的沐浴有着相同的基本参数。不可以有障碍物。 阿巴耶对约瑟夫拉比说:部分进入,即一个人仅身体的一部分进入某个地方,这种情况算不算进入呢?约瑟夫拉比对他说:麻风病人的大拇指可以证明这一点,因为麻风病人把大拇指伸进圣殿就算是部分进入,而且《巴拉塔》中教导说:麻风病人要沐浴,然后站在尼卡诺尔门那里,这表明哪怕是部分进入之前也需要沐浴。 贤哲们遇到了一个难题: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一个不洁的人能否打造一把很长的刀,然后在站在圣殿庭院外的情况下在庭院内宰杀动物呢?是仪式的本质要求沐浴,还是进入庭院才要求沐浴呢?《革马拉》评论说:按照对沐浴要求严格的本·佐马的观点来提出这个难题;也按照与犹大拉比意见不同且不要求所有人都进行这次沐浴的拉比们的观点来提出这个难题。《革马拉》详述道:按照本·佐马的观点来提出难题:本·佐马是否仅要求进入庭院内才需要沐浴;然而,对于站在庭院外的情况,不,他不要求沐浴呢?又或许,即使是站在庭院外的人,本·佐马也要求沐浴,以免他在进行仪式的过程中不经意地被拉到里面去。同样,按照与犹大拉比意见不同的拉比们的观点来提出难题:怎么说呢?拉比们是否说仅在他不进行任何圣殿仪式的情况下才不要求沐浴;然而,在这里,在他进行仪式的情况下,不,他们会要求沐浴呢?又或许没有区别,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要求沐浴。《革马拉》总结说:这个难题悬而未决。 § 《密西拿》中教导说:大祭司要进行五次沐浴以及十次洁净双手和双脚的仪式。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在赎罪日那天,大祭司要进行五次沐浴以及十次洁净双手和双脚的仪式。所有这些沐浴和洁净仪式都在圣殿庭院这一神圣区域内的帕尔瓦厅进行,唯有这第一次沐浴除外,那次沐浴是在非神圣区域,即在水门的屋顶上进行,而那道门就在他的房间旁边。 阿巴耶说:从这则《巴拉塔》所教导的内容可以推断出,供应给圣殿用水的艾因·埃伊坦泉比圣殿庭院的地面高出二十三肘。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圣殿里所有的入口,其高度都是二十肘,宽度都是十肘,除了至圣所前厅的入口,它是那个尺寸的两倍,即高四十肘,宽二十肘。而且《巴拉塔》中教导说,经上写道:“他要用水洗身”(《利未记》15:13),另一节经文又说:“他要用水洗全身”(《利未记》15:16)。这指的是被称为沐浴水的那种水。经文强调“全身”,是要说沐浴必须是在一个人整个身体能同时进入的水中进行。那需要多少水呢?是长一肘、宽一肘、高三肘。那足够的水量能没过一个人的身高。而且贤哲们计算出,能装进那个空间的沐浴水的体积是四十细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