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问道:但那关于在祭坛上点火的经文本身是有其必要用途的,是要教导人们木柴必须由祭司拿来;它不应被解释为可由此推断诸如剥皮、切割等其他仪式可由非祭司来执行。拉夫·希米·巴尔·阿什说:我曾见到阿巴耶向他儿子解释希齐基亚依据下面的《巴拉塔》所做的推导。经上写道:“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宰公牛”(《利未记》1:5),这里没有提到祭司,这就教导人们非祭司进行宰杀是可以的。《巴拉塔》接着说:那么,人们原本怎么会有相反的想法呢?为什么人们甚至会怀疑需要祭司来宰杀祭物,以至于需要一则特定经文来告知并非如此呢?从“你和你的儿子们要一同守你们祭司的职任”(《民数记》18:7)这句经文来看,我本会推断祭献仪式的任何部分都不可由非祭司执行,甚至宰杀也不行。《巴拉塔》继续说道:所以,经文说:“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宰公牛,亚伦的子孙……要奉上血”(《利未记》1:5),由此可以推断,从收取血开始往后的事,才是专属祭司的诫命。就在这之前,《托拉》说:“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宰公牛”(《利未记》1:4 - 5)。在这节经文中,《托拉》提到“按手”时指的是祭物的供奉者,所以当接着说“他要宰”时,所指的也是供奉者。这样《托拉》就教导人们,祭物若由非祭司宰杀也是可以的。 阿巴耶问道:既然如这《巴拉塔》所确定的,从收取血往后是专属祭司的诫命,那我为何还需要《托拉》随后说“亚伦的子孙要在祭坛上点火”(《利未记》1:7)呢?既然关于在祭坛上点火的经文紧跟在关于收取血的经文之后,显然这事必须由祭司来做,那这经文对此事实的规定似乎就是多余的了。这就是为何希齐基亚得出结论说,这经文并非是因其本身用途而需要,而是为了教导下面这个推断:只有在祭坛上点火才需要祭司,而剥皮和切割祭牲这些事则可由非祭司来做。 《革马拉》问道:但关于祭司放置木柴的经文本身还是有其必要的呀。因为人们可能会想,既然放置木柴并非是获取赎罪所不可或缺的仪式(因为赎罪单单是通过祭物的血来实现的),那就不应要求必须由祭司来执行。而且人们可能会认为,从收取血往后所有事务都需要祭司这一原则只适用于与血相关的仪式。所以,经文教导我们即便如此,还是需要祭司来做这事。因此,不能断言这经文是为了排除其他仪式而写的。 相反,希齐基亚的推导必须被否定,而关于非祭司可以剥皮和切割祭牲这一点必须从下面内容来了解:经上写道:“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要把肉块、头和脂油陈设好”(《利未记》1:8)。既然如上面的《巴拉塔》所确定的,从收取血往后是专属祭司的诫命,那我为何还需要经文特意说明“亚伦的子孙要陈设好肉块”呢?既然这里对祭司身份的指明看似多余,那就必须得出结论,它不是为其本身用途而写,而是为了排除剥皮和切割祭牲这些事,以教导人们那些行为不必由祭司来执行。 《革马拉》问道:诚然,经文是要来传达另一个行为不需要祭司身份这一推断,但或许它是要来排除摆放两根木柴这事,以教导人们这项活动可由非祭司来做。《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更合理的是,这涉及在祭坛上陈设祭物肉块的经文,应当排除与之类似的一项仪式,也就是与祭牲身体相关的事,比如剥皮和切割它,而不是排除摆放木柴这件与祭牲本身无关的事。 《革马拉》回应道:恰恰相反,应该说它排除的是与摆放相关的事,也就是放置木柴,这与陈设祭物肉块类似,因为两者都涉及把物品放置在祭坛上。或许,那么经文就是要来传达这样一个推断,即摆放木柴与陈设祭物肉块不同,它可以由非祭司来做。《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论点:你不可能这么想,因为夫子曾说:在提到收取血的诫命之后,《托拉》说:“祭司要把这一切全带来,烧在祭坛上”(《利未记》1:13),这里的“带来”指的是把肢体抬到坡道上。这节经文中对祭司身份的指明并非因其本身需要,因为收取血之后的所有仪式都需要祭司。所以,它必定是要来传达这样一个推断,即只有把肢体抬到坡道上才需要祭司,而把木柴抬到祭坛则不需要祭司。这反过来又意味着,两根木柴的实际摆放(之前未被排除的)是需要祭司的。 《革马拉》又回到上述所提出的推导,那里提出的问题是:我为何需要“亚伦的子孙要陈设好肉块”这些字眼呢?得出的结论是,这里对祭司身份的指明是为了排除剥皮和切割祭牲这些事,以教导人们这些行为可由非祭司来执行。《革马拉》现在驳斥这一推导:但或许这节经文本身也是有其必要用途的,是要教导《革马拉》稍后将从这些字眼推导出来的教训(《玛哈沙》),那就不能再说这经文仅仅是为了传达诸如剥皮和切割祭牲等其他类似行为不需要祭司身份这一推断了。 相反,这一推导也必须被否定,必须另找一节经文来证明非祭司可以剥皮和切割祭牲。《托拉》说:“祭司要把这一切全烧在祭坛上”(《利未记》1:9)。由于这是收取血之后的一个行为,对祭司身份的指明并非因其本身需要。那么,那节经文是为了什么目的呢?它是为了排除剥皮和切割祭牲这些事,说明这些事可由非祭司来做。 《革马拉》回顾了上述所引其他经文所教导的内容。当《托拉》写道:“祭司要把这一切……带到祭坛近前”(《利未记》1:13),这指的是把肢体抬到坡道上,经文是要来排除其他类似行为,教导人们尽管把肢体抬到坡道上需要祭司,但把木柴抬到祭坛则不需要祭司。因此,从这里也可推导出,两根木柴的摆放是需要祭司的,正如上文所解释的那样。 当《托拉》写道:“亚伦的子孙要在祭坛上点火”(《利未记》1:7),这本身是有其必要的,是要教导人们这项仪式必须由祭司来做。 当《托拉》说:“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要把肉块、头和脂油陈设好”(《利未记》1:8),它是要教导以下内容:“他们要陈设”,使用复数形式,教导人们这事必须由两名祭司来做,因为复数词所隐含的最少数量是两个。“亚伦的子孙”,也是复数,意味着又增加两个;“祭司”,同样是复数,又意味着两个。因此,我们从这节经文得知,献祭的羊羔需要六名祭司把它的肢体抬到祭坛上。肉由五名祭司拿,内脏由一名祭司拿,正如之前的《密西拿》中所描述的那样。 拉夫·哈姆努纳说,拉比以利亚撒曾提出一个难题:这节经文写的是关于一头公牛犊,而不是羊羔;而一头公牛需要二十四名祭司。那么,这节经文怎能用作证明羊羔需要六名祭司来抬其肢体的依据呢?他自己又这样解答:同一节经文说:“在坛上的火的柴上”(《利未记》1:8),这所有表述显然对于祭献并没有讲出新的内容。所以,它被看作是对日常祭献(那是一只羊羔)的暗示,因为什么东西需要专门准备的木柴以及坛上的火,而且已有的木柴和火还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