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坦拿的观点既不符合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也不符合拉比犹大的观点,因为这五次抽签会包括一次针对端炭火盆的抽签,以及另一次针对把祭牲肢体抬到祭坛上去的抽签。 《密西拿》:如先前一则《密西拿》所述,日常祭献由九位祭司宰杀并搬运其肢体。这九位祭司搬运肢体以及与之相伴的奠祭酒和素祭。偶尔,执行此项事务的祭司会有十位,偶尔是十一位,有时则是十二位;不会少于九位,也不会多于十二位。何以如此呢?如前文所解释的,日常祭献本身由九位祭司执行。在住棚节时,会增加一位手捧水罐用于浇奠水祭的祭司,这样就有十位祭司了。在住棚节,除了常规的奠祭酒之外,还要在祭坛上浇奠水祭。在日常午后祭献时,有十一位祭司参与此项事务。为何会这样呢?日常祭献本身由九位祭司执行,另外还有两位手捧两根木柴要放置在祭坛上的祭司。正如《革马拉》前文所解释的,早晨放置两根木柴的诫命是在第一次抽签中分配的。在安息日,有十一位祭司参与。何以如此呢?日常晨祭本身由九位祭司执行,另外还有两位手捧陈设饼所用的两罐乳香的祭司。这种乳香会在安息日焚烧。而当安息日恰逢住棚节时,会额外增加一位手捧水罐用于浇奠水祭的祭司,这样总共就有十二位祭司了。 《革马拉》:拉比阿巴,也有人说是拉米·巴尔·哈马,还有人说是拉比约哈南,说:在住棚节,他们只在进行日常晨祭时浇奠水祭,而不在午后进行。这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是从《密西拿》所教导的内容推导出来的:当安息日恰逢住棚节时,会有一位手捧水罐的祭司,使得参与的祭司人数达到十二位。倘若你认为他们在日常午后祭献时也浇奠水祭,若是这样的话,你会发现平日里,也就是在节日的中间日子,也会有十二位祭司了:九位负责日常祭献,两位搬运木柴,还有一位浇奠水祭。 拉夫·阿什伊说:我们也从另一则《密西拿》中学到了这一点,即水祭只在早晨进行,正如其中所教导的:他们会对浇奠者说:抬起你的手,好让大家看到你把水浇入祭坛上的孔中,这是按照恰当的程序进行的。这样做是因为有一次,一位撒都该派的祭司(该派不认可有浇奠水祭的诫命)把水浇到了自己脚上,于是众人愤怒地用他们的香橼砸他。由于这件事涉及香橼,显然它发生在早晨,因为那时人们随身带着香橼。既然《密西拿》提到了是用香橼砸祭司这一事实,显然它是要教导我们水祭只在早晨进行。 《革马拉》得出结论:确实,由此可知情况就是如此。 一则巴拉伊塔中教导说,拉比西蒙·本·约哈伊说:从哪里可以推导出日常午后祭献需要随带两根木柴,而且必须由两位祭司带来呢?因为关于燔祭有这样的记载:“祭司亚伦的子孙要把火放在祭坛上,把柴摆整齐在火上”(《利未记》1:7)。“柴(etzim)”一词是复数形式,这就表明需要两根木柴。如果这不适用于日常晨祭,因为关于晨祭已经明确写着:“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烧柴,并要把燔祭摆在坛上”(《利未记》6:5),那就把它应用到日常午后祭献上去。因此,经文教导我们在那次祭献之前要添加两根木柴。 但或许可以说,上述这两节经文说的都是日常晨祭,是仁慈的上帝在《托拉》中说:要进行摆放木柴的操作,然后再回来重复操作一次。换句话说,也许《托拉》的意图是要在早晨把两根木柴在祭坛上摆放两次,而这就是这两节经文所指的情况。 《革马拉》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如果是这样的话,经文应该两次都使用相同的表述,说“他要在上面烧柴”,然后再次说“他要在上面烧柴”。既然经文没有这样做,而是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动词,先说“他们要把柴摆整齐”,然后说“他要烧柴”,这就表明《托拉》描述的是两个不同的时段。 《革马拉》又否定了这一推论:如果仁慈的上帝在《托拉》中写了两次“他要在上面烧柴”,我会认为这意味着应该由一位祭司来摆放木柴,而不是两位。因此,改用复数动词这种术语变化是必要的,因为它教导我们第一次应由一位祭司来操作,第二次应由两位祭司来操作,但这两次操作都是在早晨进行的。 《革马拉》再次否定这种说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这就是《托拉》想要表明的意思,经文应该先说“他要烧柴”(单数形式),然后在第二节经文中说“他们要烧柴”(复数形式),两次都使用同一个动词,只是改变动词的数。或者,经文也可以先说“他要把柴摆整齐”(单数形式),然后在第二节经文中说“他们要把柴摆整齐”(复数形式)。那《托拉》在这两节经文中使用两个不同动词,先说“他要烧柴”,然后说“他们要把柴摆整齐”,原因是什么呢?由此可知,正如我们所说,《托拉》在这两节经文中指的是一天中的两个不同时段,而“他们要把柴摆整齐(etzim)”这句经文说的是日常午后祭献,规定那时“他们”,也就是两位祭司,要摆放etzim(“木柴”的复数形式),即两根木柴。 拉比希雅教导说:有时候有十三位祭司参与日常祭献,所有这些任务都是像先前《密西拿》所教导的那样在第二次抽签中分配的。但有时候会以这种方式选出十四位祭司参与,因为在住棚节时会额外选出一位祭司来浇奠水祭。还有时候会选出十五位祭司,比如在安息日,会有两位祭司负责焚烧容器中的乳香。而有时候会选出十六位祭司,比如在恰逢住棚节的安息日,会额外增加三位祭司:一位浇奠水祭,两位焚烧乳香。 《革马拉》针对拉比希雅的说法问道:但不是有一则巴拉伊塔教导说,有时候参与日常祭献的祭司有十七位吗? 《革马拉》回应说:那则巴拉伊塔不符合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而是符合拉比犹大的观点。那则巴拉伊塔中所提到的日常晨祭的第十七个任务是把祭献的各部分从坡道抬到祭坛上去。按照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这项任务不会分配给新的祭司,而是由把各部分抬到坡道上的那些祭司来执行。因此,那则把这项任务分配给第十七位祭司的巴拉伊塔不符合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正如《革马拉》前文所解释的,拉比犹大与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是相互排斥的;所以,既然那则巴拉伊塔与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相悖,它必然符合拉比犹大的观点。然而,拉比希雅采纳的是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正因如此,他才教导说通过第二次抽签分配的任务最多只有十六项。 《密西拿》:为集体燔祭献上的公绵羊由十一位祭司宰杀。其各肢体上的肉由五位祭司拿取,就如同日常祭献的绵羊那样。肠子、素祭的细面以及奠祭的酒各由两位祭司搬运,因为伴随公绵羊的素祭和奠祭酒比伴随绵羊的量要大。公牛由二十四位祭司宰杀。具体情况如何呢?先献上头和右腿,但由于公牛体型大,头由一位祭司搬运,腿则由两位祭司搬运。尾巴和左腿的搬运情况如下:尾巴由两位祭司献上,腿由两位祭司献上。胸脯和脖子的搬运情况如下:胸脯由一位祭司献上,脖子由三位祭司献上。两条前腿由两位祭司搬运,两条胁腹由两位祭司搬运。肠子、细面和酒各由三位祭司搬运,因为伴随公牛的素祭和奠祭酒比伴随公绵羊的量要大。上述这种顺序是针对哪种情况而言的呢?是针对集体祭献的情况。然而,对于为还愿或履行个人义务而献上的个人祭献而言,如果一位祭司想独自宰杀,他可以独自宰杀,或者如果他愿意,也可以让其他祭司参与此项事务。关于这些个人祭献以及集体祭献的剥皮和切割,二者是相同的,这一点《革马拉》中将会解释。 《革马拉》:一位贤哲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个人祭献和集体祭献在剥皮和切割方面是相同的,即这些操作可以由非祭司来执行。它们不被视为必须由祭司来执行的事务。 希西家说:从哪里可以推导出它们在剥皮和切割方面是相同的呢?从哪里可以推导出无论是个人祭献还是集体祭献,其剥皮和切割都可以由非祭司来执行呢?起初,关于燔祭有这样的记载:“他要剥去燔祭牲的皮,把燔祭牲切成块子”(《利未记》1:6),紧接着又记载道:“祭司亚伦的子孙要把火放在祭坛上”(《利未记》1:7)。在关于把火放在祭坛上的经文中提到了亚伦的子孙,而在关于剥皮和切割的经文中却没有提到,这就教导我们,把火放在祭坛上需要具备祭司的身份,也就是必须由祭司来执行,但剥皮和切割则不需要具备祭司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