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教导我们什么呢?《革马拉》解释说:正如一则巴拉伊塔所教导的:祭司把祭牲各部分摆放在祭坛上时是怎样做的呢?他会把脂肪正好放在宰杀之处的上方,也就是放在被割开的脖子上,然后就这样抬上去,而这对至高者来说是最恭敬的方式,这样宰杀时带血的部位就不会暴露出来。 《密西拿》:在进行第三次抽签之前,负责人宣布:只让那些未曾负责过焚香事务的祭司来参加焚香的抽签。第四次抽签则面向未曾参与此项事务的新手以及已经执行过此项事务的老手,以决定谁把先前放置在坡道上的祭牲肢体抬到祭坛上去。 《革马拉》:一位贤哲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从来没有一个人执行过两次焚香的事务,因为总能找到一位新祭司来承担这项事务。 《革马拉》问道:他们坚持不让一位祭司一生中被分配这项任务超过一次,原因是什么呢?拉比哈尼纳说:这是因为执行这项事务会给执行者带来财富。由于焚香能带来财富的福分,所以决定尽可能让更多不同的祭司有机会来执行这项事务。 拉夫·帕帕对阿巴耶说:说焚香者会变得富有,这一论断的理由是什么呢?如果我们说,是因为经文写着“他们要将馨香的香料摆在你面前,将全燔祭献在你的坛上”(《申命记》33:10),紧接着又写着“耶和华啊,求你赐福给他的财物”(《申命记》33:11),要是这样的话,我们对于那些执行燔祭的人也应该有同样的论断呀,因为在同一节经文中也写着“将全燔祭献在你的坛上”。 阿巴耶对他说: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个,也就是燔祭的献祭,是频繁进行的,而那个,也就是焚香,是不常进行的。一天当中会有许多燔祭被献上,既有规定必须献的,也有自愿献的,然而焚香一天只进行两次。可以合理地假定,财富的福分并没有延伸到众多参与燔祭的祭司身上,而是给到了执行焚香事务的少数祭司身上。 说到《申命记》中的这段经文,拉瓦说:你找不到一个年轻的托拉学者进行律法教导,除非他来自利未支派或是以萨迦支派。关于利未支派的论断,正如经文所写“他们要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将你的律法教训以色列”(《申命记》33:10)。而关于以萨迦支派的论断,正如经文所写“以萨迦支派,有二百族长,都通达时务,知道以色列人所当行的”(《历代志上》12:33)。 《革马拉》问道:那难道不能说学者也来自犹大支派吗,正如经文写着“犹大是我的律法制定者”(《诗篇》60:9)。 拉瓦回答说:诚然,犹大支派也传授托拉,但我所说的只是那些能够依据律法得出结论的人。尽管犹大支派能出伟大的学者,但能够把对托拉的抽象分析转化为律法原则的人来自上述提到的两个支派。 拉比约哈南说:他们并没有为每日午后祭献的宰杀和献祭另行抽签。相反,赢得晨祭某项特权的同一祭司会赢得晚间,也就是午后祭献相应任务的特权。这样一来,晨祭的抽签涵盖了这两项祭献事务。 《革马拉》提出异议,引用一则巴拉伊塔说:正如他们在早晨进行抽签一样,他们在午后也要进行抽签。这表明对于每日午后祭献是有单独抽签的。 《革马拉》回答说:那则巴拉伊塔所指的只是焚香事务,正如上文所述,每次焚香时都是安排不同的祭司来执行的。 《革马拉》问道:但不是有一则巴拉伊塔教导说:正如他们在早晨为它(阳性代词“lo”)进行抽签一样,他们在午后也要为它(同样阳性代词“lo”)进行抽签。阳性代词“lo”表明这里不是指焚香(在希伯来语中焚香是阴性名词),而是指每日午后祭献(用阳性名词描述)呀。 《革马拉》回答说:把巴拉伊塔的措辞改一下,说成“lah”(阴性代词),这样它指的确实就是焚香了。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但不是有另一则巴拉伊塔教导说:正如他们在早晨为它(阳性代词“lo”)进行抽签一样,他们在午后也要为它(阳性代词“lo”)进行抽签;并且正如他们在早晨为它(阴性代词“lah”)进行抽签一样,他们在午后也要为它(阴性代词“lah”)进行抽签。这则巴拉伊塔把这个说法重复了两次,一次用阳性代词,一次用阴性代词,这表明午后不仅针对焚香,而且针对每日祭献都是有单独抽签的。 拉夫·撒母耳·巴尔·拉夫·伊扎克说:这里并不矛盾。在这里,在这最后一则巴拉伊塔中,我们说的是安息日的情况,安息日午后需要进行第二次抽签,因为祭司的轮值在每个安息日都会更新。在安息日,即将离任的那班祭司执行晨祭事务,即将上任的那班祭司执行午后祭献事务。因此,同一位祭司不能执行晨祭和午后祭献两项事务,所以在那一天就需要进行第二次抽签来为各项午后的任务指定祭司。 《革马拉》问道:而按照我们起初的想法,即每日午后祭献每天都有单独的抽签,那抽签的次数就太多了,因为《密西拿》说每天只有四次抽签呀。怎么能设想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呢? 《革马拉》回答说:当时的想法是所有祭司会在早晨只集合一次,来进行这两次抽签,赢得每日晨祭献祭抽签的祭司只会赢得早晨的特权,赢得每日午后祭献抽签的祭司则赢得午后的特权。 《密西拿》说:第四次抽签面向未曾参与此项事务的新手以及已经执行过此项事务的老手,以决定谁把肢体从坡道抬到祭坛上去。 《革马拉》说:这则《密西拿》与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不一致。正如我们在《塔米德》篇(犹太教口传律法篇章)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说:把肢体抬到坡道上的祭司就是把它们从坡道抬到祭坛上去的祭司。与之相反,根据此处所讨论的《密西拿》,言下之意是在抽签中另有祭司赢得了后面这项事务的特权。 《革马拉》问道:他们在什么问题上存在分歧呢?一位贤哲,也就是此处所讨论的《密西拿》的坦拿(口传律法学者)认为,应当遵循“人数众多是君王的荣耀”(《箴言》14:28)这句经文。有众多祭司参与事务是对上帝的一种荣耀,所以安排不同的祭司负责把肢体抬到坡道上的任务,另一些祭司负责把它们从坡道抬到祭坛上去的任务。而另一位贤哲,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则认为在神圣临在之所,安排两组祭司来承担这些任务是不合适的行为,因为这看起来好像第一组祭司不愿意费心把肢体抬到祭坛上去似的。 拉瓦说: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他认为把肢体抬到坡道上的祭司也就是把它们抬到祭坛上去的祭司)与拉比犹大(他认为端炭火盆协助焚香这项特权没有单独的抽签)观点不一致。反过来,拉比犹大与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观点也不一致。因为,如果这两位贤哲彼此观点一致的话,那抽签的次数就太少了,就只会有三次抽签而不是四次了。所以,必须要说,按照拉比以利以谢·本·雅各的观点(他认为把肢体抬到祭坛上去并没有抽签这一环节),是有第四次抽签来决定谁来端炭火盆的;而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他认为端炭火盆没有抽签),就肯定有针对把肢体抬到坡道上去的抽签了。而如果你发现一则巴拉伊塔中的一位坦拿教导说圣殿事务有五次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