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听听从一则巴拉伊塔中找到的证据:拉比犹大说:当举行第三次抽签以决定谁来焚香时,并没有针对端炭火盆另行抽签,尽管需要另一位祭司从外坛耙取炭火,用炭火盆端着,然后把炭火放在内坛上,负责焚香任务的祭司随后会把香放在炭火上。相反,赢得焚香特权的祭司会对站在他旁边的人说:跟我一起享有端炭火盆这项任务的特权吧。这表明每项单独的事务并没有各自的抽签;而是抽签获胜者旁边的其他祭司会自动被选来承担附属任务。 《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证据:端炭火盆和焚香这两项任务不同,因为它们合起来被视为一项事务,所以一次抽签就决定了这两项任务的参与者。 也有人说,引用这则巴拉伊塔是为了推导出相反的结论:正是就端炭火盆和焚香这种被视为同一项事务的两个部分的情况,拉比犹大才说可以用一次抽签来分配这两项任务。然而,言下之意是,其他并非如此相互关联的事务,每项单独的任务都需要进行抽签。如果拉比犹大想把这作为一项通用原则,他为什么要提及炭火盆和香这个具体例子呢?这种说法被驳回了:这并不能证明其他事务需要各自进行抽签。拉比犹大提及这个具体例子的原因是,他有必要明确地教导人们,端炭火盆和焚香并没有分别的抽签,而是一次合并的抽签。你可能会想,既然焚香不常进行,一天只进行两次,不像其他祭献,私人可以捐赠并一天带来多次,而且正如《革马拉》后文所教导的,无论谁执行焚香任务都会获得财富,那我们就应该为端炭火盆这件事单独设立抽签,因为很多祭司都希望执行这项任务。因此,拉比犹大教导我们,即便如此,端炭火盆也没有自己单独的抽签。所以,从这则巴拉伊塔无论如何都得不出证明。 来听听拉比希雅在一则巴拉伊塔中明确教导的内容作为证据:并不会为每项单独的事务都进行抽签;而是从赢得每日祭献抽签的祭司开始,站在他旁边的十二位同职祭司会跟他一起被选中去履行每日祭献的其他事项。 《革马拉》得出结论:由此可知确实是这样的情况。 《密西拿》中教导说:第二次抽签决定谁来宰杀、谁来洒血等等。在宰杀和洒血之间用器皿收集血液这项任务却没有被提及。因此,必须假定要么是宰杀祭牲的祭司,要么是洒血的祭司也被分配了这项任务。 贤哲们面临这样一个难题:谁来收集血液呢?是宰杀祭牲的人也收集血液吗?支持这一结论的理由是,如果你说收集血液的是洒血的那个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他对洒血这项诫命的热情和喜爱(洒血因为直接涉及祭坛,被认为是比收集血液更重要的事务),祭司可能不会按照律法要求收集所有的血液,而是在只收集了部分血液后就匆忙去洒血了。 或者也许应该得出相反的结论,即洒血的人收集血液,因为,如果你说宰杀的人收集血液,这个原则不可能普遍适用,因为有时候是非祭司宰杀祭牲。宰杀祭牲并非神圣的事务,可以由任何人来进行,不像收集血液,那是由祭司来执行的事务。在那些非祭司宰杀每日祭牲的情况下,他就没办法收集血液了。 《革马拉》引用一个来源作为论证一方观点的证据:来听听一则《密西拿》中所教导的内容:本·卡廷为大铜盆制作了十二个水龙头,以取代原来的两个出水口,这样参与每日祭献的十二位同职祭司就能同时洁净他们的手和脚了。尽管《密西拿》中列出了十三位参与者,但宰杀祭牲的人不需要洁净他的手和脚,因为如前所述,宰杀并非神圣的事务。因此,只需要十二个水龙头就够了。倘若你认为宰杀的人就是收集血液的人,那么有时候就会有十三位参与者,那就应该需要十三个水龙头了。在非祭司宰杀每日祭牲的情况下,就需要额外来一位祭司收集血液。既然收集血液是一项神圣的事务,它同样需要洁净手和脚。所以,既然只有十二个水龙头,难道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是洒血的人,而不是宰杀的人,收集血液吗? 《革马拉》得出结论:由此可以得出确实是这样的结论。 拉夫·阿哈(拉瓦之子)对拉夫·阿什伊说:我们也在一则《密西拿》中找到了支持这一结论的依据,该《密西拿》给出了每日祭献各项事务的顺序:祭牲的宰杀者进行宰杀,血液的收集者收集血液,然后他来洒血。这种措辞表明收集血液的人也就是随后洒血的人。 《革马拉》得出结论:由此可以得出确实是这样的结论。 《密西拿》称,本·阿扎伊当着拉比阿基瓦的面,以拉比约书亚的名义说,抬祭牲肢体的顺序是按照它活着时行走的方式,也就是说先抬前面的部分。 贤哲们在《托塞夫塔》(犹太教口传律法补充资料)中教导说:按照它行走的方式,祭牲是如何被抬上来的呢?方式如下:先抬头和右后腿。其他部分按以下顺序:先抬胸脯和脖子,然后两条前腿,接着两条胁腹,再然后是尾巴和左后腿。 拉比约西说:是按照剥皮的顺序来献祭的。按照剥皮的顺序,祭牲是如何被抬上来的呢?方式如下:先抬头和右腿,然后尾巴和左腿一起,接着两条胁腹,再然后两条前腿,最后是胸脯和脖子。 拉比阿基瓦说:是按照剥皮后分割成肢体的顺序来献祭的。按照分割的顺序,祭牲是如何被抬上来的呢?方式如下:先抬头和右腿,然后两条前腿,接着胸脯和脖子,再然后两条胁腹,最后是尾巴和左腿。 拉比约西·哈该利利说:是按照各部分的品质来献祭的,所以先抬最好的部分。按照各部分品质的顺序,祭牲是如何被抬上来的呢?方式如下:先抬头和右腿,然后胸脯和脖子,接着两条胁腹,再然后尾巴和左腿,最后是两条前腿。 《革马拉》针对拉比约西·哈该利利的观点提出一个问题:但经上不是写着“每块好肉,大腿和肩胛”(《以西结书》24:4),这表明这些是祭牲身上最好的部分呀。为什么拉比约西·哈该利利不说先献上这些部分呢(拉比努·哈纳内尔)? 《革马拉》回答说:那节经文说的是瘦羊,对瘦羊来说,大腿和肩胛确实是最好的部分。然而,用于每日祭献的羊是品质上乘的,还有其他部分品质更高。 《革马拉》解释了《密西拿》中各部分顺序的缘由。拉瓦说:我们《密西拿》的坦拿(口传律法学者)和拉比约西·哈该利利都同意我们是按照各部分肉的相对品质来安排的。他们之间的意见分歧在于,一位贤哲,也就是这则《密西拿》的坦拿,依据的是肉的分量;另一位贤哲,拉比约西,依据的是肉的肥腻程度。 《革马拉》问道:按照所有的观点,右腿与头一起被抬上祭坛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两块之间有什么关联呢? 《革马拉》解释说:因为头里面骨头多,所以把腿和它一起献上。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尽管贤哲们对于抬各部分的顺序有不同意见,但无论如何大家都同意先献上头。我们从哪里推导出这一点的呢? 正如一则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从哪里可以推导出在献祭牲时,头和脂肪要先于其他所有肢体献上呢?经文上说:“他要把祭牲切成块子,连头和脂肪,祭司就要把这些摆在坛上火的柴上”(《利未记》1:12)。 《革马拉》问道:那在此之前提到脂肪的地方,经文上说“块子、头和脂肪”(《利未记》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