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幔子内的事;你们要供职;我将祭司的职任当作礼物赐给你们”(《民数记》18:7),这表明只有涉及在幔子内,也就是在至圣所内进行的事务,才有事务上的区分,非祭司若在那里履行献上之类的事务,比如在赎罪日于至圣所内洒血,就要受死刑惩处,但若是履行取走之类的事务,比如在赎罪日从至圣所取走香炉,则不受此惩处。由此得出结论,对于在至圣所之外进行的事务而言,非祭司若履行任何事务,哪怕是取走之类的事务,比如从祭坛清除炉灰,都要担责。 《革马拉》问道:倘若经文的限制仅适用于在至圣所内进行的那些事务,那就应该说“你们要供职(va’avadtem)”这句话——从这句话推导出只有对本身是完整的事务(avoda tamma)担责,而对不完整的事务不担责——也应当同样仅限于在幔子内进行的事务。那样的话,非祭司担责的情况——仅限于其履行完整事务时,若履行的只是预备性事务且后续还有别的事务来完成其目的则不担责——就应当仅适用于在至圣所内进行的事务了。但对于在至圣所之外进行的事务,非祭司即便履行的是不完整且后续还有别的事务的那种事务,也应当担责。 《革马拉》回答说:“你们要供职(va’avadtem)”这句话,开头是连接词“和(vav)”,意思是“并且”,这表明经文回溯并将在幔子内进行的事务与在幔子外进行的事务结合起来了。这教导我们,就这条律法而言,在外面进行的事务和在里面进行的事务没有差别。 按照利未的观点,若非祭司在幔子内,也就是在至圣所内,履行涉及取走的事务,他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如果他在外面履行涉及取走的事务,比如从外祭坛清除炉灰,他就要担死刑之责。 拉瓦就利未的观点提出了一个难题:对于在至圣所前面的圣所内履行涉及取走的事务,比如从内坛取走烧过的香,或者从烛台取走烧过的灯芯和剩余的油,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是将这样的行为比作在至圣所内进行的事务,从而他可免死刑呢,还是将其比作外坛的事务呢? 拉瓦自己后来解答了这个难题:倘若《托拉》只说“在幔子内”,那就可以理解为它仅指在至圣所内进行的行为。但既然《托拉》说“和在幔子内”,这个增添的连接词“和”就教导我们,它指的是除至圣所之外的别的地方,也就是圣所。 《革马拉》问道:然而,倘若非祭司要对在圣所内进行的本身是完整的事务担责,那就应该说,非祭司若在陈设饼桌上摆放面饼就要担责了。 《革马拉》回答说:摆放完面饼后,还有在桌上摆放乳香器皿的事要做,所以摆放面饼本身并非一项完整的事务。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在桌上摆放乳香器皿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否定了这种说法:摆放完器皿后,还有取走这些器皿以及在祭坛上焚烧其乳香的事要做,因此,摆放器皿本身不被视为一项完整的事务。 《革马拉》进一步就非祭司要对在圣所内进行的本身是完整的事务担责这一观点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整理烛台上的灯盏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否定了这种说法:还有把灯芯放进灯盏里的事要做,所以整理灯盏本身不被视为一项完整的事务。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把灯芯放进烛台的灯盏里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回答说:那同样也不是一项本身完整的事务,因为还需要放置油呢。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放置了油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回答说:那同样也不是一项本身完整的事务,因为还有点灯这项事务要做。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点了灯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回答说:点灯不被视为一项真正的圣殿事务,因为这样做并没有对烛台本身进行什么操作。 《革马拉》问道:难道点火真的不被视为一项圣殿事务吗?但不是有一则巴拉伊塔教导说,经上写着“祭司亚伦的子孙要把火放在祭坛上,把柴摆整齐在火上”(《利未记》1:7),这教导我们,为维持祭坛之火而添加柴薪点火(alita)这事必须由合格的祭司来做,而且他必须穿着祭司服饰,这表明点火是被视为一项事务的呀。 《革马拉》回答说:点燃柴薪是一项真正的事务,但点燃烛台不是一项真正的事务。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然而,倘若如上文所确定的那样,非祭司要对任何涉及放置的事务担责,那么非祭司若在祭坛上摆放木柴的布置就应当担责了,因为那是一项涉及放置的事务。 《革马拉》回答说:还有在祭坛上摆放两根木柴的诫命要做,所以摆放木柴的布置本身不是一项完整的事务。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非祭司若摆放了那两根木柴就应当担责了。 《革马拉》回答说:还有在火上摆放祭牲肢体的事要做,所以放置那两根木柴同样也不被视为一项本身完整的事务。 《革马拉》问道:但拉夫·阿西不是说拉比约哈南曾说过,非祭司若摆放那两根木柴是要担责的吗?这表明放置那两根木柴是一项完整的事务,与拉夫所说的非祭司只有履行他上面提到的四项事务才担责相矛盾。 《革马拉》回答说:确实,拉夫和拉比约哈南在这一点上存在分歧。一位贤哲,即拉比约哈南,认为放置那两根木柴是一项本身完整的事务,因为后续摆放祭牲肢体的事不被视为摆放木柴之事的延续;而另一位贤哲,拉夫,认为放置那两根木柴本身不被视为一项完整的事务,因为后续还有在木柴上摆放祭牲肢体的事。 《革马拉》又回到拉夫和利未之间的分歧,并指出:有一则巴拉伊塔的教导与拉夫的观点相符,还有一则巴拉伊塔的教导与利未的观点相符。 有一则与拉夫观点相符的巴拉伊塔教导说:以下是那些非祭司履行就要受上帝之手惩处至死的事务:进行洒血的人,无论是在圣所内、在金祭坛上或是在幔子处、还是在最里面的至圣所内(比如在赎罪日时)、或是在外面的主祭坛上洒血的;还有进行鸟赎罪祭洒血的人;以及把鸟燔祭的血挤在祭坛壁上或将鸟在祭坛上焚烧的人;还有为住棚节在祭坛上浇奠三罗格水,或是为普通奠祭在祭坛上浇奠三罗格酒的人。这里并没有列出从祭坛清除炉灰这项事务。 有一则与利未观点相符的巴拉伊塔教导说:以下是那些非祭司履行就要受上帝之手惩处至死的事务:从祭坛清除炉灰的人;在圣所内进行七次洒血或进行麻风病人洒油的人;以及把祭物举到祭坛上的人,无论那是合格的祭物还是不合格的祭物。在这则巴拉伊塔中,清除炉灰这项事务被列出来了。 《革马拉》又回到对《密西拿》(犹太教口传律法经典)的阐释上。《密西拿》称,圣殿每天要举行四次抽签。有一位贤哲问道:圣殿当局为什么要举行抽签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革马拉》对这个问题本身表示惊讶:为什么要举行抽签呢?原因正如我们在《密西拿》里明确说过的那样:是为了防止祭司们之间发生争吵。 《革马拉》解释说:其实,这个问题的意思是:为什么要把所有祭司召集到一起举行抽签,然后又再次把他们召集起来再举行一次抽签,如此重复四次呢,祭司们本可以一次性召集起来,然后那时就把所有必要的抽签都进行完呀。 拉比约哈南说:这样做是为了在圣殿庭院内制造一番热闹景象,因为祭司们会从各处汇聚到那里集合,正如经上所说“我们素常彼此谈论,在上帝的殿中与众人同行”(《诗篇》55:15)。这句经文教导我们,在圣殿事务以及通往这些事务的预备步骤中,比如给祭司分配任务时,制造热闹、引起公众兴奋是合适的。 《革马拉》问道:祭司们举行抽签时穿着什么服饰呢?拉夫·纳赫曼说:祭司们穿着他们自己的平常服饰(非圣衣)。而拉夫·谢希特说:祭司们穿着祭司的圣衣。 《革马拉》对这两种说法进行了解释。拉夫·纳赫曼说:祭司们穿着平常服饰,因为倘若你说抽签是要在他们穿着圣衣时进行,那就可能会有一些强横之人强行行事,即便没抽中也要去履行那项事务。既然他们已经穿着圣衣了,就会强行去履行事务了。 拉夫·谢希特说:他们穿着圣衣,因为倘若你说他们穿着平常服饰,由于他们对这项事务是如此热爱,在因获许履行事务而兴奋激动之时,可能会出现他们立刻就去履行事务,却忘了穿上圣衣的情况,那样就会使事务变得不合格了。 拉夫·纳赫曼说:我这样说有何依据呢?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抽签之后,他们把祭司交给侍从,侍从会脱去他们的衣服,只让他们留着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