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所涵盖的范围包括破旧的衣服,其教义认为,只要这些衣服尚未破损,就可用于圣殿事务。《革马拉》接着讲述了另一个与这场争论相关的巴拉伊塔(犹太教口传律法集的一部分)。 关于大祭司的服饰,《托拉》(犹太教经典)中说道:“亚伦要进会幕,把他进圣所时所穿的细麻布衣服脱下,留在那里”(《利未记》16:23)。这节经文教导我们,大祭司在赎罪日仪式上所穿的细麻布衣服需要存放起来,也就是说,不可再次使用。拉比多萨说:它们不必存放起来,因为虽然大祭司在后续的赎罪日不可再使用它们,但普通祭司可以使用。那么,经文所说“留在那里”,暗示不可再使用,这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大祭司本人在后续的赎罪日不可用它们在至圣所进行服务;但并不是说它们完全不可使用。 《革马拉》又回到关于清除炉灰是否算作真正的圣殿事务(因而需要全套四件祭司服饰)以及这是否是坦拿们(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之间争论的话题上。难道拉比犹大和拉比多萨的分歧不正是关于此点吗:一位贤哲,即拉比犹大,从“他要穿上”这句话推导出需要全套四件服饰,所以认为清除炉灰是一项真正的事务;而另一位贤哲,拉比多萨,从“他要穿上”得出了不同的教义,认为这并非一项真正的事务,所以只需要四件服饰中的两件就可以了。这样他们的争论就与拉比约哈南和雷什·拉基什之间的争论相同了。《革马拉》否定了这一说法:可以说这并非这两位坦拿之间争论的话题。相反,众人都同意清除炉灰是一项真正的圣殿事务,需要全套四件服饰,而他们在这里是在另一个不同的观点上存在分歧,情况如下:一位贤哲,拉比犹大,认为有必要从经文中推导才能把经文里未明确提及的头巾和腰带包括在内。而另一位贤哲,拉比多萨,认为既然清除炉灰是一项真正的圣殿事务,显然全套四件服饰都是需要的,所以没必要从经文中推导把另外两件服饰包括进来。因此,两位坦拿都一致认为清除炉灰是一项真正的事务,且需要全套四件祭司服饰。 拉比阿文提出了一个难题:为履行清除炉灰的诫命,必须清除多少炉灰呢?我们是从什一税的举祭(利未人留出给祭司的那部分,这种情况下是从总量中分出百分之一)来推导呢,还是从与米甸人作战所获战利品中留出的捐赠(从战利品中取五百分之一,见《民数记》31:28)来推导呢?来听听关于这个难题的教义吧。正如拉比希雅在一个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此处说:“他要把炉灰收起来”(《利未记》6:3),而在别处讲到素祭时说:“他要从素祭的细面中取出一把来”(《利未记》6:8)。正如在那里,他取出的量是一把面粉,在这里,他也要取出一把炉灰。因此,从祭坛上清除的炉灰量并非占总炉灰量的固定百分比。 拉夫说:虽然非祭司不可履行任何圣殿事务,但只有四项圣殿事务,若非祭司去做,会有遭上帝之手惩处至死的责任。它们是:在祭坛上洒祭牲的血、在祭坛上焚香或焚烧祭牲的部分、在住棚节时在祭坛上浇奠水祭、在祭坛上浇奠酒祭。而利未说:清除炉灰也同样如此。同样,利未在他收集的巴拉伊塔中教导说:清除炉灰也包含在那些若由非祭司履行就会招致死刑的事务之中。 《革马拉》解释道:拉夫持此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因为经上写着:“你和你的儿子们要一同守你们祭司的职任,办理祭坛和幔子内一切的事;你们要这样供职,我将祭司的职任当作礼物赐给你们;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民数记》18:7)。拉夫对这节经文的解释如下:“当作礼物的供职”表明是一种涉及献上、即放置某物在祭坛上的事务,而不是一种涉及从祭坛上取走东西的事务,所以清除炉灰就被排除在外了。“你们要供职(va’avadtem)”被解释为是指一种本身就是完整的事务(avoda tamma),比如洒血,而不是一种不完整的事务,即只是一种预备性步骤且之后还有另一项事务来完成其目的的事务,比如宰杀牲畜或收集其血液,这些都只是通往在祭坛上洒血这一最终步骤的预备性步骤。 那利未持其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他为什么把清除炉灰包括在内呢?依他之见,仁慈的上帝通过加上“办理祭坛……一切的事”这句话把这项事务也包括进去了,这教导我们在祭坛上进行的所有行为,包括清除炉灰,都是重要的,非祭司若去做,就要冒致死的风险。 《革马拉》问道:那拉夫从“办理祭坛……一切的事”这句话中学到了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依他之见,这句话中的“一切”一词是要来包括在圣所内进行的七次洒血(当某些祭献的血洒在至圣所的幔子上时),以及麻风病人的油的七次洒抹(也是在圣所内进行的)。拉夫从“一切”一词中得知,如果非祭司去做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项,他都要承担致死的责任,尽管这些行为并非在祭坛上进行的。 《革马拉》问道:那利未从这些多余的表述中推导出这些情况的依据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他从经文文本的多余措辞中推导出来。由于整个“办理祭坛……”这一表述是多余的,他由此推导出把清除炉灰包括在内。此外,“一切办理”这一表述意味着进一步的包含,他由此推导出上述提到的在圣所内进行的洒血等情况。 那拉夫从这多余的措辞中学到了什么呢?拉夫并未从“办理祭坛”和“办理祭坛……一切的事”这两种表述的区别中推导出什么特别的内容。 《革马拉》对利未的立场提出疑问:但可以这样解释经文:“一切办理”是一个概括性表述,“当作礼物的供职”是一个限定性表述,这表明是一种先概括后限定的情况。释经原则之一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概括性表述只包括限定性表述中明确提及的内容。依此规则,人们会得出结论:一种献上的事务,即放置在祭坛上的,是的,这包含在内,但一种取走的事务则不包含在内。这对利未来说是个难题。《革马拉》回应说,经文里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