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意思是:在清除灰烬的时候,你就要焚香,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因为,如果你不这样解释,而是把经文结尾处“他要烧这香”这句话理解为是在清理灯盏之后才焚香,那么对于下午焚香的情况,经上写着:“亚伦在傍晚点灯的时候,也要烧这香”(《出埃及记》30:8),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也是说祭司起初先点灯,然后才烧下午的香吗?如果你说确实是这样,那么针对以下这节经文“亚伦和他的儿子们,要从晚上到早晨,在耶和华面前整理这灯,这要作以色列人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出埃及记》27:21),难道不是在一则巴拉伊塔中有这样的阐释吗:要给灯台注入适量的油,让它能从晚上一直持续燃烧到早晨。或者可以说,“从晚上到早晨”这句话是在教导我们,你们只有这项从晚上到早晨进行的事务才是有效的。显然,点燃灯台是圣殿每日最后的事务,香不是在点灯之后才烧的。那么,对于“亚伦在傍晚点灯的时候,也要烧这香”这句话,仁慈的主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在教导我们,在点灯的时候,你就要烧这香,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如果是这样,那么在这里,早晨的时候也是一样,在清除灰烬的时候,你就要焚香,不能晚于这个时间。这就是拉比们观点的依据。 而阿巴·沙乌尔可以这样回应你:下午焚香的情况是不同的,因为经上写着:“亚伦和他的儿子们要整理它(oto)”。“oto”这个词是有排他性的:只有在下午,要点灯作为最后一项事务并且要在焚香之后进行才是关键的。然而,在早晨,没有这样的排他性用词,就要遵循经文所呈现的顺序:先处理灯台,然后再焚香。 拉夫·帕帕对这两则《密西拿》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这并不难解释,因为每则《密西拿》都是依据不同坦拿的观点。这则先说焚香的《密西拿》是依据拉比们的观点;而那则先说点灯的《密西拿》是依据阿巴·沙乌尔的观点。 《革马拉》对拉夫·帕帕的解决办法提出质疑:这里这则《密西拿》依据的是哪位坦拿的观点呢?它依据的是拉比们的观点。讨论抽签事宜那则《密西拿》里的顺序是依据阿巴·沙乌尔的观点。来看那则《密西拿》后面的内容是这样说的:他们把用于每日晨祭的羊牵来给他,他割开羊的食管和气管的大部分,然后另一位祭司替他完成宰杀。之后他进入至圣所去烧晨香并清除烛台灯盏的灰烬。如果是这样,我们又得出了拉比们的观点,即焚香在先,处理灯盏在后,这就导致了一个棘手的结论:《约玛》篇这则《密西拿》的开头和结尾部分依据的是拉比们的观点,而中间部分依据的是阿巴·沙乌尔的观点。 拉夫·帕帕可以这样回应你:确实,开头和结尾部分依据的是拉比们的观点,中间部分依据的是阿巴·沙乌尔的观点。尽管这种情况不常见,因为这些《密西拿》内容并非直接并列的,但也是有可能的。 《革马拉》问道:诚然,阿巴耶不认同拉夫·帕帕的观点,因为他不愿意确立开头和结尾部分依据拉比们的观点,而中间部分依据阿巴·沙乌尔的观点这种说法。然而,对于拉夫·帕帕来说,他不采纳阿巴耶的观点,反而倾向于一种不常见且棘手的解决办法,原因是什么呢?拉夫·帕帕可以这样回应你,阿巴耶提出的解决办法同样存在难点,因为按照阿巴耶的说法,在这则《密西拿》的开头部分说的是清除两盏灯的灰烬,这是后面才进行的事项,然后才提到清除五盏灯的灰烬,而清除五盏灯的灰烬是在清除两盏灯的灰烬之前进行的。因此,拉夫·帕帕更倾向于认定这些《密西拿》反映的是坦拿之间的争议,而不愿接受这种顺序颠倒的说法。而阿巴耶认为这并不难解释,他可以这样回应你,第一则《密西拿》描述了大祭司在隔离七天期间的日常事务,它给出的是一个总体指示,描述了大祭司在赎罪日之前必须熟悉的事务,并没有关注顺序问题。而关于顺序方面,《密西拿》随后会在实际履行这些事务的背景下进行阐述。 § 《革马拉》引述了拉比们和拉比西蒙·伊什·哈米茨帕之间的一场争议。《革马拉》接着对这件事本身进行分析:祭司来到祭坛的东北角,在东北角洒一次血。从那里他前往西南角,在西南角洒一次血。并且在《托塞夫塔》中针对这则《密西拿》有这样的教导:拉比西蒙·伊什·哈米茨帕改变了每日祭品之血相对于所有其他燔祭之血的洒血方式。祭司来到东北角,在东北角洒一次血。然而,当他前往西南角时,他先在祭坛西侧洒血,然后在南侧洒血。 《革马拉》问道:拉比西蒙·伊什·哈米茨帕改变每日祭品之血相对于所有其他燔祭之血的洒血方式,他的观点依据是什么呢?拉比约哈南以拉比雅奈学派的一位贤哲的名义说:经文中讲道:“又要将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献给耶和华,这是在常献的燔祭和同献的奠祭以外”(《民数记》28:15)。从“在常献的燔祭以外”这句话,可以推导出每日祭品是燔祭,而从把赎罪祭与每日祭品并列的情况来看,仁慈的主说:要用它(每日祭品)来施行赎罪祭的程序。那这要如何实现呢?可以通过按照燔祭的程序进行一半的洒血,再按照赎罪祭的程序进行另一半的洒血来实现。先按照常规燔祭的程序进行一次洒血,也就是把血洒在祭坛的角上,让血分散在两边;然后按照赎罪祭的程序进行两次洒血,也就是进行两次洒血操作,因为赎罪祭的血要分四次洒在祭坛的四个角上。 《革马拉》问道:如果目的是让每日祭品像赎罪祭那样献祭,那就让他以既能实现燔祭程序又能实现赎罪祭程序的方式来洒血呀,也就是先按照常规燔祭的程序进行两次洒血(共四洒),然后再按照赎罪祭的程序进行四次洒血(也是四洒)。《革马拉》否定了这个提议:我们未曾发现有血先是进行了赎罪,然后又再次赎罪的情况。一旦按照燔祭的程序洒了血并实现了赎罪,就不能再开始进行赎罪祭的赎罪仪式了。 《革马拉》问道:我们难道发现过祭品的血有一半按照赎罪祭的方式洒,另一半按照燔祭的方式洒的情况吗?所以,必然要说经文将它们并列,是命令把每日祭品的血一半当作燔祭来处理,一半当作赎罪祭来处理。在这里也是一样,必然要说经文将它们并列,是命令进行两次分开的洒血:先是燔祭的洒血,然后是赎罪祭的洒血。 《革马拉》回应说:这两种提议是不同的。在拉比西蒙·伊什·哈米茨帕的说法中,与常规燔祭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只是对洒血方式进行了划分。不是把血洒在角上让它落在祭坛的两边,而是分别把血洒在两边。相比之下,进行两次独立的洒血操作就是一种根本性的改变了。 《革马拉》又提出了另一种能让每日祭品像赎罪祭那样献祭的方式。让我们按照常规燔祭的程序在祭坛中间所画红线以下进行一次洒血(共两洒),再按照赎罪祭的程序在祭坛上半部分红线以上进行两次洒血(也是两洒)。《革马拉》否定了这个提议:我们未曾发现有血一半洒在红线以上,一半洒在红线以下的情况。要么把所有的血都洒在祭坛的下半部分,就像大多数祭品那样;要么完全洒在祭坛的上半部分,就像赎罪祭那样。 《革马拉》问道:真的没有那种情况吗?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大祭司把公牛的血带进至圣所,向上洒一次血,然后向下洒七次血吗?显然,祭品的血可以一部分向上洒,朝着约柜顶盖厚度的上部,一部分向下洒,朝着约柜顶盖厚度的下部呀。《革马拉》否定了这个说法:那不是血一半向上洒一半向下洒的情况。相反,那种洒血方式就像“matzlif”(一种动作描述);洒血不是一层在另一层之上进行的,而是一层在另一层之下进行的,所有的血都是依次洒在约柜顶盖上的。 《革马拉》解释说:“像matzlif”是什么意思呢?拉夫·耶胡达用手比划着演示了一下,意思是像挥鞭子那样。一个人挥鞭子抽打别人的时候,不是打在同一个地方,而是一鞭接着一鞭地抽打下去。 《革马拉》问道:真的没有那种情况吗?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关于在香坛上洒血的内容里学到:他从血中向祭坛的“tohoro”洒了七次血。怎么,这不就是指祭坛侧面的中间位置吗,正如人们说“正中午(tihara)”,就是指一天的中间时段呀。换句话说,“tohoro”指的是祭坛的中间位置。既然血在祭坛上洒了七次,那必然有些血落在中点以上,有些血落在中点以下呀。拉巴·巴尔·希拉说:不是的,“tohoro”不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