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犹大的意思是说,尽管《托拉》允许大祭司在居丧极期当天履职,但由于拉比法令的规定,担心他会忘记自己正处于居丧极期而食用对他而言禁食的圣物,所以大祭司当天一整天都不履职。拉夫·阿达·巴尔·阿哈瓦对拉瓦说:拉比犹大真的颁布过担心他食用圣物的法令吗?但我们在《密西拿》中不是学到,拉比犹大说:贤哲们甚至会为他指定另一位妻子,免得他的妻子去世。而如果他的妻子去世了,他依然要履行圣殿的职责呀,拉比犹大并没有颁布法令担心他食用圣物呀。这与拉比犹大所说的大祭司在居丧极期当天一整天都不履职的另一种说法相矛盾了。拉瓦对他说:这两种情况怎能相提并论呢?在《密西拿》所讲的那种情况里,因为是赎罪日,那时所有人都不进食,他自然也不会去吃。然而,在这里,在一年中其他的日子里,那时所有人都进食,他也就会去吃了。因此,才颁布了相关法令。 《革马拉》从另一个角度提出疑问:在像这样的情况下,鉴于她(妻子)已经离婚了,居丧极期的律法状态还会对他生效吗?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大祭司必须给他妻子一种有条件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她就不再是他的妻子了,要是她去世了,他也就不再有义务为她居丧了。《革马拉》回答说:尽管居丧极期的状态对他不生效,但他难道不会为妻子的去世而苦恼吗?因此,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禁止他在那一天履行职责是合适的。 《密西拿》:在赎罪日之前大祭司隔离的整整七天里,他要洒每日燔祭的血,要焚香,要清除烛台灯盏的灰烬,还要献上每日祭品的头和后腿。大祭司履行这些任务是为了习惯他将在赎罪日履行的那些职责。在一年里的其他日子,如果大祭司想要献上任何祭品,他都可以献上,因为大祭司可以优先选择献上任何部分,也可以优先选取任何部分。 《革马拉》:《革马拉》问道:教授这则《密西拿》的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是谁呢?拉夫·希斯达说:这则《密西拿》与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不一致,因为如果与拉比阿基瓦的观点相符的话,就会有疑难之处。拉比阿基瓦不是说过:对于一个原本洁净的人,要是净化水洒到他身上,反而会使他变得不洁净吗?这是基于有关红牛犊之水那令人费解的原则:它能使不洁净的人洁净,却能使洁净的人不洁净。要是这样的话,大祭司怎么能履行圣殿的职责呢?大祭司在隔离的七天里每天都会被洒上净化水,因为有可能他沾染了尸体带来的不洁,但也有可能他原本是洁净的呀。如果他原本是洁净的,那洒净化水就会使他变得不洁净。正如一则巴拉伊塔所教导的,经上写着:“洁净的人要用牛膝草蘸水,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民数记》19:19);强调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是要教导我们,如果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那个人就变得洁净了;但如果洒在洁净的人身上,那个人就变得不洁净了。这是拉比阿基瓦的说法。而拉比们说:陈述这些内容是要教导我们,只有洒在能沾染不洁的物品上,才算是有效的洒净行为,而如果水洒在不会沾染不洁的物品上,就不算洒净行为。这一说法在律法上有什么含义呢?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所学的:如果一个人原本打算把净化水洒在一头活着时不会沾染不洁的牲畜身上,却碰巧洒在了一个不洁净的人身上,如果用来洒水的牛膝草上还留有水,他就应该重复这个动作,把净化水洒在那个人身上来使他洁净。因为第一次洒是洒在了能沾染不洁的人身上,留在牛膝草上的水就可以再次使用,不会因不当使用而失效。然而,如果一个人原本打算把净化水洒在一个人身上,却碰巧洒在了一头牲畜身上,即便牛膝草上还留有水,他也不应该重复这个动作。因为第一次洒是洒在了不会沾染不洁的牲畜身上,水就因不当使用而失效了,不能用于第二次洒净了。 《革马拉》分析了这场争议的依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依据是什么呢?《圣经》本可以写成:“洁净的人要用牛膝草蘸水,洒在他身上”,这样就很清楚是洒在前面提到的那个不洁净的人身上了,可为什么要写成“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呢?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那个人就变得洁净了;但如果洒在洁净的人身上,那个人就变得不洁净了。而拉比们针对这个表述说:它是要教导我们,只有洒在能沾染不洁的物品上,才算是有效的洒净行为。然而,在这里,关于把净化水洒在洁净的人身上的情况,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推理可以得出他依然保持洁净的结论:如果水洒在不洁净的人身上,他都能变洁净;如果水洒在洁净的人身上,那岂不更明显他依然保持洁净吗?而拉比阿基瓦会回应这个“举重以明轻”的推理说:这就是所罗门王所说的:“我曾说,我要得智慧,智慧却离我远遁”(《传道书》7:23)。按照传统说法,即使智慧超群的所罗门也无法理解净化水既能使不洁净的人洁净又能使洁净的人不洁净这种矛盾的性质。而拉比们把所罗门的困惑归因于律法的另一个方面:洒水的人和被洒水的人都是洁净的;但触碰水(与洒水行为无关的情况)的人是不洁净的。 《革马拉》问道:洒水的人真的是洁净的吗?经上不是写着:“洒除污秽水的,要洗衣服;摸了污秽水的,必不洁净到晚上”(《民数记》19:21)吗?《革马拉》回答说:“洒(水的人)”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触碰(水的人)”。但不是写着“洒(水的人)”吗?而且在同一节经文里不是也写着“摸(水的人)”吗?而且,在那节经文里,洒水的人需要洗衣服,这表明其不洁的程度更严重,而触碰水的人却不需要洗衣服。显然,当写着“洒(水的人)”时,它指的不是“触碰(水的人)”。倒不如说,拉比们主张:“洒(水的人)”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搬运净化水的人。《革马拉》问道:但要是这样的话,让仁慈的主写成“搬运(水的人)”不就好了嘛,既然指的是搬运,为什么要写成“洒(水的人)”呢?《革马拉》回答说:用“洒”这个词来描述“搬运”是要教导我们,为了因搬运净化水而变得不洁净,必须搬运达到可供洒用的量。《革马拉》问道:这在主张洒净需要最少水量的人看来是合理的,因为那样的话“可供洒用的量”这个概念才有意义。然而,在主张洒净不需要最少水量的人看来,又能说什么呢?在他们那里并没有“可供洒用的量”这个概念呀。《革马拉》回答说:即使在主张洒净不需要最少水量的人看来,那也只是针对必须洒在不洁净之人背上的净化水的量而言的,任何量都足够了。然而,在用来蘸牛膝草以便洒水的容器里,是需要一定量的水的,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所学的:容器里应该有多少水才相当于可供洒用的量呢?它必须相当于可供蘸取(牛膝草)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