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样一来,追溯过往,由于第一位妻子去世了,这第二位女子的休书就不是有效的休书了。在那种情况下,追溯过往就会发现,他在履行部分仪式时是有两个“家”,娶了两位妻子的。倒不如说,是大祭司对第二位妻子这样说的情况:“这是你的休书,条件是你的对应者去世。”《革马拉》问道: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她的对应者去世了,这位第二位女子的休书就是有效的休书了,而他就会完全没有妻子了呀。 倒不如说,这是他对她们两人都有条件地离婚,且对每个女子有不同约定的情况。对其中一位,他说:“这是你的休书,条件是你的对应者不会去世。”而对另一位,他说:“这是你的休书,条件是你在赎罪日不得进入会堂”,考虑到她很容易就能满足这个条件,从而实现她的离婚。《革马拉》问道:或许她的对应者不会去世,满足了条件,使得一位妻子的离婚生效了;而她也不会进入会堂,满足了条件,使得另一位妻子的离婚也生效了。在那种情况下,两位女子的休书都是有效的休书,而他就没有妻子了。 倒不如说,是这样一种情况,大祭司对其中一位女子说:“这是你的休书,条件是你的对应者不会去世。”而对另一位女子他说:“这是你的休书,条件是我会进入会堂。”如果这位妻子去世了,那另一位还活着;如果那另一位去世了,这位还活着。对于反驳这种可能性,还能说什么呢?或许他的对应者会在仪式进行当中去世,那样追溯过往就会发现,他在履行部分仪式时是有两个“家”,娶了两位妻子的。如果他看到她快要不行了,也就是她即将去世,那他就会抢先进入会堂,使得那位濒死妻子的休书追溯过往成为有效的休书。这样他就只和一位女子成婚了。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为大祭司指定第二位妻子,而不会让他在赎罪日娶两位妻子了。 拉夫·阿西,也有人说是拉夫·阿维拉,强烈反对这个结论:然而,如果是那样的话,即从“他的家”这个单数用词中推导出是一位妻子而不是两位妻子,那么同属一家的、兄弟去世后留下的两位寡妇(在兄终弟及的婚姻律法情形下,即“转房婚”情况中),也就是她们曾嫁给同一个男人,就不应有义务与他的兄弟行转房婚了。在涉及转房婚时,《托拉》说:“这样,就要待他如同不肯为哥哥建立家室的人一样”(《申命记》25:9)。由此可以推导出:是一个“家”,也就是一位妻子,而不是两位。《革马拉》回应说,当《托拉》说:“他哥哥的寡妇就要上到城门那里”(《申命记》25:7),“他哥哥的寡妇就要近前来”(《申命记》25:9),出现了两次,这就是要把死者有两位妻子的情况也包含进来;在那种情况下,她们其中之一就有义务与他的兄弟行转房婚。 拉维纳,也有人说是拉夫·舍雷维亚,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上文提到,与大祭司订婚的女子不被视为他的“家”,也就是他的妻子。然而,如果是那样的话,未婚夫去世的订婚女子就不应有义务与他的兄弟行转房婚了,因为“家”这个词在那种语境下也出现了呀。但实际上,律法并非如此。《革马拉》回答说,《托拉》说:“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申命记》25:5)。多余的“外人”一词,就是要把订婚女子也包含进来。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她还在家族之外,但死者的兄弟要么与她行转房婚,要么为她履行“哈利察”(解除转房婚义务的仪式)。 § 说到大祭司妻子去世的话题,《革马拉》又引述了一则巴拉伊塔(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贤哲们教导说:大祭司在居丧极期,也就是亲属去世当日可以献祭,但不可吃那些祭品。拉比犹大说:是一整天。《革马拉》问道:“一整天”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呢?拉瓦说:这个表述只是为了把他从家里叫出来。不仅大祭司在居丧极期可以在圣殿履职是被允许的,而且为了减轻他的痛苦,让他一整天都从家里出来到圣殿履职还是一项诫命呢。阿巴耶对他说:可是,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当大祭司处于居丧极期时,我们是要让他离开圣殿的呀,正如一则巴拉伊塔所教导的:如果一位普通祭司正在祭坛上献祭,听到他的一位亲属去世了,他要中断献祭事务然后离开圣殿;这是拉比犹大的说法。拉比约西说:他要完成献祭事务然后再离开。拉比犹大在祭司处于居丧极期献祭这件事上是从严判定的。尽管那则巴拉伊塔说的是普通祭司,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对于大祭司而言也是同样的情况呀。拉比犹大说处于居丧极期的大祭司要离开圣殿,而你却说要把处于居丧极期的大祭司从家里叫出来履职?于是,拉瓦说:最初的解释必须被否定。“一整天”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