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做法是不必要的,因而是多余的;他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就能使其获得相应身份。替代的大祭司无需进行任何事先的启用仪式。他履行赎罪日的仪式这一行为本身(因为只有大祭司履行该仪式才有效)就能使他成为代行大祭司之职的人。作为证据,《革马拉》指出:在《巴拉伊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对于摩西所造的所有圣器,用油膏抹它们就能使它们成圣。从那以后,在摩西之后的世代里,新的圣器不需要膏抹就能成圣;而是它们在圣殿仪式中的使用使其获得相应身份并适宜投入使用。在这里,对于大祭司而言,也是他履行职责的行为使其获得相应身份。 §说到大祭司的腰带,《革马拉》完整地引述了上述争议。当迪米拉夫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说:关于普通祭司的腰带,犹大·哈纳西拉比和西蒙拉比之子以利亚撒拉比之间存在争议。一方说:它是由不同种类的羊毛和亚麻混织而成的,就像《托拉》中提到的大祭司的腰带那样。另一方说:它是由细亚麻制成的,就像普通祭司其余的服饰一样。 《革马拉》建议:可以得出结论说,认为普通祭司的腰带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是犹大·哈纳西拉比,正如在一条《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大祭司和普通祭司之间唯一的区别就在于腰带;这是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说法。西蒙拉比之子以利亚撒拉比说:甚至腰带也不是他们之间的区别所在。 《革马拉》解释说:关于大祭司和普通祭司之间的区别,坦拿伊姆是在什么时候存在争议的呢?如果我们说争议是关于一年中其余日子的情况,那他们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区别呀,因为大祭司履行职责时穿着八件服饰,而普通祭司穿着四件服饰。所以,那不可能是争议点。那么,难道争议不是关于赎罪日时大祭司和普通祭司之间的区别吗?他们一致认为赎罪日时大祭司的腰带是亚麻材质的,但对于普通祭司的腰带存在分歧。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所说存在腰带方面区别的观点,普通祭司的腰带必然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按照西蒙拉比之子以利亚撒拉比所说他们腰带无区别的观点,普通祭司的腰带必然是像赎罪日时大祭司的腰带那样是亚麻材质的。 《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证明。贤哲们说:不,这不是一个证明,因为实际上,争议是关于一年中其余日子的区别情况。然而,争议并非针对大祭司和普通祭司之间的所有区别,而只是针对两位祭司共有的那四件服饰:长袍、裤子、头巾和腰带。基于这种认为争议是关于一年中其余日子的理解,对争议的分析就反过来了: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大祭司的腰带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而普通祭司的腰带是亚麻材质的;而按照西蒙拉比之子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普通祭司的腰带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因此,从这条《巴拉伊塔》中无法得出确凿的证明。 当拉文拉夫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更清晰地陈述了这一传统:关于赎罪日时大祭司的腰带,所有人都同意它是由细亚麻制成的,正如《托拉》中所述。关于一年中其余日子里大祭司的腰带,所有人都同意它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他们只是对于一年中其余日子以及赎罪日时普通祭司的腰带存在分歧,犹大·哈纳西拉比说:它是由不同种类混织而成的,而西蒙拉比之子以利亚撒拉比说它是由亚麻制成的。 纳赫曼·巴尔·伊扎克拉夫说:我们在一条《巴拉伊塔》中也学到了相关内容:《托拉》在谈到从祭坛上清除灰烬时说:“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又要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利未记》6:3)这条《巴拉伊塔》对经文的表述提出了疑问。既然经文开头写着“祭司要穿上”,那经文后半句写“又要把……穿在身上”是出于什么目的呢?犹大拉比说:这是为了把戴冠冕和系腰带也包含在内(作为清除灰烬时需穿着的服饰),尽管经文里没有明确提及这一点。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多萨拉比说,“要穿上”一词是为了包含这样一条哈拉卡,即赎罪日时大祭司所穿的服饰适宜普通祭司穿着。在赎罪日的仪式中,大祭司只穿四件亚麻服饰。虽然他在次年赎罪日不可再穿着这些服饰履行职责,但普通祭司在一年中其余时间可以穿着它们履行职责。犹大·哈纳西拉比说:有两点理由来反驳多萨拉比的这一说法。其一:赎罪日时大祭司的腰带与一年中其余时间普通祭司的腰带是不一样的。显然,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赎罪日时大祭司的腰带是亚麻材质的,而一年中普通祭司的腰带是由不同种类的羊毛和亚麻混织而成的。而且,还有另一个理由来反驳多萨拉比的说法。难道对于大祭司用来履行极为神圣的仪式所穿的服饰,普通祭司可以用它们来履行较次要神圣程度的仪式吗?相反,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经文里说“要穿上”这一表述是出于什么目的呢?它是为了把破旧的服饰也包含在内,并教导说只要它们没有完全破损,就可以穿着它们履行那项仪式。而多萨拉比遵循他自己的推理思路,正如在一条《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经上所写“亚伦要进会幕,把他进圣所的时候所穿的细麻布衣服脱下,放在那里”(《利未记》16:23),这教导我们赎罪日时大祭司所穿的服饰需要掩埋,不可另作他用。多萨拉比说:这只是意味着大祭司不可在不同年份的赎罪日使用它们。按照多萨拉比的观点,普通祭司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穿着它们,因为它们不需要掩埋。 §《革马拉》回到代行大祭司之职的人如何获得相应身份这一话题上。贤哲们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如果大祭司出现丧失资格的情况,他们指定了另一位来替代他,然后大祭司丧失资格的缘由消除了,比如他从不洁状态中被洁净了,那么原来的大祭司就恢复他的职责。对于第二位代行大祭司之职的人来说,大祭司所有的诫命职责都落在他身上。他要穿着八件服饰履行职责,并且禁止他留长发、撕裂衣服(为亲属去世哀悼)、沾染亲属尸体带来的不洁,也不许他娶寡妇为妻。这是梅尔拉比的说法。约瑟拉比说:原来的祭司恢复他的职责,而第二位既不适合穿着八件服饰作为大祭司履行职责(因为已经有另一位大祭司了),也不适合穿着四件服饰作为普通祭司履行职责,因为一旦他被提升到极为神圣的地位,就不能再降回到较低神圣程度的地位了。约瑟拉比为证明他的观点说道:曾有这样一件事,涉及齐波里的约瑟·本·埃莱姆祭司,当一位大祭司出现丧失资格的缘由时,祭司们指定他来替代。在那丧失资格的缘由消除后,贤哲们说:原来的大祭司恢复他的职责,而第二位既不适合作为大祭司,也不适合作为普通祭司履行职责。《革马拉》解释说:他不适合作为大祭司,是因为如果圣殿里有两位地位平等的大祭司,就会产生仇恨、嫉妒和怨恨;他也不适合作为普通祭司,是因为原则是:在神圣之事上,只能提升到更高层次,而不能降级。一旦他担任过大祭司,就不能再恢复到普通祭司的职位了。 拉巴·巴尔·巴尔·哈纳拉比说,约哈南拉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