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约瑟(Rav Yosef)说:他们之间在实际应用上的区别涉及到把手放在作为祭品献上的动物头上这一问题。 按照那种认为“若未履行与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载的细节(包括那些在历代并不会使祭品无效的细节),就职仪式就无效”的观点,若未进行把手放在动物头上的仪式,就职仪式也无效。 按照那种认为“在历代不会使祭品无效的事项则不会使就职仪式无效”的观点,若未进行把手放在动物头上的仪式,就职仪式并不因此无效。 关于适用于历代的祭品律法,《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知未把手放在动物头上并不会使祭品无效呢?《革马拉》回答说: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经文说:“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燔祭便蒙悦纳,为他赎罪”(《利未记》1:4)。按手能为人赎罪吗?赎罪难道不是仅通过洒血来完成的吗,正如经上所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利未记》17:11)?那么经文说“他要按手……燔祭便蒙悦纳”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它教导我们,如果一个人认为按手仪式是诫命的一个次要方面,因而没有履行它,经文就认为他好像没有获得最佳的赎罪效果;然而,祭品仍然会为他赎罪。显然,在历代,未把手放在祭品头上并不会使祭品无效,因为不进行此仪式也能实现赎罪。不过,按照拉比约哈南(Rabbi Yoḥanan)的观点,未在祭品上按手会使就职仪式期间献上的祭品无效。 拉夫·纳赫曼·本·伊扎克(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说:挥动祭品的问题是拉比约哈南和拉比哈尼纳(Rabbi Ḥanina)观点之间在实际应用上的区别。 按照那种认为“若未履行与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载的细节,就职仪式就无效”的观点,若未挥动祭品,就职仪式也无效。 按照那种认为“在历代不会使祭品无效的事项则不会使就职仪式无效”的观点,若未挥动祭品,就职仪式并不因此无效。 关于适用于历代的祭品律法,《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知未挥动祭品并不会使祭品无效呢?《革马拉》回答说: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经文说:“他要取一只公羊羔作赎愆祭,要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为他赎罪”(《利未记》14:21)。挥动祭品能为人赎罪吗?赎罪难道不是仅通过洒血来完成的吗,正如经上所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利未记》17:11)?那么经文说“要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为他赎罪”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它教导我们,如果一个人认为挥动仪式是诫命的一个次要方面,因而没有履行它,经文就认为他好像没有获得最佳的赎罪效果;然而,祭品仍然会为他赎罪。 拉夫·帕帕(Rav Pappa)说:让祭司隔离七天的问题是拉比约哈南和拉比哈尼纳观点之间在实际应用上的区别。 按照那种认为“若未履行与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载的细节,就职仪式就无效”的观点,若未让祭司隔离七天,就职仪式也无效。 按照那种认为“在历代不会使祭品无效的事项则不会使就职仪式无效”的观点,若未让祭司隔离七天,就职仪式并不因此无效。 关于适用于历代的祭品律法,《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知未让祭司隔离七天并不会使祭品无效呢?《革马拉》回答说:这是从《密西拿》所教导的内容推导出来的,《密西拿》说:他们会指定另一位祭司代替他,并且没有说:贤哲们要把所指定的祭司从他家中带走,尽管最终他有可能取代大祭司并履行赎罪日的仪式。显然,隔离并非必不可少的。 拉维纳(Ravina)说:祭司穿着大祭司的多层服饰履行仪式七天以及受膏七天的问题是拉比约哈南和拉比哈尼纳观点之间在实际应用上的区别。 按照那种认为“若未履行与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载的细节,就职仪式就无效”的观点,若未穿着多层服饰并受膏七天来履行仪式,就职仪式也无效。 按照那种认为“在历代不会使祭品无效的事项则不会使就职仪式无效”的观点,若未穿着多层服饰并受膏七天来履行仪式,就职仪式并不因此无效。 关于适用于历代的祭品律法,《革马拉》问道:我们从哪里得知未穿着多层服饰并受膏七天来履行仪式并不会使祭品无效呢?《革马拉》回答说: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经文说:“那受膏、接续他父亲承接圣职的祭司,要为百姓赎罪”(《利未记》16:32)。如果它是要教导所有的仪式都必须由大祭司来履行,关于赎罪日的仪式已经写明必须由大祭司亚伦来履行了。既然经文说:“他儿子接续他作祭司的,要穿七天”(《出埃及记》29:30),我只能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穿着大祭司的多层服饰七天并受膏七天的人就获得了大祭司的职位,可以在赎罪日履行仪式。然而,关于那种穿着多层服饰七天但只受膏一天,或者穿着多层服饰一天但受膏七天的人是否因此就被祝圣为大祭司的情况,这些情况又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因此,经文说:“那受膏、接续他父亲承接圣职的”;无论如何,他都被任命为大祭司,即使受膏或者穿着服饰的时间没有持续七天。 《革马拉》问道: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依据,说明在任命大祭司时,一开始就有穿着多层服饰七天的要求;然而,我们从哪里推导出一开始就有受膏七天的要求呢?按照拉维纳的观点,一开始就有在七天里每天都要给祭司受膏的要求,尽管在历代未这样做并不会使祭品无效。这个要求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如果你愿意,可以说:这是从经文“那受膏、接续他父亲承接圣职的祭司,要为百姓赎罪”有必要排除从其他来源推导出来的要求这一事实推导出来的,也就是说,既要有穿着多层服饰七天的要求,也要有受膏七天的要求。显然,一开始就有受膏七天的要求。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即这是从经文所说的“亚伦的圣衣要留给他的子孙,使他们可以受膏,承接圣职”(《出埃及记》29:29)推导出来的。在这节经文中,受膏与穿着多层服饰是并列的:正如一开始就有穿着多层服饰七天的要求,同样,一开始也有受膏七天的要求。 在确定了拉比约哈南和拉比哈尼纳关于就职仪式的观点在律法上的区别之后,《革马拉》接着分析这些观点的依据。 那种认为“若未履行与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载的细节,就职仪式就无效”的观点,其理由是什么呢?拉比伊扎克·本·比斯纳(Rabbi Yitzḥak bar Bisna)说,经文说:“你要照我一切所吩咐的,向亚伦和他儿子行,七天要为他们行洁净的礼”(《出埃及记》29:35)。“照此”这个词教导我们,如果不精确地按照这种方式履行仪式,就职仪式就无效。 《革马拉》问道:这作为一个依据,说明所有……(此处原文似乎不完整,翻译到此处时,保留原文的样子以便准确反映原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