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在坑内听到了部分羊角号(shofar)吹奏声,又在坑边听到了部分吹奏声,那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如果他在黎明前(此时还未到吹奏羊角号的时间)听到了部分吹奏声,又在黎明后听到了部分吹奏声,那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阿巴耶(Abaye)对他说:在黎明前听到部分吹奏声、黎明后又听到部分吹奏声的这种情况,与前面那种情况有何不同呢?如果你说在那种情况下,整个吹奏声需要在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内听到,而当他在黎明前听到部分吹奏声、黎明后又听到部分吹奏声时,并非全部都在同一个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内,那么在这里,就坑的情况而言,整个吹奏声也需要是在一个能让人履行义务的地方听到,而当他在坑内听到部分吹奏声、在坑边又听到部分吹奏声时,也并非全部都在一个能让人履行义务的地方呀。《革马拉》反驳了这个观点:这两种情况怎么能相提并论呢?在那种情况下,夜晚根本就不是履行义务的时间,在那时吹奏羊角号毫无意义;但在这里,对于站在坑内的人来说,坑是一个可以履行义务的地方。也就是说,在坑内听到的那部分吹奏声本身并非无效,只是由于外部因素才不合格,所以可以将它与在坑边听到的那部分吹奏声联系起来。 《革马拉》问道:这是不是说拉巴(Rabba)认为,如果一个人只听到了吹奏声的末尾而没听到开头,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呢?因为在一个人在坑内听到吹奏声开头的这种情况下,他被认为只是听到了在坑边听到的羊角号吹奏声的末尾。由此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一个人只听到了吹奏声的开头而没听到末尾,他也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来听一个反证说明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我们在密西拿中得知:如果一个人吹响了第一组“特基亚 - 特鲁阿 - 特基亚”(tekia-terua-tekia)中的初始特基亚,然后把第二特基亚拉长,使其长度达到两个特基亚的长度,那它也只算作一个特基亚,而不被视为两个特基亚,也就是不被看作是第一组的最后一个特基亚和第二组的初始特基亚。但为什么会这样呢?如果我们把部分吹奏声视为一个完整的吹奏声,那就让它算作两个特基亚好了。《革马拉》解释说:一个人如果只听到羊角号吹奏声的开头或末尾,他确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会把一个羊角号吹奏声分成两部分。 《革马拉》又提出一个疑问:来听一则密西拿中所教导的内容:如果一个人对着坑、水池或大罐子吹奏羊角号,要是他清楚地听到了羊角号的声音,那他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如果他还听到了回声的声音,那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为什么会这样呢?如果确实半个吹奏声就算作一个吹奏声,那让他在羊角号的声音还没和回声混淆之前,凭借吹奏声的开头就履行自己的义务好了,因为他清楚地听到了吹奏声的开头。《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半个吹奏声并不算作一个吹奏声,拉巴的说法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拉巴所说的情况,不是指其他人听到吹奏声,而是指一个人自己在坑内吹奏羊角号,并且在吹奏过程中从坑内出来了。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始终与羊角号的声音处于同一个地方,所以他清楚地听到了整个吹奏声。《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拉巴的说法有什么意义呢?这种情况下的律法(halakha)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没有理由使吹奏声不合格呀。《革马拉》回答说:以免你说他的头有时可能会从坑内伸出来,而羊角号本身还在坑内,声音可能会和回声混淆,这样他就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拉巴教导我们不必担心这种情况,就认为他已经履行了义务。 拉夫·犹大(Rav Yehuda)说:不应该用被献为燔祭的动物的羊角号来吹奏,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吹奏了,他也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应该用被献为平安祭的动物的羊角号来吹奏,而且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吹奏了,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革马拉》解释说:这种区别的原因是什么呢?燔祭在献上之前可能会出现对圣物的不当使用情况,一旦有人将其用于世俗目的而不当使用了,它就不再具有神圣性了,所以用它的羊角号吹奏的人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相比之下,平安祭在献上之前不会出现对圣物的不当使用情况,因为对于次等神圣程度的祭物来说,不当使用仅限于在祭坛上献上的脂肪及其他部分,而且即使是这样,也只是在血被洒过之后才适用。由于一个人将平安祭用于世俗目的时不被视为不当使用,所以禁令仍然有效,它们也不会失去神圣性。因此,用被献为平安祭的动物的羊角号吹奏的人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拉瓦(Rava)强烈反对这个观点:他什么时候才算是不当使用呢?是在他吹奏之后,因为只有到那时他才不当使用了这头圣物动物。如果是这样,当他吹奏时,他吹奏的是仍然被禁止使用的东西,即使是对于被献为燔祭的动物也是如此,所以他不应该能用它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反,拉瓦说:被献为燔祭的动物的羊角号和被献为平安祭的动物的羊角号,两者遵循相同的律法:如果他吹奏了它们,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来,拉瓦又收回了自己的说法,然后改口说:被献为燔祭的动物的羊角号和被献为平安祭的动物的羊角号,两者遵循相同的律法:如果他吹奏了它们,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原因是,诫命(mitzvot)的履行本身不被视为一种受益。也就是说,履行一项诫命本身不被看作是一种获利行为,在没有获利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对圣物不当使用的责任。 拉夫·犹大还说:不应该吹奏曾用于偶像崇拜的羊角号,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吹奏了,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应该吹奏来自居民被煽动去崇拜偶像的城市的羊角号(那里的大多数居民都犯了偶像崇拜之罪),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吹奏了,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后这条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呢?对于来自居民被煽动去崇拜偶像的城市的任何物品,就诫命所需的尺寸而言,律法(halakha)将其视为已被碾碎成粉末。由于来自这样一个城市的羊角号注定要被烧毁,它就被看作好像已经被烧毁了一样,所以它缺乏履行诫命所需的尺寸条件。 拉瓦说:如果一个人通过发誓禁止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利益,即他发过誓绝不从某个人那里获得任何利益,那么那个人仍然可以为他吹奏羊角号以使他履行诫命,这是依据履行诫命本身不被视为一种利益的原则。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一个人通过发誓禁止从某个特定的羊角号那里获得利益,他仍然可以用它来吹奏以使自己履行诫命。 拉瓦还说:如果一个人通过发誓禁止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利益,那个人仍然可以在雨季向他洒上用于净化的水(即与红母牛的灰混合的水,这种水用于净化因接触尸体而沾染了仪式不洁的人和物品),因为在雨季,洒水只是为了履行一项诫命。但在夏季就不行,因为那时他还会从有人向他洒水这件事本身获得好处。同样,如果一个人通过发誓禁止从某个特定的泉水中获得利益,他仍然可以在雨季为了履行一项诫命而在其中进行浸礼,但在夏季就不行,因为那时他还会从自己浸在冷水中这件事本身获得好处。 据传,以下裁决是从以色列地传送给塞缪尔(Shmuel)的父亲的:如果一个人在逾越节时被强制吃了无酵饼(matza),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革马拉》对此进行了阐释:是谁强迫他吃无酵饼的呢?如果我们说是恶魔强迫他的,也就是他在精神错乱的时刻吃了它,这就有问题了。在一则巴拉伊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对于时而神志清醒、时而精神错乱的人,在他神志清醒的时候,从律法角度看,他在所有方面都是有行为能力的,并且要履行所有的诫命;而当他精神错乱的时候,在所有方面他都被视为精神错乱,因此可以免除履行诫命的义务。如果是这样,被恶魔强迫吃无酵饼的人根本就不被视为有履行诫命的义务。拉夫·阿什(Rav Ashi)说:我们讨论的是波斯人强迫他吃的情况。 拉瓦说:这也就是说,一个人为了听音乐而吹奏羊角号,没有履行诫命的意图,他也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为关键在于听到吹奏声,而不是吹奏者的意图。《革马拉》问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这和上面所说的一个人被强迫吃无酵饼即使没有意图也履行了诫命的情况是一样的呀。羊角号的情况也应该是这样,一个人听到羊角号的吹奏声即使没有意图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革马拉》回答说:以免你说这两种情况之间有区别,在吃无酵饼的情况中,仁慈的上帝说:吃无酵饼,而他确实吃了,从而履行了诫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