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羊角号(shofar)被刺穿后又将穿孔封住,若此举妨碍吹奏,该羊角号就不适用;若不妨碍,则可使用。如果一个人对着坑、水池或大罐子吹奏羊角号,要是他清楚地听到了羊角号的声音,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如果他听到的是回声,那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如果一个人正从犹太会堂后面经过,或者他家与犹太会堂相邻,他听到了羊角号的声音或者听到正在诵读《以斯帖记》书卷的声音,要是他用心专注,即怀有履行义务的意图,那他就算履行了义务;但如果没有这种专注的心意,那他就没有履行义务。因此,有可能出现两个人都听到羊角号吹奏声,但只有其中一人履行了义务的情况。尽管这两人都听到了声音,但其中一人用心专注于履行义务,所以确实履行了;而另一人没有用心专注,所以就没有履行义务。 《革马拉》:贤哲们在一则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如果羊角号原本很长,后来被截短了,它仍然可用。如果它被刮削,以至于只剩下外层,它也是可用的。如果羊角号在人放嘴吹气的地方镀了金,那它就不适用;如果是在其他地方镀了金,而不是在放嘴的地方,那它就是可用的。如果是在羊角号内部镀了金,那它就不适用,因为人们听到的不是羊角号的声音,而是金制乐器的声音。然而,如果是在外部镀了金,则有如下区别:如果其声音与镀金前相比发生了变化,那它就不适用;但如果没有变化,那镀金就只是一种装饰,所以它就是可用的。 该巴拉伊塔还说:如果羊角号被刺穿后又将穿孔封住,若此举妨碍吹奏,该羊角号就不适用;若不妨碍,则可使用。如果把一个羊角号放在另一个羊角号里面然后吹奏,要是他听到的是里面那个羊角号的声音,他就算履行了义务,因为这可被视作一个羊角号;但如果他听到的是外面那个羊角号的声音,那他就没有履行义务,因为声音是同时从两个羊角号发出的。 贤哲们在另一则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如果羊角号被刮削,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在外部,它都是可用的。即使被刮削到只剩下外层,它仍然可用。如果把一个羊角号放在另一个羊角号里面然后吹奏,要是他听到的是里面那个羊角号的声音,他就算履行了义务,但如果他听到的是外面那个羊角号的声音,那他就没有履行义务。如果他把羊角号翻转过来吹奏,他就没有履行义务。拉夫·帕帕(Rav Pappa)说:不要以为这是说他把羊角号软化然后像衣服一样翻了个里朝外。而是说他把羊角号的窄端拓宽,把宽端收窄。为什么这样做就不适用呢?这是依据拉夫·马塔纳(Rav Mattana)的观点,因为拉夫·马塔纳说,经文写道:“你们要用羊角号宣告(veha’avarta)”(《利未记》25:9),“veha’avarta”这个词字面意思是“携带”,由此教导我们,羊角号吹奏的方式要和它在动物头上被携带时的样子一样,如果有了改变,它就不适用。 密西拿中教导说:如果把羊角号的碎片粘起来拼成一个完整的羊角号,这个羊角号是不适用的。贤哲们在一则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如果给羊角号添加了任何东西,无论是同种材质(即羊角)还是异种材质,该羊角号都不适用。如果羊角号被刺穿后又封住,无论是用同种材质还是异种材质封住,它都是不适用的。拉比·纳坦(Rabbi Natan)说:如果是用同种材质封住,它就是可用的;用异种材质封住,它就是不适用的。该巴拉伊塔提到:如果是用同种材质封住,它就是可用的。对此,拉比·约哈南(Rabbi Yoḥanan)说:这只适用于原来的羊角号大部分完好,只是添加了一小块的情况。《革马拉》由此推断:如果是用异种材质封住,那么即使原来的羊角号大部分完好,它也是不适用的。有些人针对该巴拉伊塔的最后一条款来讲授这条裁决,其中提到:如果是用异种材质封住,它就是不适用的。对此,拉比·约哈南说:这只适用于原来的羊角号大部分缺失,以至于添加的部分占了多数的情况。《革马拉》由此推断:如果是用同种材质封住,那么即使原来的羊角号大部分缺失,它仍然是可用的。 该巴拉伊塔还说:如果在羊角号内部镀了金,它就不适用。然而,如果是在外部镀了金,并且如果其声音与镀金前相比发生了变化,那它就不适用;但如果没有变化,那它就是可用的。如果羊角号纵向裂开,它就不适用。但如果是横向裂开,则有如下区别:如果在裂缝上方的部分还留存有足够吹奏一声的长度,它就是可用的;但如果没有,它就是不适用的。那么,足够吹奏一声的长度是多少呢?拉班·希蒙·本·甘麦列(Rabban Shimon ben Gamliel)解释说:当他把它拿在手里时,能看到它在手掌的一侧凸出来,同时在另一侧也凸出来。如果羊角号的声音偏高、偏低或干涩,它都是可以用来吹奏的,因为《托拉》并没有要求特定的声音,所有从羊角号发出的声音都是可用的。 据传,以下裁决是从以色列地传送给塞缪尔(Shmuel)的父亲的:如果一个人把羊角的内部钻通然后吹奏,他就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革马拉》问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因为所有的羊角号都是钻通的,因为在把羊角从动物头上取下来后,填充羊角并将其与动物头部相连的骨头必须被移除。那么,这条裁决要告诉我们什么呢?拉夫·阿什(Rav Ashi)说:这里我们讨论的是一种情况,即他没有按常规方式移除填充羊角的骨头,而是把它钻通了。以免你说即使是同种材质的东西也会形成阻碍,而且发出的声音是从骨头而不是从羊角号发出的,所以这条裁决告诉我们,由于骨头和羊角被视为同种材质,所以羊角号是可用的,他也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密西拿中教导说:如果一个人对着坑或水池吹奏羊角号,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拉夫·胡纳(Rav Huna)说:他们这样教导只是针对那些站在坑边(即坑外)的人,因为他们只能听到从坑中传来的回声。但那些站在坑里面的人已经履行了他们的义务,因为他们一开始听到的是羊角号的声音。这在一则巴拉伊塔中也有教导:如果一个人对着坑或水池吹奏羊角号,他就算履行了义务。但我们在密西拿中不是学到在那种情况下他没有履行义务吗?那么,难道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必须按照拉夫·胡纳的说法来调和这个矛盾吗?《革马拉》总结说:确实,从这里可以得知情况就是如此。有些人对前面那段内容有不同的版本。有些人提出以下内容作为矛盾之处:我们在密西拿中得知,如果一个人对着坑或水池吹奏羊角号,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一则巴拉伊塔中不是教导说在那种情况下他履行了义务吗?拉夫·胡纳说:这并不难理解;在这里,在密西拿中,我们讨论的是那些站在坑边的人,而在那里,在巴拉伊塔中,我们讨论的是那些站在坑里面的人。拉巴(Rabba)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