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它读成“for three(为三年)”,而要读成“For one-third(为三分之一)”。并由此得知,什一税的年份是由农产品长到其三分之一大小的日期来确定的。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难:但这个短语对于经文本身的含义是必要的,是为了教导说第六年将会蒙福,以至于能产出够三年食用的庄稼。 《革马拉》回答:在另一处经文中写着:“第八年,你们要耕种,也要吃陈粮,等到第九年新粮下来的时候”(《利未记》25:22),所以后面这节经文是在讲够三年食用的庄稼,而前面那节经文就可以用来推导出关于长到三分之一大小的律法规定。 § 我们在那里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水稻、小米、罂粟和芝麻,如果在犹太新年之前就已经生根,就要按照即将过去的年份来缴纳什一税,也就是说,在安息年周期的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年要留出第二什一税,在第三和第六年要留出穷人什一税,而且即便接下来的一年是安息年,它们也是允许食用的。如果它们在犹太新年之前没有生根,若是安息年,它们就是被禁止的,而在平常年份,就要按照即将到来的年份来缴纳什一税。 拉巴说:可以说贤哲们曾说过,果树的什一税年份是依据其果实成形的时间来确定的,谷物和橄榄的什一税年份是依据它们长到三分之一大小的时间来确定的,蔬菜的什一税年份是依据采摘它们的时间来确定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对于这些庄稼,也就是水稻、小米、罂粟和芝麻,贤哲们把它们等同于哪一类呢?它们的什一税年份既不是由其果实成形来确定,也不是由它们长到三分之一大小的时间来确定,更不是由采摘时间来确定的。 拉巴接着说:它们在缴纳什一税方面具有独特性的原因在于,由于这些庄稼不是一下子全部成熟,而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点点成熟并被收割,如果它们的年份依据采摘时间来确定,人们可能会把在犹太新年之前采摘的庄稼的什一税拨给在犹太新年之后采摘的庄稼。因此,贤哲们裁定它们的什一税年份依据生根的时间来确定,因为整块田地的庄稼生根时间是一样的。 阿巴耶对他说:他们为什么要下这样的裁定呢?有一个更好的办法:让一个人把所有的庄稼堆到他的打谷场上,堆到中间,把庄稼充分混合在一起,然后留出特鲁玛(teruma)和什一税,这样一来,结果就是他从混合物中的新庄稼里为其中的新庄稼留出了特鲁玛和什一税,从混合物中的旧庄稼里为其中的旧庄稼留出了特鲁玛和什一税。 阿巴耶继续说:在一段巴拉塔中不是教导过吗:约瑟·本·基法尔拉比以西门·舍祖里拉比的名义说:如果豇豆植株是为了留种而种植的,不是当作蔬菜来吃,而是为了豆子本身,无论是用来吃还是用来种植,并且有些在犹太新年之前就已经生根,而有些只是在犹太新年之后才生根,就不可以把这边的特鲁玛或什一税拨给那边,正如不可以把新庄稼的特鲁玛或什一税拨给旧庄稼,也不可以把旧庄稼的特鲁玛或什一税拨给新庄稼。那么,一个人应该怎么做才能不犯错,正确地留出特鲁玛和什一税呢?他应该把所有的庄稼堆到他的打谷场上,堆到中间,把庄稼充分混合在一起,然后留出特鲁�玛和什一税,这样一来,结果就是他从混合物中的新庄稼里为其中的新庄稼留出了特鲁玛和什一税,从混合物中的旧庄稼里为其中的旧庄稼留出了特鲁玛和什一税。为什么对于水稻、小米、罂粟和芝麻不这样做呢? 拉巴对阿巴耶说:你说的是西门·舍祖里拉比的观点吗?你不能拿他所说的来提出异议,因为西门·舍祖里拉比认为存在混合的情况。他假定新旧庄稼完全混合在一起了,所以从混合物中留出的特鲁玛和什一税所含新旧庄稼的比例与原来的庄稼是一样的。但贤哲们认为不存在混合的情况;他们不假定新旧庄稼完全且均匀地混合在一起了。因此,把所有庄稼堆起来、混合在一起,然后留出特鲁玛和什一税,并不能确保它们被正确地留出。 以撒·本·拿赫曼尼拉比说,沙姆埃尔拉比说:律法是按照约瑟·本·基法尔拉比以西门·舍祖里拉比的名义所说的那样。 泽拉拉比强烈反对这一说法:沙姆埃尔拉比真的这么说过吗?但沙姆埃尔拉比不是说过:除了酒、油和其他液体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存在混合的情况吗?对于液体,他认为所有东西都完全混合在一起了,但对于固体则不是这样。那么,他怎么能按照西门·舍祖里拉比的观点来裁决呢? 《革马拉》回答:泽拉拉比忘记了沙姆埃尔拉比说过的话:在所有情况下,什一税年份是依据农产品完全成熟的时间来确定的。因此,所有的豇豆种子都可以一起缴纳什一税,无论它们所生长的植株是在犹太新年之前还是之后生根的。这并不是因为西门·舍祖里拉比所说的存在混合的情况,而是因为所有的豆子同时达到完全成熟,因此,它们都被视为即将到来年份的庄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