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后,(所采摘的果实)便属于新年了,此时不可将特鲁玛(teruma,一种犹太教规定的供品)和什一税从这一批(果实)拨给另一批(果实),正如不可将新收庄稼的特鲁玛和什一税拨给旧收庄稼,也不可将旧收庄稼的特鲁玛和什一税拨给新收庄稼。 如果是安息年周期的第二年进入第三年,律法规定如下:从他在第二年采摘的(果实)中,他必须留出初什一税,交给利未人,还要留出第二什一税,在耶路撒冷食用;从他在第三年采摘的(果实)中,他必须留出初什一税和穷人什一税,交给有需要的人。 这些事情的依据何在,即为何在第三年必须留出穷人什一税而不是第二什一税呢?约书亚·本·利未拉比说:经文写道:“每逢第三年,就是什一税的年,你要将你一切庄稼的什一税,都送出来”(《申命记》26:12)。这里说的是此前年份所交两种什一税中只剩一种的年份。怎么回事呢?要留出初什一税和穷人什一税,这在该章节有明确提及,而第二什一税在那一年就取消了。 或者也许并非如此,实际上在第三年就连初什一税也取消了,只留出一种什一税,即穷人什一税。因此,经文又说:“你晓谕利未人说:你们从以色列人所得的十分之一,就是我从他们赐给你们为业的,当取出来”(《民数记》18:26)。经文将交给利未人的初什一税与土地的继承相提并论:正如就土地继承而言,是不间断的,因为按照托拉律法,土地继承是不能永久出售的,而是代代相传不间断,同理,交给利未人的初什一税也是不间断的,每年都要收取。 在另一段巴拉塔(baraita,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中也传授了同样的律法:经文写道:“每逢第三年,就是什一税的年,你要将你一切庄稼的什一税,都送出来”。这里说的是此前年份所交两种什一税中只剩一种的年份。怎么回事呢?要留出初什一税和穷人什一税,第二什一税就取消了。人们可能会以为在第三年就连初什一税也取消了。因此,经文又说:“利未人,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没有分,也没有产业,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在你们这里吃喝,并且饱足”(《申命记》14:29)。只要利未人来了,就给他;每年都必须给利未人他应得的什一税。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 以利以谢·本·雅各布拉比说:不必从这里学习此事,而可从另一处得知,正如经文所说:“你晓谕利未人说:你们从以色列人所得的十分之一,就是我从他们赐给你们为业的,当取出来”。经文将初什一税与土地的继承相提并论:正如就土地继承而言是不间断的,同理,就初什一税而言也是不间断的。 § 上述巴拉塔中讲到:提市黎月(Tishrei)初一为许愿的新年。 贤哲们在一段巴拉塔中讲到:若有人因许愿在一年内不得从他人处获益,要从许愿那日起逐日计算十二个月。这适用于无论是自己许愿在一年内不得从他人处获取任何益处,还是成为他人许愿的对象,被禁止在一年内从那个人的财产中获取任何益处的情况。 但是,如果他许愿时说:“今年”,那么,即使他是在以禄月(Elul)二十九日才许的愿,一旦次月提市黎月初一到来,就算作一年已满,他就可以从他人处获益了。《革马拉》(Gemara,对《密西拿》的注释和阐释)评论说:即便按照认为一年中的一天不算作一年的人的观点,在此种许愿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许愿之人是自己甘愿受苦,而且他已经达到目的、经受了苦难,所以他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许愿。 《革马拉》问道:但难道许愿所说的一年不是到尼散月(Nisan)结束吗?《革马拉》回答说:律法规定,就许愿而言,要遵循常人的用语习惯。许愿的含义要根据日常用语中词语的使用方式来理解,而当人们说到一年时,通常是从提市黎月初一算起。 我们在那里(《玛阿什洛特》(Ma’asrot)1:3)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农产品从何时起要缴纳什一税呢?胡芦巴(fenugreek)从发芽时起就要缴纳。谷物和橄榄从长到三分之一大小时起就要缴纳。 《革马拉》问道:“从发芽时起”这话是什么意思呢?胡芦巴种下后几乎马上就开始发芽。《革马拉》回答说:它的意思是从为了留种而发芽时起,即从它的种子发育到足以萌发另一茬庄稼时起。 《密西拿》中讲到:谷物和橄榄从长到三分之一大小时起就要缴纳什一税。《革马拉》问道:这些事情的依据何在,即农产品的年份要依据其长到三分之一大小来确定呢?拉维·阿西(Rav Asi)说,约哈南拉比说过,也有人确定这话是以约瑟·哈加利利拉比(Rabbi Yosei HaGelili)的名义说的:经文写道:“每逢七年的末了,就是豁免年的时候,在住棚节”(《申命记》31:10)。为何要在住棚节提及安息年呢?住棚节已经是第八年了。其实,它是要告诉你,安息年的律法在次年的住棚节仍继续适用,因为你必须将在安息年中于犹太新年(Rosh HaShana)前长到三分之一大小的所有农产品都视作具有安息年的神圣性,即便它完全长成且能使用是在第八年。 拉维·泽拉(Rabbi Zeira)对拉维·阿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