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会认为它们就如同逾越节的羔羊本身一样,所以只要一个节期过去了,就违反了禁止迟延的禁令。因此,《巴拉伊塔》教导我们并非如此,因为即使是这种平安祭也和其他祭物一样对待,在三个节期过去之前都不会产生责任。 § 《革马拉》问道:上述《巴拉伊塔》中所列的所有祭物和许愿都受禁止迟延的禁令约束,这些事项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正如贤哲们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经文说:“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了。”(《申命记》23:22)从“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这句话,我只推导出了许愿祭的律法,即一个人说:我承诺献上一个祭物,从而承担了无论特定的牲畜发生什么情况都要献上祭物的个人责任。但是对于献物祭(gift-offering)的情况,一个人说:我承诺献上这只牲畜作为祭物。他只承担献上那特定牲畜的责任,而没有承担献上祭物的普遍责任。我从哪里推导出这(献物祭)也包含在禁止迟延的禁令之中呢? 《革马拉》现在分析上述引用的《申命记》23:22中的词句,并查看每个组成部分。这里提到“许愿”,在别处又提到:“若所献的是为还愿,或是甘心献的。”(《利未记》7:16)正如在那里献物祭与许愿祭在一起且受相同律法约束,在这里,献物祭也与许愿祭在一起且受相同律法约束。经文接着说:“向耶和华你的神”。这指的是分配用于圣殿维护的各种分别为圣的情况:估价、估值、奉献和分别为圣。“偿还不可迟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人在偿还(原初的祭物)上迟延了,他就违反了禁止迟延的禁令,但如果他在偿还其替代品上迟延了,就不违反,如下文将要解释的那样。“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这句话是要包括所有其他一个人有责任献上的东西;这些就是赎罪祭、赎愆祭、燔祭和平祭。经文中的“向耶和华你的神”这一显然多余的短语,实际上是要把其他东西包括在禁令之中;这些就是慈善许愿、什一税和头生的祭物。“从你”;这是要包括一个人出于履行诫命的目的而拿出自己的其他物品,即田角的谷物、遗落的禾捆和田间地角的出产。“你不偿还就有罪了”;这教导我们,迟延的罪过在于你,但你的祭物不会有罪,即祭物不会因为迟延而不被接纳。 《革马拉》对《巴拉伊塔》中的某些要点进行了阐释。拉比(引用《巴拉伊塔》)说:“偿还不可迟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人在偿还(原初的祭物)上迟延了,他就违反了禁止迟延的禁令,但如果他在偿还其替代品上迟延了,就不违反,即一只替代他的祭物的牲畜。《革马拉》问道:替代什么祭物的呢?如果你说《巴拉伊塔》说的是替代燔祭或平安祭的情况,即如果一只牲畜被留作燔祭或平安祭,然后它丢失了,一只替代品被留作它的替代,然后原初的牲畜又被找到了并被献上,在那种情况下,替代品就和第一只(原初的牲畜)一样被献上,所以它肯定受禁止迟延的禁令约束。如果《巴拉伊塔》指的是替代赎罪祭的情况,即如果一只牲畜被留作赎罪祭,然后它丢失了,一只替代品被留作它的替代,然后原初的牲畜又被找到了并被献上,在那种情况下,替代品就要被留待处死,因为它已经变得不合格,不能再在祭坛上献上了。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说它受禁止迟延的禁令约束。那么,《巴拉伊塔》中所指的替代品是什么呢?它是感恩祭的替代品。正如拉比希雅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在感恩祭与其替代品混在一起的情况下,即一个人用一只牲畜替代了被指定为感恩祭的牲畜,在这种情况下,两只牲畜都被视为分别为圣了,然后原初的牲畜和它的替代品相互混在一起了,其中一只死了,另一只就没有补救办法了,所以它必须被放去吃草,直到它出现瑕疵。《革马拉》解释说:他能拿剩下的那只牲畜怎么办呢?如果你说他可以献上它并连同献上与之搭配的饼,即作为素祭与感恩祭的牲畜部分一起献上的四十个饼,也许这只牲畜不是最初被留作感恩祭的那只,而是替代品,规则是替代品像感恩祭本身一样被献上,但不带饼。如果你说他应该不带饼献上它,也许它就是原初的感恩祭,而原初的感恩祭是必须带饼献上的。这就是《巴拉伊塔》所说的不受禁止迟延的禁令约束的替代品。 《革马拉》提出一个难题:但是既然这只牲畜不适合被献上,我为什么需要一个特别的经文来把它排除在禁止迟延的禁令之外呢?反正它不能在祭坛上献上,所以没必要说它不包含在禁令之中。拉夫·舍舍特说:实际上,你可以说经文是要来排除燔祭或平安祭的替代品。这里我们说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从一个人将原初的牲畜分别为圣但没有把它带到祭坛上起,已经过去了两个节期,然后它出现了瑕疵,他按照要求用另一只牲畜替换它赎回了它。然后又过去了一个节期,他还没有把替代品带到祭坛上。在那种情况下,你可能会想,既然这第二只牲畜是作为第一只的替代而来的,因为它是作为第一只的替代品而被分别为圣的,它应该被视为已经过了三个节期的情况;因此,经文教导我们并非如此。而是要从替换牲畜被分别为圣的时候开始计算三个节期。 《革马拉》问道:这解答了根据拉比们的观点《巴拉伊塔》所指的是哪种替代品的问题,但是根据拉比梅尔的观点,他说:只要第一个节期过去了,就违反了“不可迟延”的诫命,在这里又该怎么说呢?拉瓦说:这里我们说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原初的牲畜在节期期间出现了瑕疵,一个人用另一只牲畜替换它赎回了它,然后节期过去了,那只牲畜没有被献上。在那种情况下,你可能会想,既然这第二只牲畜是作为第一只的替代而来的,而且第一只在节期之前就已经被分别为圣了,它应该被视为已经过了整个节期的情况,这样他就违反了禁止迟延的禁令;因此,经文教导我们并非如此。而是替换牲畜必须经过整个节期。 § 《巴拉伊塔》中教导说:经文说:“你不偿还就有罪了”,这教导我们,迟延的罪过在于你,但你的祭物不会有罪,即祭物不会因为迟延而不被接纳。《革马拉》问道:是从这里学到这个(祭物不因迟延而不被接纳)的吗?但它不是从阿希林(Aḥerim)的说法推导出来的吗?正如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阿希林说,人们可能会认为,过了第一年还没有被献上的头生牲畜,应该像因有瑕疵而变得不合格的分别为圣之物一样,所以它就没有资格被带到祭坛上。因此,经文说:“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立他名的地方,将你五谷的十分之一,新酒的十分之一,油的十分之一,和牛群羊群中头生的,都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申命记》14:23)从而将头生牲畜与五谷的什一税并列起来。就像什一税不会因为从一年留到下一年而变得不合格,因为明确说明什一税可以吃到三年期满,同样,头生牲畜也不会因为从一年留到下一年而变得不合格,尽管在被带到祭坛上这件事上有迟延。因此,祭物本身即使被迟延献上也不会变得不合格,还有另一个律法来源。《革马拉》回答:前面所引用的第一种推导是有必要的。如果这个律法只是从头生牲畜的情况中学到的,你可能会想,祭物不会因迟延而不被接纳这个律法只适用于头生牲畜,头生牲畜不是用于安抚(赎罪)的,即它不是用来为任何罪过赎罪的,甚至不是为忽略了一个积极诫命而赎罪的,而仅仅是给祭司的礼物。但是对于其他分别为圣的牲畜,它们是用于安抚(赎罪)的,它们的作用是为其主人的罪过赎罪,人们可能会说,如果它们被迟延献上,就起不到安抚(赎罪)的作用了。因此,经文教导我们并非如此。而是其他祭物被迟延献上时也不会变得不合格。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但是仍然,可以争辩说这种推导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