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塔木德》中的评注部分):雷什·拉基什说:这也就是说,诫命的履行需要有意图。履行诫命的人必须怀着履行其义务的意图去做。从《密西拿》中对此的证明是,既然一个人在有义务吃苦菜的时候没有吃生菜,那他在只念了一遍“创造地上果实的”这一祝祷词后才吃生菜。显然,原因在于或许他没有打算履行吃苦菜的义务,所以他需要为了苦菜的缘故再次蘸酱。因为如果可以认为诫命的履行不需要意图,那为什么需要蘸两次呢?他可已经蘸过一次生菜了呀。 《塔木德》反驳了这种观点:你从哪里知道是这样的情况呢?或许我可以说,实际上诫命的履行并不需要意图。而你所说的为什么需要蘸两次,或许原因是要让孩子们能明显区分出来,这会促使他们去探究这个夜晚与其他夜晚的不同之处。如果你说:要是这样的话,那让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也把这条律法教导给我们关于其他蔬菜的情况呀,因为并没有明显的理由要选择生菜来作这种区分。对此,我会说,如果《密西拿》教导的是关于其他蔬菜的情况,我就会说只有在有其他蔬菜的情况下一个人才需要蘸两次,一次是为了其他蔬菜,一次是为了苦菜;然而,如果一个人只有生菜(哈泽雷特),那他就不需要蘸两次,蘸一次就够了。所以,《密西拿》教导我们,即使一个人只有生菜,他也需要蘸两次,这样是为了让孩子们能明显区分出来。 此外,在一部巴拉塔(《塔木德》之前的口传律法文献)中讲到:在逾越节期间,如果一个人吃了有可疑什一税情况的蔬菜,也就是他从一个“阿姆·哈阿雷茨”(不严格遵守律法的普通百姓)那里买的蔬菜,他已经履行了他的义务。如果他吃这些蔬菜时没有怀着履行诫命的意图,他也已经履行了他的义务。如果他分成两半吃,先吃半个橄榄体积的苦菜,停顿一下,然后再吃另外半个橄榄体积的苦菜,他也已经履行了他的义务。《塔木德》还补充说:关于最后这种情况,一个人分成两半吃一个橄榄体积的苦菜,只要他在吃第一个半个橄榄体积的苦菜和另外半个橄榄体积的苦菜之间停顿的时间不超过吃半个面包所需的时间,这就是律法规定的做法。如果停顿时间超过了这个时长,那两部分苦菜就不能合起来算。这部巴拉塔表明,即使一个人吃苦菜时没有意图,他也已经履行了他的义务,这对雷什·拉基什的观点构成了难题。 《塔木德》回答说:诫命的履行是否需要意图这一问题在坦拿们之间存在争议,正如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约瑟拉比说:虽然一个人已经蘸过一次生菜了,但还是有义务在他面前摆上生菜、哈罗塞特(一种逾越节期间食用的由水果、坚果等混合制成的食物)以及两道煮熟的菜肴。显然,他在第一次吃生菜时缺乏意图,所以必须再给他生菜让他履行义务。 《塔木德》问道:但这仍然不是确凿的证据呀,我从哪里知道约瑟拉比认为诫命的履行需要意图呢?或许约瑟拉比坚持认为诫命的履行不需要意图,而我们要求蘸两次的原因是要让孩子们能明显区分出来。《塔木德》反驳了这种说法:如果是这样的话,约瑟拉比为什么要用“义务”这个词呢?从《托拉》(犹太教经典)来说并没有提供一种区分来激发年轻人好奇心的义务呀。义务是吃苦菜,很明显这个人必须回去再吃一次是因为他第一次缺乏意图。 《塔木德》问道:《密西拿》中提到的这两道煮熟的食物是什么呢?拉夫·胡纳说:是甜菜和米饭。《塔木德》记载说,拉瓦会在逾越节之夜的餐食中寻找甜菜和米饭,因为这条裁决出自拉夫·胡纳之口。虽然拉瓦知道拉夫·胡纳只是在举例,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吃那些特定的食物,但他还是想准确地遵行他老师的说法。 拉夫·阿什说:从拉夫·胡纳的这句话中附带可以学到另一条律法,那就是没有人会在意约哈南·本·努里拉比的那句话。正如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约哈南·本·努里拉比说:米饭在各方面都属于谷物;一个人如果在逾越节期间吃了发酵状态的米饭,就要承担被剪除(与上帝的关系,一种严重惩罚)的责任;如果它被恰当地烤制成无酵饼,那一个人在逾越节期间就可以用它来履行义务。从拉夫·胡纳建议使用煮熟的米饭可以推断出,米饭不会发酵。 希齐基亚说:这两道煮熟的食物甚至可以是鱼以及煎在鱼上的鸡蛋。拉夫·约瑟夫说:在逾越节之夜需要两种肉,一种是为了纪念逾越节的羔羊,另一种是为了纪念节日的平安祭,平安祭也是在逾越节之夜食用的。拉维纳说:对于这两道煮熟的食物,甚至可以用带骨的肉以及煮肉的肉汁。 关于吃蔬菜的律法,《塔木德》阐明:很明显,当除了苦菜之外还有其他蔬菜可供选择时,在第一次蘸酱时,一个人要对着其他蔬菜念“创造地上果实的”这一祝祷词,然后吃,并且怀着把稍后要吃的苦菜也包含在这个祝祷词里的意图。然后,在第二次蘸酱时,他要对着生菜念“吩咐我们吃苦菜”这一祝祷词,然后吃生菜。然而,当只有生菜可供选择时,情况又如何呢?应该在什么时候念每一个祝祷词呢?拉夫·胡纳说:一开始,一个人要对着苦菜,也就是生菜,念“创造地上果实的”这一祝祷词,然后吃。最后,在吃完无酵饼之后,一个人要对着生菜念“吩咐我们吃苦菜”这一祝祷词,然后吃生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