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贤哲们说道:沉默适合智者,更何况愚人也应如此。就所讨论的情况而言,倘若双方都未曾委托对方代宰逾越节的羔羊,那么两份祭品都是有效的且可食用。当双方各自委托对方代宰逾越节的羔羊时,只有先宰的那只可以食用,后宰的那只则必须烧掉。正如经上所记:“愚昧人若静默不言,也可算为智慧;闭口不说,也可算为聪明。”(《箴言》17:28)《密西拿》论述了两只逾越节羔羊弄混了的两个人该怎么办的问题。《革马拉》提出:我们可否说《密西拿》的观点与拉比犹大的意见不符呢?因为在一部《巴拉塔》中讲到,经文“若一家的人太少,吃不了一只羊羔”(《出埃及记》12:4)教导说,团体成员可以不断减少,意思是他们可以退出献祭,只要团体最初的成员中还有一人留下就行;这是拉比犹大的说法。拉比约瑟说:他们可以退出,前提是不能让逾越节的羔羊有任何时候无人登记而独自留存。在《密西拿》所述的情况中,两位最初的主人放弃了他们在自己逾越节羔羊中的份额,而每个团体仅存的成员都是从市场上加入进来的人,他们并非从这牲畜被选作逾越节羔羊之时起就是最初的主人。这显然与拉比犹大的观点不符。拉比约哈南说:即便你说《密西拿》的观点与拉比犹大的意见相符,因为拉比犹大在别处说过,不可为单独一人宰杀逾越节的羔羊,意思是每只逾越节羔羊至少得有两人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一只逾越节羔羊最初只有一人登记,那么从一开始就理应再有一人与最初的主人一同登记。因此,后来加入的人就如同团体最初的成员之一。拉夫·阿什说:《密西拿》的措辞也完全符合拉比犹大的观点,因为它讲到:同样,五个各有五人的团体。这表明如果每个团体有五人,那么让其中四人去加入其他团体的解决办法是可行的,但如果有四个各有五人的团体以及第五个只有四人的团体,就无法采用《密西拿》中的解决办法了。难道不是因为如果该团体的四名成员都加入其他四个团体,团体最初的成员就一个都不剩了,而让一只逾越节羔羊没有其团体最初的任何成员是被禁止的吗?《革马拉》总结道:的确,由此可知《密西拿》遵循的是拉比犹大的观点。 至于“הַדְרָן עֲלָךְ מִי שֶׁהָיָה טָמֵא וּסְלִיקָא לַהּ פֶּסַח שֵׁנִי”,可译为:“关于那个曾不洁而错过了逾越节首祭,要守第二次逾越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