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即便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也存在一种赎罪祭牲会被放去吃草的情况,这是依据奥沙亚拉比的观点,正如奥沙亚拉比所说:如果一个人一开始就挑选了两只赎罪祭牲作为一种保障,以便如果其中一只走失了,他可以用另一只来获得赎罪,那么他用其中一只获得赎罪后,另一只就会被放去吃草。 《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但是对于逾越节羔羊来说,在类似这种情况下,第二只动物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这同样也不符合撒母耳的原则。 倒不如说,可以这样解释,撒母耳是按照西蒙拉比的观点来持有的,西蒙拉比说有五种赎罪祭牲会被隔离起来任其死亡,包括所有走失的或被推迟(用作祭献)的。 《革马拉》问道:但是西蒙拉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认有赎罪祭牲会被放去吃草,因为他认为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推迟(用作祭献)的赎罪祭牲都会被任其死亡,而撒母耳提到的是被放去吃草的赎罪祭牲。 《革马拉》回答说:撒母耳也只是说了一种情况。他没有提及被放去吃草的赎罪祭牲;他只是说,对于任何变得不适合(用作祭献),以至于处于其这种状况下的赎罪祭牲会被任其死亡的祭献用动物,如果它是处于这种状况下的逾越节羔羊,它就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 《革马拉》问道:除了《密西拿》中明确教导的内容之外,他通过这条陈述要教给我们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撒母耳的陈述意在排除约哈南拉比的观点,约哈南拉比说只有当逾越节羔羊是在(替代羊)宰杀之后被找到时,它才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但如果是在宰杀之前被找到,不,它不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显然,约哈南拉比认为宰杀行为决定了一只祭牲何时被推迟(用作祭献);因此,撒母耳教导我们,在他看来,中午决定了它是否被视为被推迟(用作祭献),即便另一只动物尚未被宰杀,因为中午是它可以被宰杀的时间。所以,如果逾越节羔羊在中午时仍然处于走失状态,那么当它被找到时就可以被作为平安祭献上。 《革马拉》给出了这场讨论的另一种版本,从证明赎罪祭牲的律法不能等同于逾越节羔羊的律法开始,因为对于逾越节羔羊来说,在它走失然后在中午之后但在其替代羊被宰杀之前被找到的情况下,它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这与撒母耳的原则不一致。 《革马拉》回答说:按照这种版本,撒母耳是按照拉巴的观点来持有的,拉巴说替代羊的宰杀决定了一只走失祭牲的状态;因此,如果原来那只动物是在第二只动物被宰杀之前被找到的,即便在中午之后,它也不被视为曾经走失过。 《革马拉》问道:但是从约哈南拉比针对这条律法所说的内容来看,即只有当逾越节羔羊是在替代羊被宰杀之后被找到时,它才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但如果是在宰杀之前被找到,不,它不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显然他认为宰杀行为决定了一只祭牲是否被视为走失。既然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通过推断这就证明了撒母耳认为是中午决定了这种状态,所以任何在中午走失的动物都被视为走失的,并且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即便它是在宰杀之前被找到的。这与撒母耳观点的第二种版本不一致。 倒不如说,撒母耳的陈述必须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撒母耳是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来持有的,犹大·哈纳西拉比说走失的赎罪祭牲总是会走向死亡。 《革马拉》问道:但是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所有走失的赎罪祭牲都会被隔离起来任其死亡,而对于逾越节羔羊来说,在它在中午之前走失并且在中午之前被找到的情况下,它会被放去吃草,而不会被作为平安祭献上。 《革马拉》回答说:他认为在中午之前走失的逾越节羔羊不被视为走失的,因为宰杀逾越节羔羊的时间尚未到来,并且他认为是中午决定了一只走失的逾越节羔羊的状态,而不是实际宰杀的时间。 《密西拿》:如果一个人挑选了一只雌性动物作为他的逾越节羔羊,尽管《托拉》要求是雄性的,或者挑选了一只处于第二年的雄性动物,尽管逾越节羔羊必须是处于第一年的动物,那么这只动物要被放去吃草,直到它出现瑕疵而变得不适合(用作祭献),然后将它卖掉,所得的钱用于自愿祭献或平安祭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