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经文明确提及的内容之外,它还包括哪些内容呢?《革马拉》回答说,它包括这条诫命:“不可吃生的”(《出埃及记》12:9)。《革马拉》问道:它通过其细节排除了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它排除了这条诫命:“不可将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饼一同献上”(《出埃及记》34:25)。《革马拉》问道:或许我可以反过来说,即排除不可吃生祭肉的禁令,而包括不可拥有酵物的禁令。《革马拉》回答说:包括与逾越节羔羊本身相关的诫命,要比包括与逾越节羔羊并非直接相关的诫命更可取。因此,不可吃生逾越节羔羊的禁令被包括在内,而在拥有酵物的情况下宰杀逾越节羔羊的禁令则被排除在外。 《密西拿》中提到,在第一个逾越节献上的逾越节羔羊在食用时要诵读《哈利路亚》,而在第二个逾越节献上的则不需要。《革马拉》问道:这些说法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约哈南拉比援引西蒙·本·耶霍萨达克拉比的话说,经文提到:“你们必唱歌,像守圣节的夜间一样”(《以赛亚书》30:29)。由此可以推断,像逾越节首夜这样被尊为圣节且禁止劳作的夜晚,需要诵读《哈利路亚》;然而,像第二个逾越节之后食用逾越节羔羊的夜晚这样未被尊为圣节的夜晚,则不需要诵读《哈利路亚》。 《密西拿》还提到,在第一个和第二个逾越节所献的逾越节羔羊在准备过程中都要诵读《哈利路亚》。《革马拉》问道:在准备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时必须诵读《哈利路亚》的原因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如果你愿意,可以说上面引用的经文“像守圣节的夜间一样”排除了适用于夜晚的律法,但不排除适用于白天的律法;因此,在宰杀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时要诵读《哈利路亚》,就如同在宰杀第一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时一样。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这条律法从逻辑上讲是合理的:难道犹太人在宰杀逾越节羔羊或在住棚节拿棕树枝时会不诵读《哈利路亚》吗?他们不诵读《哈利路亚》是不可思议的,而且这条律法不需要明确的圣经依据。 《密西拿》还提到,在第一个和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都是烤着吃的,并且凌驾于安息日之上。由此可以推断,就安息日而言,是的,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可以凌驾于它之上,但就仪式上的不洁而言,不,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不会为了其缘故而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革马拉》指出,对《密西拿》的这种理解与犹大拉比的观点不一致,因为在一则《巴拉塔》中讲到: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凌驾于安息日之上,但不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犹大拉比说:它甚至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革马拉》解释说:第一位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中的学者)持这种观点的原因是什么呢?他认为,既然这个人因为仪式上的不洁而未能参加第一个逾越节,难道现在他要在仍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下回来进行第二个逾越节的献祭吗?而犹大拉比的推理是:《托拉》试图给这个人一个在仪式洁净的状态下进行逾越节羔羊献祭的机会;如果最终表明他没能有幸做到这一点,那至少让他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进行第二个逾越节的献祭吧。 贤哲们在另一则《巴拉塔》中讲到:第一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献祭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同样,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献祭也凌驾于安息日之上。第一个逾越节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同样,第二个逾越节也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第一个逾越节要求一直待到早晨,也就是说,参加了逾越节羔羊祭祀的人当晚禁止返回耶路撒冷城外的家,同样,第二个逾越节也要求一直待到早晨。《革马拉》阐明:关于第二个逾越节凌驾于仪式上的不洁之上的说法,这是依据谁的观点呢?这是依据犹大拉比的观点。但是根据犹大拉比的观点,第二个逾越节需要一直待到早晨吗?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明确讲到犹大拉比说:从哪里可以推断出第二个逾越节不需要一直待到早晨呢?因为关于逾越节羔羊有这样的经文:“你要烤了吃,在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次日早晨,你要回转,往你帐棚去”(《申命记》16:7),紧接着又写道:“六日要吃无酵饼;第七日要向耶和华你神守严肃会,什么工都不可作”(《申命记》16:8)。从这种并列关系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个逾越节之后有六日吃无酵饼的诫命,所以需要一直待到早晨,而第二个逾越节之后没有六日吃无酵饼的诫命,所以不需要一直待到早晨。这与之前援引犹大拉比的说法相矛盾。《革马拉》回答说:这些说法是两位坦拿依据犹大拉比的观点提出的,但这两位坦拿对于犹大拉比是否认为在第二个逾越节需要过夜存在分歧。 《密西拿》:当逾越节羔羊因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如患漏症的男女、经期妇女、产后妇女等)而在不洁状态下被献祭时,这些处于不洁状态的人不能吃它,因为逾越节羔羊只凌驾于由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而不凌驾于其他形式的仪式上的不洁。然而,如果他们违反了律法并吃了祭肉,他们可免除以“卡列特”(被剪除)的惩罚。一般来说,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吃祭肉的人要承担以“卡列特”惩罚的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祭肉是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被献祭的,所以即使是不被允许吃它的仪式上不洁的人也没有“卡列特”的惩罚。而以利以谢拉比甚至免除这些人因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进入圣殿而应受的“卡列特”惩罚,尽管他们本不被允许进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因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的人是被允许进入圣殿的,尽管他们处于不洁状态。 《革马拉》: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讲到:关于患漏症的男女、经期妇女、产后妇女等吃了在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下所献的逾越节羔羊的情况,人们可能会认为他们要承担以“卡列特”惩罚的责任;因此,经文提到:“凡摸了不洁之物的肉,不可吃,要在火中焚烧;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但那吃祭牲平安祭肉的人,若身上带着不洁,那人必从民中剪除[venikhreta]”(《利未记》7:19–20)。《巴拉塔》继续说:这些经文的并列关系表明,如果祭肉只被仪式上洁净的人吃,那么仪式上不洁的人因不洁而吃它就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祭肉不是只被仪式上洁净的人吃,因为它是在大多数犹太人不洁时献上的,那么那些仪式上不洁的人因不洁而吃它就不承担责任。 以利以谢拉比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患漏症的人或麻风病人强行进入庭院(他们本是被禁止进入庭院的),以便在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下献上逾越节羔羊,人们可能会认为他们因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进入圣殿而要承担以“卡列特”惩罚的责任;因此,经文提到:“要从营中赶出一切麻风病人、患漏症的人和一切因死人而不洁净的人”(《数 字》5:2)。这教导我们,当因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的人被赶出圣殿时,患漏症的人和麻风病人也被赶出;当因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的人不被赶出而是被允许在仪式上不洁的状态下献祭时,患漏症的人和麻风病人也不被赶出。 拉夫·约瑟夫提出了一个与上述律法相关的问题:如果因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的人强行进入至圣所(这是一个不为逾越节羔羊进行任何仪式且只有祭司起初才能进入的区域),而且这种情况发生在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下献上逾越节羔羊之时,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是因为为了逾越节羔羊的缘故在庭院里允许有仪式上的不洁,所以在至圣所里也允许有仪式上的不洁呢;还是说允许的就是允许的,不允许的就是不允许的,因此他们因进入至圣所而要承担责任呢?拉瓦回答这个问题时说,经文提到:“要从营中赶出”(《数字》5:2);“从营中”这个短语表明,这条律法甚至适用于营地的一部分。因此,当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时,尽管因仪式上的不洁的人被允许进入圣殿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必须把祭品带到圣殿庭院),但他们不被允许进入圣殿内的所有地方,进入至圣所的禁令仍然有效。 也有人说拉瓦给出了一个不同的答案:经文提到:“要从营中赶出一切麻风病人、患漏症的人和一切因死人而不洁净的人……要把他们赶到营外”(《数字》5:2–3)。这意味着,在任何我们应用“要把他们赶到营外”这个短语的情况下(这是指大多数犹太人处于仪式上的洁净状态并表明不洁的人必须被赶到整个营地之外的情况),我们也应用“要从营中赶出”这个短语,也就是说,在仪式上不洁的人进入至圣所是被禁止的。然而,如果大多数犹太人是不洁的且祭肉是在不洁状态下被献祭的,那么那些不洁的人如果进入至圣所就不承担责任。 拉夫·约瑟夫又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如果因尸体带来的仪式上的不洁的人强行进入并吃了本应在祭坛上焚烧的部分,如逾越节羔羊在不洁状态下献上时的脂肪、肾脏和肥尾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