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拿:逾越节首祭(在第一个逾越节献上的逾越节羔羊)和再祭(在第二个逾越节献上的逾越节羔羊)有何区别?在第一个逾越节,宰杀逾越节羔羊之时,因有“不可见有酵之物”和“不可发现有酵之物”的禁令,拥有酵饼是被禁止的。而在第二个逾越节,一个人家里既可以有酵饼也可以有无酵饼。另一个区别是,第一个逾越节献上的逾越节羔羊在食用时要诵读《哈利路亚》,而第二个逾越节献上的在食用时则无需诵读《哈利路亚》。然而,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在第一个和第二个逾越节所献的逾越节羔羊在准备之时,即宰杀之时,都要诵读《哈利路亚》,并且它们都是与无酵饼和苦菜一起烤着吃,而且它们都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即便在安息日也可宰杀并将其血洒出。 革马拉:贤哲们传授了一则与第二个逾越节所献逾越节羔羊相关的哈拉卡式米德拉什(对《圣经》律法经文的阐释)。《圣经》在提及第二个逾越节时说:“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行”(《民数记》9:12)。经文说“它”这一事实表明,经文所讲的是一项适用于逾越节羔羊本身的诫命,也就是说,第一个逾越节中与实际的逾越节羔羊相关的律法同样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米德拉什继续说道:对于一项与逾越节羔羊本身相关但并非实际在供品本身施行的诫命,从何处可知它也适于第二个逾越节呢?经文说:“他们要用无酵饼和苦菜,与羊羔一同吃”(《民数记》9:11)。人们可能会认为,在第二个逾越节必须履行所有与第一个逾越节相关的诫命,甚至包括那些与逾越节羔羊本身完全无关的诫命,比如销毁所有酵物的要求。因此,《托拉》说:“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民数记》9:12),这教导我们,正如折断骨头的禁令在与逾越节羔羊相关的诫命中很突出,因为它是一项适用于逾越节羔羊自身的诫命,同样,任何适用于逾越节羔羊自身的诫命都必须在第二个逾越节履行。然而,其他与第一个逾越节相关的诫命则无需在第二个逾越节履行。 伊西·本·犹大说:没必要从所引经文的末尾推导出那条律法,因为经文前半部分的语句“他们要照此而行”表明,经文所讲的只是适用于逾越节羔羊自身的诫命。 革马拉对这则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中的教义阐释)的细节进行了阐释。拉比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在第二个逾越节甚至必须履行一项与逾越节羔羊本身完全无关的诫命。革马拉表示惊讶:但你说经文所讲的只是适用于逾越节羔羊自身的诫命,那为什么会认为不相关的诫命也包括在内呢?革马拉解释说,这就是巴拉塔所表达的意思:既然你说过额外的律法即他们要用无酵饼和苦菜与羊羔一同吃,那么显然“他们要照此而行”这句话并不具体,也没有将第二个逾越节的律法局限于那些适用于逾越节羔羊自身的律法,要说这节经文是根据细节与概括的原则来阐释的,因为它首先说:“他们要用无酵饼和苦菜,与羊羔一同吃”以及“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然后又陈述了一个概括:“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行”。哈拉卡式米德拉什的原则指出,在那种情况下,概括会扩充细节,甚至涵盖一切,这样一来,第一个逾越节的所有诫命都会同样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包括清除酵物。因此,经文“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教导我们,与逾越节羔羊无关的诫命不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 革马拉问道:伊西·本·犹大如何看待经文末尾的语句“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呢?革马拉回答:他需要用它来教导我们,折断骨头的禁令既适用于有骨髓的骨头,也适用于没有骨髓的骨头。 革马拉又问:而那些阐释与伊西·本·犹大不同的拉比们,他们如何看待“他们要照此而行”这句话呢?革马拉回答:他们需要用它来教导我们,在第二个逾越节,不能为单独一个人宰杀逾越节羔羊。由于经文说的是人们以复数形式进行第二个逾越节的活动,由此推知,只要有可能找到更多的人来与这个人一起参与他的逾越节羔羊祭祀,我们就要去寻找,即便这意味着要让另一个人变得仪式上不洁净从而无法进行第一个逾越节的祭祀。 贤哲们在另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经文说:“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行”(《民数记》9:12)。人们可能会认为,正如在第一个逾越节献逾越节羔羊之时,因有“不可见有酵之物”和“不可发现有酵之物”的禁令,拥有酵饼是被禁止的,同样,在第二个逾越节献逾越节羔羊之时,也因有“不可见有酵之物”和“不可发现有酵之物”的禁令,拥有酵饼是被禁止的。因此,《托拉》说:“他们要用无酵饼和苦菜,与羊羔一同吃”(《民数记》9:11),这表明与第一个逾越节相关的其他诫命在第二个逾越节并不适用。 巴拉塔继续说道:从这里我只推导出与第一个逾越节相关的积极诫命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我从何处推导出消极诫命也是如此呢?经文说:“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行”(《民数记》9:12)。 巴拉塔继续说道:从这节经文我只推导出,其违反可通过履行一项积极诫命来纠正的消极诫命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比如把逾越节羔羊的肉留到早晨的禁令,其违反可通过履行烧掉剩余物的积极诫命来纠正;从何处能推导出完全意义上的消极诫命也是如此呢?经文说:“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 从这些例子可以得出结论,正如这些经文中提到的细节,即具体的诫命,明确包括了一项积极诫命、其违反可通过履行一项积极诫命来纠正的禁令以及一项完全意义上的消极诫命;同样,每一项积极诫命、其违反可通过履行一项积极诫命来纠正的禁令以及每一项完全意义上的消极诫命都包括在内。 既然概括已被解释为指前面提到的具体例子,那么通过无酵饼和苦菜的概括包含了什么呢?革马拉回答:它要来教导我们,用火烤的诫命既适用于第二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也适用于第一个逾越节的逾越节羔羊。 鉴于无酵饼和苦菜也是一个限定性细节,它通过其细节排除了什么呢?它教导我们,清除酵物的诫命在第二个逾越节并不适用。 革马拉问道:或许我可以颠倒过来,说在第二个逾越节,一个人没有义务用火烤供品,但有义务清除所有酵物呢?革马拉回答:与逾越节羔羊本身相关的诫命更可取,因为假设第一个和第二个逾越节在与供品本身相关的律法方面具有可比性更为合理。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通过“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行”的概括包含了什么呢?革马拉回答:它包含了“不可将其肉从一群人转移到另一群人”的禁令,这与它类似,因为通过经文中提到的这项禁令,它作为剩余物就不合格了,通过这项转移供品肉的禁令,它作为已超出许可界限的祭肉也不合格了。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它通过其细节排除了什么呢?它排除了“不可见有酵之物”和“不可发现有酵之物”的禁令,这与它类似,因为违反将供品肉留到早晨的禁令的人不会被鞭打,因为这是一项其违反可通过履行烧掉剩余物的积极诫命来纠正的禁令;违反拥有酵物的禁令的人也不会被鞭打,因为这是一项其违反可通过履行烧掉酵物的积极诫命来纠正的禁令。 革马拉问道:或许我可以颠倒过来,说概括的目的是要包括清除酵物,而细节排除了将供品肉留到早晨的禁令呢?革马拉回答:在比较第一个逾越节和第二个逾越节时,包括与逾越节羔羊本身相关的诫命比包括与逾越节羔羊无关的诫命更可取。 革马拉继续问道:通过“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的概括……(此处文本似乎未完整呈现该问题后续内容,暂按此翻译已给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