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处于仪式不洁状态之人的情况是指那种本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守第一次逾越节却没这么做的人,因为《托拉》禁止他这么做,同样,在远行途中之人的情况也是指那种本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守第一次逾越节并且在晚上食用祭品却没这么做的人,因为《托拉》禁止他这么做。而拉夫·纳赫曼本可以对你说:拉比·阿基瓦是遵循他一贯的推理思路的,因为他认为,不可以为因接触死的爬行类动物而处于仪式不洁状态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并洒血,即便他可以浸入水中(洗礼)并且及时在仪式上变得洁净,从而能在晚上享用逾越节羔羊。这表明,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洒血时不具备资格的人完全没资格参与献祭。但我的观点是和那种认为可以为因接触死的爬行类动物而处于仪式不洁状态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并洒血的人一致的,所以拉比·阿基瓦的裁决与我的观点无关。 《塔木德》引用一则巴拉塔来支持拉夫·纳赫曼的观点。贤哲们教导说,以下这些人要守第二次逾越节:患淋病的男女;患麻风病的男女;经期的妇女和与经期妇女行房的男人;产后的妇女;无意错过第一次逾越节的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以及有意不这么做的人;处于仪式不洁状态的人;在远行途中的人。巴拉塔接着说:如果是这样,即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错过第一次逾越节的人都要守第二次逾越节,那么《托拉》为什么要明确提及处于仪式不洁状态之人的情况呢?《塔木德》对这个问题表示惊讶:为什么要提及?有必要提及这种情况是为了说明,如果一个不洁的人想在第一次逾越节献祭逾越节羔羊,我们是不允许他这么做的。所以,问题应该是:《托拉》为什么要提及在远行途中之人的情况呢?提及这种情况是为了说明,即便他不守第二次逾越节,也可免“卡列特”(一种严厉惩罚)之罚。这与那种认为如果为在远行途中的人宰杀了逾越节羔羊,献祭是被接受的观点是一致的,这就是拉夫·纳赫曼的观点。 巴拉塔提到了几种处于仪式不洁状态的妇女要守第二次逾越节而不是第一次逾越节。《塔木德》问道:妇女有义务守第二次逾越节吗?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我本以为只有因尸体而处于仪式不洁状态的人或者在远行途中的人才守第二次逾越节;对于患淋病的人、患麻风病的男人和与经期妇女行房的男人,从哪里可以推导出他们可以守第二次逾越节呢?经文说:“你们中间若有人(ish ish)或你们后裔的子孙,因死尸而不洁净,或是在远方行路,还可以向耶和华守逾越节”(民数记9:10)。“人(ish)”这个词重复出现是为了包括这些其他情况。“人(ish)”这个词的重复并没有包括妇女。《塔木德》回答说,这并不难理解:包含妇女的第一则巴拉塔是符合拉比·约瑟的观点的,即可以在第二次逾越节为妇女宰杀逾越节羔羊,而那则只包含男人的第二则巴拉塔是符合拉比·犹大和拉比·西蒙的观点的,他们认为妇女没有十足的义务守第二次逾越节。 贤哲们在《托塞夫塔》(Tosefta)中教导说:有意不遵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要承担“卡列特”之罚;同样,无法遵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如果有意不遵守第二次逾越节,也要承担“卡列特”之罚。这是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的观点。拉比·纳坦(Rabbi Natan)说:有意不遵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要承担“卡列特”之罚;有意不遵守第二次逾越节的人,即便他是无意错过第一次逾越节的,也可免“卡列特”之罚,因为《托拉》没有明确提及第二次逾越节的“卡列特”惩罚。拉比·哈拿尼亚·本·阿卡维亚(Rabbi Ḥananya ben Akavya)说:即便是有意不遵守第一次逾越节,也只有在他有意不遵守第二次逾越节时才要承担“卡列特”之罚。 《塔木德》补充说,拉比·犹大·哈纳西和拉比·纳坦是遵循他们自己的推理思路的,这从他们之间的另一个争议可以看出来,这个争议与上面引用的争议有关。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在两次逾越节献祭之间的这个月(即第一次和第二次逾越节之间)皈依的皈依者,以及同样地,在两次逾越节献祭之间的这个月长大并开始承担戒律义务的未成年人,有义务守第二次逾越节;这是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拉比·纳坦说:任何需要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就需要守第二次;任何不需要守第一次逾越节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还不是犹太人的人,也不需要守第二次逾越节。《塔木德》解释说:他们的分歧在哪里呢?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第二次逾越节本身就是一个节日,任何没有参加第一次逾越节的人都有义务参加第二次,即便他在第一次逾越节时不适合献上逾越节羔羊。相反,拉比·纳坦认为,第二次逾越节仅仅是对第一次逾越节的补救,所以如果一个人在第一次逾越节时有义务献上逾越节羔羊却没献,他可以在第二次逾越节时献;然而,这并不能弥补在第一次逾越节没献上逾越节羔羊的过失。因此,有意不在第一次逾越节献上逾越节羔羊的人,即便在第二次逾越节献上了,也要承担“卡列特”之罚。然而,如果一个人是无意没有在第一次逾越节献祭逾越节羔羊,那么即便他有意不遵守第二次逾越节,也不用承担“卡列特”之罚。而拉比·哈拿尼亚·本·阿卡维亚认为:第二次逾越节弥补了第一次逾越节没献上逾越节羔羊的过失。换句话说,在第二次逾越节献上的逾越节羔羊不是一个独立的义务;相反,它提供了第二次机会来避免承担“卡列特”之责。 他们三个人都是通过对同一节经文的阐释来得出自己的观点的:“但那洁净的人,又不在旅途上,却不献逾越节的祭,那灵魂必从他的民中剪除;因为(ki)他在所定的日期不献耶和华的供物,那人必担当他的罪”(民数记9:13)。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经文应该这样理解:“却不献逾越节的祭,那灵魂必从他的民中剪除”这句话的意思是他没有参与第一次逾越节的献祭。在经文的后半部分,拉比·犹大·哈纳西把“因为(ki)”这个词理解为“如果”,因为“ki”这个词有多种意思,其中一种是“如果”。所以,经文可以这样解释:如果他在第二次逾越节“在所定的日期不献耶和华的供物”,“那人必担当他的罪”。《塔木德》问道:我们从哪里知道“必担当他的罪”这句话是指“卡列特”之罚而不是其他惩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