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在后续讨论中所引用的一则密西拿(mishna)和巴拉塔(baraita)教导说,从逻辑上讲,若不是有经文另作说明,禁止将作为嫖资的牲畜用作祭品这一规定,即便该牲畜在被用作嫖资之前就已经被祝圣为祭品,也应当适用。阿巴耶说:要不是拉比·奥沙亚(Rabbi Oshaya)认定那则密西拿所指的是某人将妓女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Paschal lamb)的受惠人以作为支付给她的嫖资这种情况,而且这种观点与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的看法相符(拉比·奥沙亚显然理解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即便在祝圣之后,一个人对其逾越节羔羊仍保留财产权,所以才能够将妓女登记为其受惠人),我本会认定那则密西拿仅指次等神圣程度的祭品,并声称它与拉比·约瑟·哈加利利(Rabbi Yosei HaGelili)的观点相符,拉比·约瑟·哈加利利说:次等神圣程度的祭品是其所有者的财产,所以所有者有可能将它们用作嫖资。但我本会假定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逾越节羔羊与普通的次等神圣程度的祭品不同,因为一个人不会为了保留对它的财产权而限制其祝圣,所以它根本就不被视为其财产。然而,对于为逾越节羔羊而祝圣的钱,一个人肯定会限制其祝圣。当一个人最初指定这笔钱时,他是带着这样的意图指定的:如果他想购买他人已祝圣的逾越节羔羊的一份,那么这笔钱就应当保持非神圣状态,以便完成那笔购买交易。因此,我本能够解释这则巴拉塔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符。基于他的这一观点,羔羊所有者手中因出售其逾越节羔羊的一份而收到的钱是非神圣的,因为尽管就逾越节羔羊而言,一个人不会限制其祝圣,但就钱而言,一个人肯定会限制其祝圣。 阿巴耶继续阐述他的思路:而且拉比·奥沙亚认定与拉比·犹大·哈纳西观点相符的那则密西拿,我本不会认定它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符。按照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在指定逾越节羔羊时,一个人不会限制其祝圣完全生效,所以他对羔羊保留财产权;而对于钱,一个人则会限制其祝圣,因为当一个人最初指定它时,是带着特定意图指定的。阿巴耶承认以这种方式解释巴拉塔存在一个问题:然而,我们正在讨论的这则巴拉塔,不能按照拉比·约瑟的观点来认定,因为它在另一个条款中还教导说,出售自己的燔祭和平安祭的人什么都没做成。而拉比·约瑟认为平安祭是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一个人出售它,这笔买卖是有效的。尽管如此,既然拉比·奥沙亚已经认定那则密西拿所指的是将妓女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的受惠人这种情况,并且认定它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符,那就由此可知,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即便就一个人的逾越节羔羊而言,一个人也会限制其祝圣。如果有人想购买它的一份,他是能够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从一开始那一份就不被视为已祝圣。这将回答乌拉(Ulla)提出的关于钱的神圣性如何能转移到已祝圣的逾越节羔羊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一个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将牲畜完全祝圣。因此,就这一目的而言,该牲畜被视为非神圣的,神圣性可以从钱转移到牲畜上。 阿巴耶所提及的拉比·奥沙亚的这一教导是什么呢?拉比·奥沙亚的教导涉及《替玛拉》(Temura)中的如下密西拿: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如果一个人将已祝圣为祭品的牲畜作为嫖资送给妓女,它们仍然可以被用作祭品献上。虽然一般来说,作为嫖资送给妓女的牲畜是不合格用作祭品的,但这种不合格不适用于事先已祝圣的牲畜。然而,如果一个人送给她未祝圣的禽类,它们则禁止用作祭品。关于禽类的这一裁决需要说明,因为按理说,基于以下的“举重以明轻”的推论,它本应是被允许的:怎么说呢?如果有瑕疵就会使其不合格用作祭品的已祝圣牲畜,由于嫖资的身份或狗价的身份对它们不起作用,尚且可以用作祭品,那么对于有瑕疵也不会使其不合格用作祭品的禽类来说,嫖资的身份或狗价的身份对它们不起作用,这在逻辑上难道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吗?为了反驳这一论点,经文说:“不可将妓女的嫖资或狗的价钱,带进耶和华你神的殿,作任何许愿的供物”(申命记23:19)。从“作任何许愿的供物”这一多余的表述中引申出要包括禽类,因为禽类可以作为许愿的供物被献上。《塔木德》引用了一则巴拉塔,它扩展了密西拿中的论点,并提出相反的论点也可以成立:既然现在已知用作妓女嫖资的禽类是不合格的,那么就可以通过以下的“举轻以明重”的推论来判定已祝圣的牲畜不合格:正如对于禽类,有瑕疵不会使其不合格,但嫖资的身份和狗价的身份对它们起作用,那么对于已祝圣为祭品的牲畜,有瑕疵会使其不合格,嫖资的身份和狗价的身份对它们起作用,这在逻辑上难道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吗?为了反驳这一论点,经文说:“作任何许愿的供物”,这表明不合格的规定适用于除了已经许愿要献上并为此目的而祝圣的东西之外的一切。《塔木德》分析了这则巴拉塔的假设:但是已祝圣牲畜之所以不合格,唯一的原因是《托拉》写了“许愿”这个词;要不是因为这个,我本会说,即使对于已祝圣的牲畜,妓女嫖资的禁令对它们也是起作用的。《塔木德》对这一假设提出质疑:但是有这样一个既定原则:一个人不能使不属于他的东西成为禁物。已祝圣的牲畜被视为圣殿的财产,不再是祝圣它的那个人的财产。如果是这样,一个人怎么能通过把它送给妓女而使其成为禁物呢?拉比·奥沙亚说:密西拿和巴拉塔所指的是将妓女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的受惠人,给她其中一份作为支付她服务的费用,而且密西拿和巴拉塔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符,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就允许其他人登记为其受惠人而言,逾越节羔羊被视为一个人的个人财产。 阿巴耶所提及的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这一教导是什么呢?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经文说:“若一家的人太少,不够吃一只羊羔,他和他隔壁的邻舍就要按人数取一只”(出埃及记12:4)。“若一家的人太少”这句话被理解为这家人买不起节日的基本必需品。顺着这个解释,“够吃一只羊羔[miheyot miseh]”这句话随后被理解为:靠这只羊羔养活他[haḥayeihu],即他可以用逾越节羔羊作为养活自己的手段。他从邻居那里收钱,作为将邻居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一份的回报,然后用那笔钱购买自己所需的东西。然而,这只适用于一个人缺乏足够的钱购买食物来吃的情况,而不适用于他只是缺乏足够的钱购买其他物品的情况。拉比·犹大·哈纳西说:即使一个人缺乏足够的钱购买其他必要物品,这也适用,因为如果他没有足够的资金,他可以将另一个人与他一起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和其节日的平安祭的受惠人。而且他手中因登记那个人而收到的钱是非神圣的,因为犹太民族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祝圣他们的逾越节羔羊的。 拉巴(Rabba)和拉比·泽拉(Rabbi Zeira)对拉比·犹大·哈纳西和其他拉比之间的争议有不同看法。其中一人说:如果一个人需要木柴来烤逾越节羔羊,大家都同意,因为这是为了准备逾越节羔羊,它与逾越节羔羊本身所需的东西相当,拉比·犹大·哈纳西和其他拉比都同意可以将其他人登记为逾越节羔羊的受惠人,并使用收到的钱去购置木柴。他们有分歧的地方在于一个人没有足够的钱购买无酵饼(matza)和苦菜的情况。其他拉比认为这属于不同的饮食,与逾越节羔羊并非直接相关。因此,不能用为登记其他人而收到的钱去购买这些物品。而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由于它有助于逾越节羔羊的食用,因为逾越节羔羊必须与无酵饼和苦菜一起食用,所以它就像逾越节羔羊本身一样,因此这笔钱可以用来购买它们。 另一个人说:即使是关于无酵饼和苦菜,大家也都同意,正如经文所写:“他们要吃这羊羔,与无酵饼和苦菜一同吃”(民数记9:11),因为既然它们是有助于逾越节羔羊食用的物品,它们就像逾越节羔羊本身一样。他们有分歧的地方在于当要用这笔钱去购买一件衬衫或一件斗篷的时候。其他拉比认为《托拉》所说的“miheyot miseh”,应该理解为养活这只羊羔[haḥayeihu leseh],只允许将资金用于逾越节羔羊的直接需求。而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应该将其解释为靠这只羊羔养活自己[haḄayei atzmekha miseh],这包括照顾一个人所有的需求。 《塔木德》对阿巴耶的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按照阿巴耶的说法,他说:如果拉比·奥沙亚没有认定那则密西拿所指的是将妓女登记为其逾越节羔羊的受惠人且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符,我本会认定它所指的是次等神圣程度的祭品,并按照拉比·约瑟·哈加利利的观点,拉比·约瑟·哈加利利说:次等神圣程度的祭品是其所有者的财产,但就逾越节祭牲而言,不会留下任何一部分未祝圣。而是完全祝圣的。《塔木德》问道:阿巴耶怎么能声称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逾越节羔羊是完全祝圣的,以至于它不再被视为其所有者的财产呢,而巴拉塔明确教导说拉比·犹大·哈纳西说:犹太民族祝圣他们的逾越节羔羊是基于这样一个条件,即祝圣不应是完全的?《塔木德》回答说,应该将巴拉塔的结论修改为:因为犹太民族是基于这样一个条件祝圣他们为逾越节羔羊准备的钱的。这个版本就为按照阿巴耶所建议的那样理解拉比·犹大·哈纳西留下了可能性。 密西拿:患淋病而有分泌物排出的男子(zav),若有两次分泌物排出的情况,就是处于仪式上的不洁状态。要在仪式上变得洁净并能够享用祭品,他必须等待七天洁净期,在此期间他没有任何分泌物排出。然后他要在仪式浴池中浸洗。到了夜晚,他就会被视为在仪式上洁净了。如果逾越节前夕正好是他的第七天,即便在宰杀之时他还未在仪式上洁净,但由于到了逾越节之夜他就会洁净并能够食用,所以可以为他宰杀逾越节羔羊。如果他有三次分泌物排出的情况,那么除了七天洁净期之外,他还必须在第八天献上祭品,才能被允许享用祭品。如果逾越节前夕正好是他的第八天,就可以为他宰杀逾越节羔羊。可以假定到了傍晚,他的祭品就已经献上,他的洁净过程也已经完成。 守日待日的女子(a woman who keeps watch a day for a day)是指在正常月经周期之外的某一天或连续两天有经血流出而变得仪式上不洁的女子。她必须在最后一次经血流出后的第二天留意观察,以确保不再有额外的经血流出。为了在仪式上洁净自己,她应当在那一天在仪式浴池中浸洗,并且在那一天没有任何经血流出的条件下,从她浸洗之时起就已经被视为在仪式上洁净了。如果她在某一天有经血流出,在她第二天浸洗之后就可以为她宰杀逾越节羔羊,尽管她有可能在当天晚些时候还会有经血流出。如果她在两天有经血流出,就在第三天为她宰杀逾越节羔羊。而患连续三天有经血流出病症的女子(zava),就像患淋病的男子一样,必须等待整整七天没有经血流出的洁净期,浸洗,然后在第八天献上祭品。只有在第八天才能为她宰杀逾越节羔羊。 革马拉(GEMARA):拉夫·耶胡达(Rav Yehuda)说拉夫(Rav)曾说:可以为在白天因某种仪式上的不洁而浸洗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并洒其血,此人到了夜晚就会完全在仪式上洁净。如果他在尼散月(Nisan)十四日浸洗,就可以为他献上逾越节羔羊。也可以为因某种仪式上的不洁而需要献上赎罪祭以完全完成其洁净过程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即便他还缺少赎罪祭(即还未献上)。由于到了傍晚他就会在仪式上洁净并能够享用逾越节羔羊,所以在白天就可以为他宰杀逾越节羔羊,尽管在宰杀之时他还未完成其洁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