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里生长着大量的椰枣,这给了他们力量,使他们能够研习《托拉》。《革马拉》记载了一个相关事件:乌拉访问蓬贝迪塔,他的主人给他带来一篮(tirina)椰枣。他对他们说:像这样的一篮椰枣,一个祖兹能买多少篮?他们对他说:一个祖兹能买三篮。他说:一篮椰枣蜜只需一个祖兹就能买到,而巴比伦人为何不更广泛地研习《托拉》呢?既然食物成本如此之低,他们无需努力工作就能养活自己,巴比伦人就应该更广泛地研习《托拉》。那天晚上,他吃的椰枣让他难受,他消化不良了。鉴于此,乌拉收回了他对巴比伦人的最初评价,转而赞扬他们说:一篮子致命毒药,即导致消化不良的椰枣,在巴比伦卖一个祖兹,尽管他们遭受其影响,巴比伦人仍然研习《托拉》。《革马拉》回到对与《何西阿书》中相关的安慰预言的讨论。拉比·以拉撒说:“必有许多国民前往,说:‘来吧,我们上耶和华的山,到雅各神的殿去。他必教导我们他的道,我们也要行他的路。’(以赛亚书 2:3)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革马拉》指出,这里只提到了雅各一位祖先,并问道:他是雅各的神,而不是亚伯拉罕和以撒的神吗?相反,这句经文特别提到雅各是为了暗示圣殿最终将以雅各提到它的方式被描述。它不会像亚伯拉罕提到它时那样被提及。关于亚伯拉罕,记载说当他在圣殿山的位置祈祷时,他称其为山,正如经上所说:“正如今日所说:在耶和华显现的山上”(创世记 22:14)。它也不会像以撒提到它时那样被提及。关于以撒,记载说当他在那里祈祷时,他称那个地方为田野,正如经上所说:“以撒出去在田间默想”(创世记 24:63)。相反,它将像雅各提到它时那样被描述,雅各称其为房子,正如经上所说:“他就给那地方起名叫伯特利”(创世记 28:19),意思是神的殿。拉比·约哈南说:流亡者被聚集的日子如同天地被创造的日子一样伟大。这是通过在这两种语境下“日子”这个词的文字类比得出的,因为关于流亡者的聚集是这样说的:“犹大人和以色列人必一同聚集,为自己立一个首领,从这地上去。因为耶斯列的日子必为大”(何西阿书 2:2),而在创造的叙述中是这样写的:“有晚上,有早晨,一日”(创世记 1:5)。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如果一个孤儿有多个监护人,并且每个监护人都为他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他可以在他想去的任何地方吃。《革马拉》提出:你可以从中得知有追溯澄清,一个人最终决定加入哪个群体,这追溯表明从一开始他就在那个群体中注册了。这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追溯澄清的问题上还没有得出哈拉哈法律结论。因此《革马拉》拒绝了这个建议:拉比·泽伊拉说:《密西拿》中的哈拉哈法律不是基于追溯澄清,而是基于以下原则:经文上说:“他们各人要按着父家取羊羔,一家一只,为一家庭之羊羔”(出埃及记 12:3),这表明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成员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足以使他在家庭的逾越节羔羊中注册,即使没有他的同意。贤哲们在一个《巴拉塔》中教导:一家庭之羊羔教导说,一个人代表他的未成年儿子和女儿、他的迦南奴隶和女仆宰杀逾越节羔羊,无论他们是否同意。由于他们没有独立于家庭成员身份的法律身份,他们的成员身份足以包括他们,即使没有他们的同意。然而,一个人不能代表他的成年儿子或女儿、他的希伯来奴隶和女仆或他的妻子宰杀逾越节羔羊,除非他得到他们的同意。由于他们有独立于家庭成员身份的法律身份,只有通过他们的同意才能包括他们。在另一个《巴拉塔》中教导:一个人不能代表他的成年儿子或女儿、他的希伯来奴隶和女仆或他的妻子宰杀逾越节羔羊,除非他得到他们的同意。然而,他可以代表他的未成年儿子或女儿、他的迦南奴隶或女仆宰杀,无论他们是否同意。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人自己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而他们的主人,即父亲或主人,也代表他们宰杀了一只,他们只能用他们主人的逾越节羔羊来履行他们的义务,而不能用他们自己的来履行义务。《巴拉塔》得出结论,除了妻子,这条哈拉哈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妻子能够抗议并对她的丈夫说:我选择不依靠你,因此不会把我的劳动所得给你。因此,尽管她的丈夫代表她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她仍然保留宰杀自己逾越节羔羊的能力。《巴拉塔》的结论特别提到妻子,这意味着她是唯一的例外,但成年子女或希伯来奴隶必然会包括在他们父亲和主人的逾越节羔羊中,即使他们为自己宰杀了一只。《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妻子有什么不同?她的地位与成年子女或希伯来奴隶有什么不同?拉瓦说:《巴拉塔》的结论不限于妻子,而是指妻子和所有与她类似的人,包括成年子女和希伯来奴隶。由于他们都享有独立于主人的法律身份,他们可以为自己宰杀逾越节羔羊,尽管主人打算把他们包括在自己的羔羊中。然而,未成年子女和迦南奴隶没有任何法律上独立的身份,所以他们主人把他们包括在自己逾越节羔羊中的意图排除了他们提供自己羔羊的能力。《革马拉》指出,这件事本身就很困难。你在《巴拉塔》的结论中说:除了妻子,她能够抗议。因此,尽管她的丈夫代表她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她仍然可以宰杀自己的逾越节羔羊。《巴拉塔》说她能宰杀自己逾越节羔羊的原因是她抗议,这意味着如果她不抗议,她必须用她丈夫的逾越节羔羊来履行她的义务。但是,同一个《巴拉塔》的第一条款不是教导说,一个人只有在得到他们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代表他的成年子女、希伯来奴隶和他的妻子宰杀逾越节羔羊吗?从这一点可以推断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即女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她不用她丈夫的羔羊来履行她的义务?《革马拉》解决了这个难题:当第一条款教导说只有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宰杀逾越节羔羊时,它的意思是什么?它不是指他们明确说“是”从而澄清他们的意图的情况;相反,它是指不确定的情况,他们没有明确同意,但他们的默许被假定。《巴拉塔》的裁决只是排除他们明确说“不”的情况,明确将他们排除在主人的逾越节羔羊之外。《革马拉》对第一条款的这种解读提出质疑。但是,不是在《巴拉塔》中教导说:他们中的任何人,即未成年子女和迦南奴隶,如果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而他们的主人也代表他们宰杀了一只逾越节羔羊,他们只能用他们主人的羔羊来履行他们的义务,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情况,并且《巴拉塔》教导说:这是哈拉哈法律,除了妻子,因为她能够抗议,以及除了成年子女和希伯来奴隶,他们与她有相同的独立地位,如前面在《革马拉》中所解释的?显然,一个人被包括在他主人的祭祀中,除非他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图。拉瓦解决了这个难题并说:既然他们宰杀了自己的逾越节羔羊,你就没有比这更大的抗议了。宰杀他们自己的逾越节羔羊的行为清楚地表明他们打算吃自己的羔羊,而不打算被包括在主人的群体中。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两个合伙人共同拥有的奴隶不能吃他们任何一人的羔羊,除非事先规定他将从谁的羔羊中吃。长老拉夫·艾纳在拉夫·纳赫曼面前提出了一个矛盾。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两个合伙人共同拥有的奴隶不能吃他们任何一人的羔羊。但是,不是在一个《巴拉塔》中教导说: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吃这个人的,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吃那个人的吗?拉夫·纳赫曼对他说:艾纳长老,有些人说他称他为黑罐子(patya),这是对努力学习《托拉》的学者的一个亲切称呼:从我和你这里,这个哈拉哈法律将得到澄清。《密西拿》指的是合伙人彼此严格要求的情况。因此,大概没有一个合伙人会允许他那一半的奴隶吃他合伙人的逾越节羔羊。《巴拉塔》指的是他们彼此不严格要求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奴隶可以吃他选择的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逾越节羔羊。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一个半奴隶半自由人的人不能吃他主人的逾越节羔羊。特别指出他不能从他主人的羔羊中吃;然而,他可以从他自己的羔羊中吃。但是,不是在一个《巴拉塔》中教导说:他既不能从他自己的也不能从他主人的逾越节羔羊中吃吗?《革马拉》回答说这并不难:这里,裁定半奴隶既不能吃他自己的也不能吃他主人的羔羊的《巴拉塔》,是根据《密西拿》的原始版本,其中引用了贝特·希勒尔的观点,即主人保留对半奴隶的权利。那里,允许半奴隶吃他自己羔羊的《密西拿》,是根据《密西拿》的最终版本,其中引用了贝特·希勒尔的修订观点,根据这个观点,半奴隶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涉及他被包括在逾越节羔羊的群体中时,他被视为像一个自由人。正如我们在一个《密西拿》中学到的:一个半奴隶半自由人的人一天为他的主人服务,一天为自己服务;这是贝特·希勒尔的说法。贝特·沙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