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巴补充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这些坦拿;甚至拉比·约西·哈加利利也同意他们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有教导说,拉比·约西·哈加利利说:经文中“凡献为赎罪祭的,若有一点血带进会幕,在圣所里赎罪,就不可吃,必在火中焚烧”(《利未记》6:23)所陈述的整个事情,不是关于不恰当地被带入至圣所的普通赎罪祭说的;相反,它仅仅是说那些被焚烧的公牛和被焚烧的山羊。这些是独特的赎罪祭,并且托拉规定它们的血应该被带入至圣所。关于这些赎罪祭陈述这条经文,既是为了命令犹太人在圣殿山上的比拉处焚烧那些被取消资格的,也是为了确立关于食用它们的禁令。拉比们对拉比·约西·哈加利利说:如果你以这种方式解释经文,那么对于普通赎罪祭,其血进入至圣所的情况,从哪里得出它必须被焚烧呢?他对他们说:这是从经文“看哪,它的血没有带入至圣所内”(《利未记》10:18)中得出的。这通过推断证明,如果赎罪祭被带出其允许的区域,或者如果其血进入至圣所,它必须立即被焚烧,而无需等待其形式腐烂。《革马拉》解释说:并且拉比·约哈南没有把拉比·约西·哈加利利包括在内,因为拉比·约哈南认为拉比·约西·哈加利利的观点与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和拉比·内赫米亚的观点有区别。这种区别的原因是,拉比·约西·哈加利利所说的血和肉的不洁是一回事,因此血的不洁可以被认为是动物本身的一种不合格情况,但所有者的不合格是另一回事。因此,拉比·约西·哈加利利不一定同意那些坦拿的观点,即在所有者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允许祭物立即被焚烧。 密西拿:逾越节羔羊的骨头,如果里面有可食用的骨髓但因为禁止打破逾越节羔羊的骨头而不能吃;以及筋;还有剩余的肉,都应该在尼散月十六日,即节日的第一天后立即被烧掉。如果十六日是安息日,它们应该在十七日被烧掉,因为焚烧它们的诫命不会超越安息日或节日。因此,它们在第一个工作日被烧掉。 《革马拉》:拉夫·马里·巴·阿武说拉比·伊茨哈克说:作为剩余物基础的祭物的骨头,意思是在食用时间过后它们上面或里面有剩余的肉,会使手不洁,就像剩余的祭物部分本身使手不洁一样。由于骨头已经成为本质上被禁止的物品的基础,它们被以与被禁止的物品本身相同的方式对待。《革马拉》建议:让我们说密西拿中的以下表述支持他:骨头、筋和剩余物应该在尼散月十六日被烧掉。《革马拉》问:这些骨头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被烧掉呢?如果我们说它们里面没有骨髓,为什么它们必须被烧掉呢?我们应该丢弃它们,因为托拉要求只有当祭物的剩余部分是可食用的时候才被烧掉。相反,很明显我们正在处理里面有骨髓的骨头。骨髓是祭物的肉的一部分,在其他祭物中,人们会打破骨头以便吃骨髓。诚然,如果你说作为剩余物基础的物品是重要的东西,并且像剩余物本身一样被取消资格,因此它需要像剩余物本身一样被烧掉。但是如果你说作为剩余物的基础不是重要的东西,为什么这些骨头需要被烧掉呢?让我们打破它们,取出骨髓,烧掉骨髓,然后丢弃骨头。相反,难道不是必须从这里得出结论,作为剩余物的基础是重要的东西,并且骨头本身由于其神圣的内容而被禁止并传递仪式不洁吗?作为对这个证明的反驳可以说:不。实际上,我可以对你说作为剩余物的基础不是重要的东西,并且密西拿的坦拿认为托拉中规定的“你们不可在其中折断一根骨头”(《出埃及记》12:46)甚至适用于被取消资格的逾越节羔羊。禁止打破逾越节羔羊骨头的规定甚至适用于不再可以被食用的逾越节羔羊。因此,骨头必须被烧掉是因为没有办法取出骨髓。它们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成为了剩余骨髓的基础而被烧掉。《革马拉》对前面的答案表示惊讶:你能想到说这个禁令甚至适用于被取消资格的逾越节羔羊吗?我们不是在一个密西拿中学到:但是留下纯净逾越节羔羊的一部分的人或者打破仪式不洁的逾越节羔羊骨头的人不会受到四十下鞭打,这表明打破骨头的托拉禁令仅适用于仍然有效的逾越节羔羊吗?《革马拉》回答:这并不难。这里,当密西拿表明即使是被取消资格的逾越节羔羊的骨头也禁止打破时,它指的是它曾经有过有效的时候的情况,例如剩余的祭肉,在它被剩下之前是有效的,因此当它有效的时候禁令就变得相关了。那里,当另一个密西拿说禁令不适用时,它指的是没有任何时候是有效的祭肉。《革马拉》补充说:并且区分有过有效时候的逾越节羔羊和没有过有效时候的逾越节羔羊的坦拿是谁呢?是拉比·雅各,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有教导:经文说“你们不可在其中折断一根骨头”,并且“在其中”这个表述的强调教导说禁令仅适用于有效的逾越节羔羊而不适用于被取消资格的逾越节羔羊。拉比·雅各说:如果一个祭物曾经有过有效的时候然后被取消资格,它就受禁止打破骨头的禁令约束;如果它没有任何时候是有效的,它就不受禁止打破骨头的禁令约束。拉比·西蒙说:对于这个和那个,无论祭物在某个时候是否有效,一旦它被取消资格,它就不受禁止打破骨头的禁令约束。《革马拉》基于在以下巴拉他中所教导的内容提出异议:除了逾越节羔羊的骨头之外,没有祭物的骨头需要被烧掉,因为留下骨头可能会导致不幸,因为人们最终可能会违反禁止打破骨头的规定。《革马拉》问:这些骨头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被烧掉呢?如果我们说我们正在处理骨头里面没有骨髓的情况,为什么它们必须被烧掉呢?它们应该简单地被丢弃。相反,很明显它们里面有骨髓。并且如果想到作为祭物剩余肉的基础是重要的东西,为什么其他祭物的骨头不需要被烧掉呢?它们正在作为它们里面剩余骨髓的基础。拉夫·纳赫曼·巴·伊茨哈克说: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情况呢?我们正在处理一种特殊情况,即人们发现骨头里面的骨髓已经被取出了。因此,有空间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其他祭物的骨头,禁止打破骨头的规定不适用于它们,人们可以假定在它们成为剩余物之前,人们已经取出了骨髓并吃掉了它。因此,这些骨头没有作为剩余祭物的基础,它们不需要被烧掉并且可以被丢弃。另一方面,禁止打破骨头的规定适用于逾越节羔羊的骨头,在规定适用的时候肯定没有被打破;相反,是在它们成为剩余物之后,当禁止打破骨头的规定不再适用时,根据上面拉比·西蒙的观点,人们才从它们里面取出了骨髓。在那种情况下,骨头暂时作为剩余祭物的基础,因此它们需要被烧掉。拉夫·泽维德说可以用另一种方式回答: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情况呢?我们正在处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