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的尖锐性在醋中以其纯粹、未掺杂的形式存在,尽管醋本身并不尖锐。而在这里,水果的尖锐性在醋中不再以其纯粹、未掺杂的形式存在,因为它已经和肉一起用过了。因此,醋不再有足够的效力来使血留在肉里。 密西拿中教导说不可以在烤架上烤逾越节羔羊。随后,密西拿引用了一个事件,其中拉班·加姆列指示他的仆人在烤架上为他烤逾越节羔羊。《革马拉》表示惊讶:引用一个事件是为了与前面所说的相矛盾吗?《革马拉》回答:密西拿不完整,它在教导以下内容:如果是一个有孔的烤架,这样火可以到达肉的每一部分,并且动物不会从烤架本身的热量中被烤,那么这是被允许的。关于这个,拉比·扎多克说有一个关于拉班·加姆列的事件,他对他的奴隶塔维说:去在有孔的烤架上为我们烤逾越节羔羊。 《革马拉》引用了一个与烤逾越节羔羊这个主题相关的讨论。拉夫·欣纳纳·巴尔·伊迪在拉夫·阿达·巴尔·阿哈瓦面前提出了一个难题:在一个用头三年的果树的果皮(即奥拉,禁止从中获得任何益处的水果)生火的烤炉的情况下,如果在烤炉变得非常热之后,他清扫并移除了燃料和灰烬,然后在里面烤面包,根据禁止用奥拉燃料直接加热烤的面包的观点,关于这个面包的哈拉哈是什么?它是在燃料被移除后仅用烤炉中残留的热量烤的。他对他说:面包是被允许的。拉夫·欣纳纳对他说:但是不是年长的拉夫·欣纳纳说拉比·阿西说拉比·约哈南说:如果有一个烤炉,一个人生火然后清扫,这样热量还在但烤炉里不再有火,然后在里面烤逾越节羔羊,这不是履行托拉中逾越节羔羊必须在火中烤的命令,因为在托拉中说:“他们要在那夜吃这肉,用火烤的,和无酵饼;与苦菜一同吃。不可吃生的,也不可用水煮的,只可吃用火烤的;头、腿和内脏”(《出埃及记》12:8 - 9),并且由于它说了“用火烤的”这个短语两次,经文强调逾越节羔羊必须真正在火上烤吗?现在可以推断出以下内容:原因具体是因为仁慈的上帝在托拉中关于逾越节羔羊揭示了这个哈拉哈,通过重复说:用火烤的,用火烤的,两次。但是如果仁慈的上帝没有通过强调需要直接在火上烤来揭示这个哈拉哈,我会说在已经清扫过的烤炉中烤的逾越节羔羊仍然被认为是在火中烤的。因此,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某物在烤炉中烤,即使它不是直接从火的热量中烤,它的地位应该与直接从燃料中烤的东西相当。如果燃料是被禁止的,食物应该是被禁止的。拉夫·阿达·巴尔·阿哈瓦对拉夫·欣纳纳·巴尔·伊迪说:仁慈的上帝在那里,关于逾越节羔羊揭示了它,并且我们从中学到,即使在哈拉哈的其他领域,只有直接被火烤的东西才被认为是在火中烤的。并且如果你愿意,可以给出另一个不同的答案:在那里,在逾越节羔羊的情况下,一个人如果已经清扫了烤炉就不可以烤羔羊的原因是仁慈的上帝写了“用火烤的”两次。但是如果仁慈的上帝没有写“用火烤的”两次,我会说仁慈的上帝对火很挑剔,意思是烤炉中的热量来源应该是火,即使一个人清扫了它,它仍然被认为是在火中烤的。因此有必要重复“用火烤的”这个短语。但是在这里,在奥拉的情况下,仁慈的上帝对被禁止的燃料很挑剔,并且它不在烤炉里。因此,没有理由禁止面包。 智者们教导:如果一个人在逾越节羔羊上浅浅地切几个地方然后把它放在煤上,拉比·犹大·哈纳西说:我说这被认为是在火中烤的,因为煤具有真正的火的地位。拉夫·阿哈多维·巴尔·阿米对拉夫·希斯达提出了一个矛盾:拉比·犹大·哈纳西真的说过煤被认为像火吗?拉夫·阿哈多维·巴尔·阿米根据托拉中关于麻风病的律法的陈述提出了一个矛盾:“或是肉皮上有火烤的斑痕”(《利未记》13:24)。从它说火烤的斑痕这个事实,我只能得出是被火本身烧伤的情况;如果是被煤、被燃烧的灰、被燃烧的石灰、被燃烧的石膏(gipsis)或任何其他燃烧的东西并且其热量来源是火,也包括被火加热的水烧伤,从哪里得出这些也被认为是火烤的斑痕呢?经文说:一个斑痕,一个斑痕,两次。通过重复这个词,它包括了所有这些类型的斑痕。现在可以推断出以下内容:原因是仁慈的上帝通过“一个斑痕,一个斑痕”这些词在托拉中包括了这些类型的斑痕。但是如果仁慈的上帝没有通过重复的表达“一个斑痕,一个斑痕”包括它们,人们会认为煤不被认为是火,这与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相矛盾,即任何火这个词的用法也包括煤。他对他说:对于一块炽热的木煤,经文不需要包括它。只要它在燃烧,它肯定被认为是火。经文需要的地方是对于一块被火加热的炽热的金属片。没有经文,人们可能会认为被热金属烧伤不被认为是被火烧伤。《革马拉》对前面的答案表示惊讶:并且炽热的金属片不被认为是火吗?但是对于一个订婚后通奸的祭司的女儿,经文写着:“祭司的女儿,若行了淫乱,就亵渎了自己的父亲,必用火焚烧”(《利未记》21:9),并且拉夫·马塔纳说:他们不会真的在火中烧她;相反,他们会为她准备一根熔化的铅棒。他们会通过把熔化的铅倒进她的喉咙来处死她。这证明燃烧的金属被认为是火。《革马拉》回答:在那里是不同的,因为经文不是简单地说火,而是“必用火焚烧”。“必用火焚烧”这个表达包括了所有来自火的燃烧方式。《革马拉》建议:如果是这样,那么火本身更能满足燃烧的要求。让我们用成捆的树枝围住她然后用它们烧她。《革马拉》回答:这是来自这里说的“燃烧”这个词和在亚伦的儿子们的死亡的上下文中说的“燃烧”这个词之间的语言类比:就像下面,关于亚伦的儿子们,经文说他们被火焚烧(见《利未记》10:2),并且这是灵魂的燃烧而身体保留,因为甚至他们的衣服也没有被烧,所以在这里,关于祭司的女儿,这意味着灵魂的燃烧而身体保留。《革马拉》挑战:让我们用被火加热的沸水处死她。《革马拉》回答:这是由于拉夫·纳赫曼的说法,因为拉夫·纳赫曼说经文说:“你要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利未记》19:18)。在处死某人的时候,为他选择一种仁慈的死法。即使某人必须被处死,他的尊严也应该被保护。他应该以尽可能舒适的方式被处死。《革马拉》问:一旦有拉夫·纳赫曼的理由,我为什么需要从亚伦的儿子们那里得出的语言类比呢?即使没有它,拉夫·纳赫曼的裁决也要求法庭用熔化的铅执行,这提供了一种更容易的死亡方式。作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说:如果不是因为语言类比,我会说燃烧灵魂而身体保留不被认为是燃烧。并且如果只是由于拉夫·纳赫曼的说法即必须选择一种仁慈的死法,我们应该添加许多成捆的树枝以便她会快速死亡。因此,语言类比教导我们用熔化的铅执行被认为是燃烧。但是如果经文说“必用火焚烧”是为了包括所有来自火的燃烧方式,我为什么需要“在火中”这个表达呢?《革马拉》回答:为了从其来源中排除铅。拉比·耶利米对拉比·泽伊拉说:是不是任何写着“必用火焚烧”的地方都包括所有来自火的燃烧方式呢?但是对于被烧的公牛,关于它们经文写着:“他要在火中的木头上焚烧它,在倒灰之处焚烧它”(《利未记》4:12),并且在一个巴拉他中有教导:在火中,而不是在燃烧的石灰中也不是在燃烧的石膏中?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燃烧方式也不被允许呢?他对他说:这些情况怎么能相比呢?在那里,在祭司的女儿的情况下,经文写着:“在火中”,并且经文随后说她必被焚烧,这包括了所有来自火的燃烧方式。在这里,在公牛的情况下,经文写着:“他要在火中的木头上焚烧它。”最后它说火,是说关于火,是的,可以使用,但关于其他东西,不,可以使用。《革马拉》反对:在那里,同样,对于被烧的公牛,最后也写着燃烧,因为在那个经文的最后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