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巴拉他中有关于这个密西拿的教导:在平日,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即结果是没有人吃逾越节羔羊,它应该立即被烧掉。诚然,如果你说一个没有主人的祭物需要从它以前的地位中被拔除以便它的地位改变,并且在没有明确的拔除的情况下它保留它的原始地位,那么在这里也可以认为这仍然是一个逾越节羔羊。并且由于它没有主人,它的不合格是在祭物本身的身体中,因为它是没有目的被献祭的,因此它应该立即被烧掉。但是如果你说这样的一个祭物不需要拔除,而是在它的主人去世时它的原始地位自动无效,并且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平安祭,因为一个地位被撤销的逾越节羔羊被认为是一个平安祭,那么由于什么它是不合格的呢?由于别的东西,即他在每日下午的祭物之后宰杀了它,而下午的祭物时间是宰杀逾越节羔羊的正确时间。但是在那时被宰杀的平安祭是不合格的。然而,在那种情况下,它应该要求它被留到过夜直到它的形式腐烂,从而达到剩祭肉的地位,只有那时它才应该被烧掉。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有教导:这是原则:任何不合格是在祭物本身身体中的祭物应该立即且毫不延迟地被烧掉。但是如果不合格是在祭物的血中或者在主人中,肉必须被留过夜,以便它的形式被允许腐烂,只有那时它才应该被带到烧掉的地方。因此,那个说在平日一个逾越节羔羊被宰杀了,并且之后发现主人已经去世了应该立即被烧掉的巴拉他,反对拉夫·胡纳的观点,证明一个没有主人的祭物仍然需要从它以前的地位中明确地拔除以便它的地位改变。相反,不要说拉夫说一个没有指定目的被宰杀的赎罪祭作为燔祭是有效的。而是说他说如果一个人拿了一个其主人已经通过另一只动物实现了赎罪的赎罪祭并且他明确地把它作为燔祭宰杀,它是有效的。并且从这里得出结论,拉夫显然认为改变一个祭物的地位需要明确的拔除。 《革马拉》问道:根据拉比·希亚·巴尔·甘达出现一个难题,他处理逾越节羔羊是否需要拔除的问题并且说他被从正在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群体中赶出来,并且他们都说如下:拔除是在这样的情况中需要的,即祭物的主人在第一个逾越节期间被尸体带来的不洁所污染并且他们被推迟到第二个逾越节,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他们大概想要在第二个逾越节把这个动物作为他们的逾越节羔羊献祭,因此除非它被明确地拔除,它的地位不会改变。《革马拉》从这里推断出只有这个祭物需要明确的拔除,因为可以合理地假设它的主人仍然想要把它用于它的原始目的,但是一般来说它不需要拔除。根据这个观点,有什么可说的呢,因为看起来我们的密西拿表明明确的拔除是必要的呢?相反,拉夫·胡纳,拉夫·约书亚的儿子,说:我们在我们的密西拿中这里在讨论什么情况呢?我们在讨论一个情况,在那里他们在中午之前指定这个动物作为他们的逾越节羔羊被献祭,并且中午到了并且它被牢固地确立为他们的逾越节羔羊,并且主人在中午之后去世了,这样这个祭物首先被认为是合适的然后被拒绝了:它最初适合作为逾越节羔羊或者平安祭被献祭,然后当它被牢固地确立为逾越节羔羊时它作为平安祭被拒绝了,并且当它的主人去世时它作为逾越节羔羊被拒绝了。并且原则是任何首先合适然后被拒绝的东西不会再回到合适的状态。因此这个祭物是不合格的并且立即被烧掉,因为它永远不能作为逾越节羔羊或者平安祭被带来。《革马拉》拒绝这个答案:这个理由除了拉夫之外对任何人是必要的吗?但是拉夫自己说活的生物不能被永久地拒绝。拒绝的哈拉哈只适用于已经被宰杀的动物,但是活的生物不能从它们的神圣地位或者一个诫命的合格性中被永久地拒绝。相反,拉夫·帕帕说:这个增加了密西拿的细节即在平日不合格的祭物立即被烧掉的巴拉他是根据谁的观点呢?它是根据拉比·以利以谢的观点,他说:并且同样,如果一个人宰杀了另一个祭物,比如一个平安祭,为了逾越节祭物的目的,它是不合格的。如果是这样,它的不合格是在祭物本身的身体中,因此它应该立即被烧掉。《革马拉》问道:但是如果它是根据拉比·以利以谢的观点,他也会认为他在安息日宰杀了一个无效的祭物要负责献上赎罪祭,因为拉比·以利以谢不接受一个在关于一个诫命犯错误的人可以被豁免献上赎罪祭的观点。因此这个解释必须被拒绝。相反,拉夫·萨拉·哈西德的儿子拉夫·约瑟夫在拉夫·帕帕面前解释如下:这个巴拉他是根据谁的观点呢?它是根据约瑟夫·本·霍奈的观点。因为我们在一个密西拿中了解到约瑟夫·本·霍奈说:为了逾越节祭物或者为了赎罪祭的目的而被宰杀的其他祭物是不合格的,因为在这方面他同意拉比·以利以谢的观点。很明显它的不合格是在祭物本身的身体中并且因此它应该立即被烧掉。但是关于在无意亵渎安息日的情况下豁免献上赎罪祭,他根据拉比·约书亚的观点,即一个在关于一个诫命犯错误的人可以被豁免。拉夫·阿什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不同的答案:拉夫关于赎罪祭的裁决是根据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的儿子拉比·伊什梅尔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有教导:拉比·约哈南·本·贝罗卡的儿子拉比·伊什梅尔说:如果一个人在安息日宰杀逾越节羔羊并且在这一天仍然有时间去弄清楚主人是否退出了或者去世了或者在仪式上变得不洁了,他要为在安息日宰杀负责献上赎罪祭,并且肉必须被留过夜以便它的形式被允许腐烂,然后它应该被带到烧掉的地方。为什么它的形式必须被允许腐烂呢?难道不是因为他认为它不需要拔除吗?并且由于那个原因不合格不是内在地在祭物中,因此它必须被留过夜以达到剩祭肉的地位然后才被烧掉。《革马拉》拒绝这个论点:从哪里知道这是正确的呢?也许它需要拔除并且不合格是内在的。并且他要求形式腐烂的事实是因为他同意拉巴·巴尔·阿武哈的学派的坦拿的观点,这个坦拿说即使是因不当意图而不合格的祭物(即被认为是一种内在的不合格)也需要形式腐烂,因为他通过在关于因不当意图而不合格的祭物中提到的“罪孽”(《利未记》7:18)这个词和关于剩祭肉中提到的“罪孽”(《利未记》19:7)这个词之间进行语言类比得出了这个要求。因为如果你不这样说,即这个巴拉他是根据这个观点被教导的,那么在主人在仪式上变得不洁的情况下,有什么可说的呢?在那种情况下它肯定需要拔除,因为拉比·希亚·巴尔·甘达说他被从正在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群体中赶出来:拔除是在这样的情况中需要的,即祭物的主人在第一个逾越节期间被尸体带来的不洁所污染并且他们被推迟到第二个逾越节。由于他们的祭物大概会在第二个逾越节被使用,所以需要明确地改变祭物的地位。相反,很明显它就像他在开始时回答的那样,我们的密西拿是根据约瑟夫·本·霍奈的观点。因此,在平日祭物立即被烧掉,并且在安息日,根据拉比·约书亚的观点,一个人不会负责献上赎罪祭。הָדְרָן עֲלָךְ אֵלּוּ דְּבָרִים(这句话不太明确具体意思,暂不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