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经文教导说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被吃两天一夜;也就是说,它不可以留到十六日的早晨。或者也许它只被吃一天一夜;也就是说,它不可以留到十五日的早晨。因为如果只是说“在第一天献上的祭物不可留到早晨”就足够了,而当经文说“在第一天献上的祭物不可留到早晨直到次日早晨”(《申命记》16:4)时,额外的短语“直到次日早晨”表明这段经文说的是第二个早晨。仍然有理由说:或者也许它只可以吃到第一个早晨,那么我如何确定托拉所说的,即节日平安祭可以被吃两天一夜呢?这适用于除了这个之外的节日平安祭。巴拉他解释说:当谈到平安祭时说:“若所献的是还愿祭或是甘心祭,祭物在献的当天和次日都可以吃,所剩下的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烧”(《利未记》7:16),它教导说任何平安祭,无论是还愿祭、甘心祭,还是义务性的,包括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都被吃两天一夜。老师在上面的巴拉他中说:或者也许只是第一个早晨。《革马拉》问道:但是你已经说过当经文说“在第一天献上的祭物不可留到早晨直到次日早晨”时,额外的短语“直到次日早晨”表明这段经文说的是第二个早晨。那么为什么还需要再次证明这一点呢?《革马拉》解释说这就是巴拉他所说的:或者也许只是这段经文说的是两种不同的节日平安祭,一个是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一个是十五日的节日平安祭,并且哈拉哈是这样的,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可以只被吃一天一夜直到它的早晨,即十五日的早晨,而十五日的节日平安祭可以只被吃一天一夜直到它的早晨,即尼散月十六日。然后它说:但是对于我们所坚持的,即节日平安祭可以被吃两天一夜,如果是这样,那么谈到平安祭并说“若所献的是还愿祭或是甘心祭”的经文,它是在讨论什么情况呢?如果它是在谈论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根据这种解释,肯定已经写了它只被吃一天一夜。如果它是在谈论十五日的节日平安祭,肯定已经写了它也只被吃一天一夜。相反,讨论还愿祭或甘心祭的这段经文显然必须是在讨论十五日的节日平安祭,而整个另一段经文:“也不可……留到早晨”,是指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因此已经教导说十四日的节日平安祭被吃两天一夜。《革马拉》回到它想用“第一”这个词来证明的内容:原因是经文写着“在第一天献上的祭物不可留到早晨直到次日早晨”,那么“早晨”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呢?第二个早晨。我们可以从这里推断出,无论在哪里“早晨”这个词在没有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被写出来,它都是指献祭后的第一个早晨,即使“第一”这个词没有与“早晨”一起写出来。因此,拉夫·卡哈纳从“第一”这个词中得出的结论是不必要的。 密西拿:一个人在安息日为了另一个目的宰杀了逾越节羔羊,不知道这样做对他来说是被禁止的,这个祭物不合格,并且他要为它献上赎罪祭,因为他在不知不觉中在安息日进行了一项被禁止的劳动。至于所有其他的祭物,比如平安祭,如果一个人在安息日不知不觉地为了逾越节祭物的目的宰杀了它们,并且如果它们不适合作为逾越节祭物,例如,如果它们是雌性的、牛或者超过一岁并且明显不符合逾越节祭物的条件,他要为它献上赎罪祭。因为他没有履行带来逾越节祭物的诫命,所以他的宰杀行为是不必要的。并且如果它们是合适的,拉比·以利以谢仍然认为他要为他的无意的罪过献上赎罪祭。但是拉比·约书亚豁免了他,因为他坚持认为如果一个人意图履行一项诫命,并且尽管他犯了错误但实际上他履行了一项诫命,他就不需要献上赎罪祭。在这种情况下他履行了一项诫命,因为为了另一个目的而被献祭的祭物仍然是合适的。拉比·以利以谢对拉比·约书亚说:如果,对于逾越节羔羊,它在安息日为了它自己的目的被宰杀是被允许的,但是当一个人改变了它的目的时他仍然要负责,那么,对于其他的祭物,它们在安息日即使为了它们自己的目的被宰杀也是被禁止的,当一个人改变了它们的目的时,他难道不应该负责吗?拉比·约书亚对他说:不,这个推理是错误的。如果你说一个人如果为了另一个目的宰杀了逾越节羔羊他就要献上赎罪祭,这是因为他把它的目的改变为了一些被禁止的东西,因为他打算让它成为的祭物在安息日不可以被宰杀。但是你能必然地对其他他为了逾越节祭物的目的而宰杀的祭物说同样的话吗?这些祭物被改变目的成为了一些在安息日可以被献祭的东西。拉比·以利以谢对拉比·约书亚说:让公共祭物,比如每日的祭物和安息日及节日的附加祭物,来证明这件事,因为它们在安息日为了它们自己的目的被宰杀是被允许的,然而,一个人不必要地为了它们的目的宰杀了另一个祭物他就要负责。这表明即使当一个特定的祭物可以被宰杀时,如果一个人为了被允许的祭物的目的宰杀了另一个祭物他仍然要负责。拉比·约书亚对他说:不,如果你对于公共祭物说这个哈拉哈,这是因为它们有一个限制,因为在任何特定的一天必须有一个特定数量的公共祭物被献上,并且没有理由一个人会错误地为此目的献上额外的祭物。但是你能必然地对逾越节羔羊说同样的话吗?它没有一个限制,使得一个人更容易犯错误。拉比·迈尔说:根据拉比·约书亚的观点,即使一个人在不知不觉中为了超出它们每日限制的公共祭物的目的宰杀了其他祭物,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也是被豁免的,即他意图履行一项在安息日被允许的诫命。密西拿继续关于逾越节羔羊的另一个哈拉哈:如果一个人在安息日宰杀了逾越节羔羊并且错误地打算把它给那些不能吃它的人,比如生病的或年老的人他们不能吃这个肉,或者给那些没有登记参与的人,或者为了未受割礼的人或者那些在礼仪上不洁的人,这个祭物不合格,并且他要为他不必要的宰杀行为献上赎罪祭。然而,如果他宰杀了它是为了那些能吃它的人和那些不能吃它的人,或者为了那些登记了的人和那些没有登记的人,或者为了受割礼的人和那些未受割礼的人,或者为了那些在礼仪上纯洁的人和那些在礼仪上不洁的人,他是被豁免的。因为带着这些双重目的宰杀的逾越节羔羊是有效的,宰杀的行为是合理的。如果他宰杀了它并且发现它有瑕疵,这个祭物不合格,并且他要为他在不知不觉中在安息日进行了一项被禁止的劳动献上赎罪祭,因为他应该在宰杀之前检查这个动物。如果他宰杀了它并且发现它有一个隐藏的状况会导致它在十二个月内死亡(即有潜在疾病)并且即使在宰杀之前进行了适当的检查也不可能被发现,这个祭物不合格,但是他被豁免献上赎罪祭。这不是一个无意违反安息日(即疏忽之罪)的情况,而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意外(即意外之罪)。如果他宰杀了它并且之后发现所有者已经退出了并且登记了另一只逾越节羔羊,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只被宰杀是不必要的,因为没有人登记参与它,或者发现他们已经去世或者在礼仪上变得不洁,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他被豁免献上赎罪祭,因为他在有许可的情况下宰杀了它。在宰杀的时候,他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怀疑这个祭物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