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意思是,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比较这两种情况,根据拉夫·胡纳的观点,患漏症的人也会因意外而变得不洁,因为拉夫·胡纳说:患漏症的人第一次出现症状即使是因意外也会确立礼仪上的不洁。为了染上更严重的持续七天的患漏症的礼仪不洁,一个男人必须经历至少两次患漏症的排出。如果他只有一次排出,他会染上一种不太严重的持续到晚上的礼仪不洁,就像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一样。这第一次排出即使是由于某种意外也会确立不洁,并且不会努力将其归因于其他因素。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麻风病人比患漏症的人严格在哪里呢?一个被确认的麻风病人必须让头发长长、撕裂衣服并且被禁止进行婚姻关系,这些都不适用于患漏症的人。但相反,可以说患漏症的人的法律地位更严重,因为患漏症的人即使没有直接接触,他躺在或坐在上面的东西也会染上礼仪不洁,并且他通过移动会使一个陶器染上礼仪不洁。如果他使一个陶器移动,即使他在外面触摸它,甚至如果他根本没有触摸这个容器,它也会变得礼仪不洁。通常,一个陶器只有在容器内部接触时才会变得不洁。《革马拉》回答:经文不是只说“患漏症的人”而是说“和任何患漏症的人”,这个包容性的表达“任何”是为了包括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他的不洁与患漏症的人的不洁是同一类型,并且很明显麻风病人的法律地位比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更严重。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更有力的推论得出,如果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被禁止进入某个营地,那么麻风病人肯定被禁止进入那个营地。《革马拉》问道:那他的严格之处在哪里呢?麻风病人的法律地位在什么方面比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更严重呢?正如我们所说,他必须让头发长长、撕裂衣服并且被禁止进行婚姻关系。但我们可能会问:相反,可以说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的法律地位更严重,因为他即使排出任何数量也会变得礼仪不洁。因为托拉没有规定为了变得不洁必须排出的精液的数量,因此即使排出极少量的精液,一个人也会变得不洁,而麻风病的迹象确实有一个最小的度量。《革马拉》回答:他遵循拉比·拿单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说:拉比·拿单以拉比·以实玛利的名义说:为了让一个患漏症的人变得礼仪不洁,他需要经历一次排出,其数量足以堵塞男性器官的尖端。但是拉比们不同意他的观点。因此,根据拉比·拿单的观点,一个患漏症的人只有在经历特定数量的排出时才会变得礼仪不洁。并且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与患漏症的人相比较,因此为了造成礼仪不洁需要相同数量的排出。因此,麻风病人的礼仪不洁比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更严重,并且最初的更有力的推论适用。《革马拉》问道:表达“任何患漏症的人”和“任何不洁净的人”教导我们他们各自的类别比我们原本想象的更具包容性。但是我为什么需要包容性的表达“和任何麻风病人”呢?“任何”这个词包括什么呢?《革马拉》解释:因为写了“任何患漏症的人”,所以也写了“任何麻风病人”,这样经文的措辞就会一致。 《革马拉》质疑上面引用的拉比·犹大的观点:拉比·西蒙说得很好,当他从经文中推导出三个不同类别的人被送出的三个营地时:“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拉比·犹大如何反驳这个论点呢?《革马拉》回答:他需要那个经文是为了在另一个巴拉他中所教导的内容:拉比·以利以谢说: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患漏症的人和麻风病人推挤着进入圣殿院,在带着不洁献上逾越节羔羊的时候,当大部分国家的人因接触尸体而在礼仪上不洁时,也许他们会因为违反了在礼仪不洁的状态下进入圣殿的禁令而有责任受到惩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被禁止进入。因此经文说:“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民数记》5:2),这教导我们在因尸体而不洁的人被送出的时候,患漏症的人和麻风病人被送出并且如果进入圣殿会有被革除的责任;但是当因尸体而不洁的人没有被送出的时候,患漏症的人和麻风病人没有被送出,意思是,他们进入圣殿不会有被革除的责任。 老师在上面说:经文不是只说“患漏症的人”而是说包容性的表达“和任何患漏症的人”是为了包括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革马拉》指出:这个解释支持拉比·约哈南的观点,因为拉比·约哈南说:圣殿下面的隧道没有被赋予圣殿的圣洁;并且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像患漏症的人一样被送出两个营地之外。上面引用的解释支持拉比·约哈南的第二个裁决。 《革马拉》基于我们在一个密西拿中学到的内容提出反对: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的律法就像一个因接触爬行动物而在礼仪上不洁的人的律法。什么,难道不是意图在他们各自的营地方面进行比较,即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被禁止进入与一个触摸了爬行动物的人被禁止进入的相同的营地吗?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被允许进入利未人的营地。《革马拉》回答:不,他们是在他们的不洁方面进行比较,即每个人都只是直到晚上才是不洁的。《革马拉》表示惊讶:为什么密西拿需要教导他们在他们的不洁方面是可比的呢?直到晚上的不洁在托拉中明确地写了关于这个人,意思是一个接触了爬行动物的人直到晚上都是不洁的,然后必须进行浸礼才能变得纯洁,因为经上说:“这些你们都要成为不洁;凡摸了它们尸体的,必到晚上才洁净”(《利未记》11:24)。并且直到晚上的不洁在托拉中明确地写了关于那个人,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因为经上说:“人若遗精,就要用水洗全身,到晚上才洁净”(《利未记》15:16)。相反,难道不是他们在他们的营地方面进行比较吗?这在托拉中不是明确的吗?《革马拉》回答:不,实际上可以说比较是关于他们的不洁,并且它教导我们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在另一个方面与一个因接触爬行动物而在礼仪上不洁的人受相同的律法管辖:就像接触爬行动物即使是意外接触也会给予礼仪不洁一样,一个经历了遗精的人即使是意外排出精液也会变得礼仪不洁,不像管理患漏症的人的律法。《革马拉》提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