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圣洁性的改变所导致的不合格在献祭动物死亡后也适用。如果一个人将祭物分别为圣后去世了,他的儿子必须代替他献上祭物,并且它可能因圣洁性的改变而无效。此外,它既适用于个人的献祭,也适用于公共的献祭。但是,对于所有者的改变,你能必然地说同样的话吗?所有者的改变所导致的不合格并不在献祭本身;它不适用于所有四个仪式,而只适用于在祭坛上洒血;并且它在死后不适用,因为在所有者去世后,献祭就没有真正的所有者了,因此,如果祭司意图为其他人献上它,这个献祭仍然有效;并且它不像对个人的献祭那样适用于公共的献祭,因为不可能想到一个不同的所有者,因为它是由整个社区所拥有的。并且即使这些差异中的两个并不完全准确并且可以被争议,正如将要解释的那样,至少有两个是准确的。《革马拉》解释了不准确之处:关于所有者的改变,其不合格被定义为不在献祭本身中有什么不同呢?是它的不合格仅仅是由于想法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说圣洁性的改变也仅仅是由于想法而不是在献祭本身中的不合格,因此没有真正的区别。并且,关于所说的所有者的改变在死后不适用,有以下困难:按照拉夫·阿米的儿子拉夫·皮内哈斯的说法,所有者的改变所导致的不合格在死后适用,所以如果死者的献祭是为了一个不同的人而献上的,死者的儿子必须以他父亲的名义再献上另一个献祭,那该怎么说呢?然而,至少这些差异中的两个是准确的。相反,拉夫·帕帕的建议应该被拒绝,并且拉瓦说:一个人在一年中的其他日子宰杀逾越节羔羊并且改变了所有者,被认为就像一个没有所有者的情况。换句话说,它被认为就像在逾越节前夕在适当的时候不是为了它的所有者而宰杀的逾越节羔羊,并且是不合格的。 《密西拿》:如果一个人宰杀逾越节羔羊是为了那些不能吃它的人,或者为了那些没有提前登记要吃它的人,或者如果一个人宰杀它是为了未受割礼的人或者为了在礼仪上不洁净的人,《托拉》禁止这些人吃逾越节羔羊,这个祭物是不合格的。然而,如果一个人宰杀它是为了那些能吃它的人和那些不能吃它的人;为了那些已经登记了的人和那些没有登记的人;为了受割礼的人和未受割礼的人;为了在礼仪上洁净的人和在礼仪上不洁净的人,它是有效的,因为部分无效的意图不会使献祭不合格。如果一个人在中午之前宰杀逾越节羔羊,它是不合格的,因为经上说:“以色列全会众要在下午宰杀它”(《出埃及记》12:6)。如果他在每日下午祭牲之前宰杀它,只要另一个人搅拌它的血以防止它凝结,直到每日祭牲的血被洒上,它就是有效的。并且如果逾越节羔羊的血在每日祭牲的血之前被洒上,它仍然是有效的,因为这个改变不会使献祭不合格。 《革马拉》:贤哲们在《托塞法》中教导:为那些不能吃它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是怎样的情况呢?这是一个人为了一个病人或者为了一个老人宰杀它的情况,这个老人甚至不能吃一个橄榄大小的逾越节羔羊。为那些没有登记要吃它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是怎样的情况呢?这是一个一个群体登记了要吃它,而一个人为了一个不同的群体宰杀它的情况。《革马拉》问道:这些在《托拉》中没有明确写出来的事情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革马拉》回答:正如贤哲们关于经文“如果一家人太少而不能吃一只羊羔,那么他和他靠近他家的邻居就要按着人数取一只,按着每个人的食量你们要为羊羔计数”(《出埃及记》12:4)所教导的那样。“按着人数”教导说逾越节羔羊只为那些已经登记了要吃它的人而宰杀。一切都是按照在宰杀之前已经登记了的人的数量来做的。我可能会认为如果他为那些没有登记要吃它的人宰杀它,他会被认为是违反了一条诫命,但尽管如此,献祭在事后仍然是有效的。因此,《托拉》用“按着人数”和“你们要为羊羔计数”的双重表述来教导这条律法;经文重复它是为了使这个要求不可或缺,所以如果它是为那些没有登记要吃它的人而宰杀的,这个献祭就是不合格的。拉比·犹大·哈纳西说:“你们要为羊羔计数(takhosu)”这个词是亚兰语(Sursi),就像一个人对他的同伴说:为我宰杀这只羊羔,以教导登记必须在宰杀之前进行。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来源来解释为那些没有登记要吃它的人宰杀逾越节羔羊是不合格的哈拉哈。但是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如果它是为那些不能吃它的人宰杀它也是同样不合格的哈拉哈呢?《革马拉》回答说经文说:“按着每个人的食量你们要为羊羔计数”;那些吃它的人与那些登记要吃它的人并列,从而被等同起来。这教导说,就像如果它是为那些没有登记要吃它的人宰杀这个献祭是不合格的一样,如果它是为那些不能吃它的人宰杀它也是同样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