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拿细耳人的哈拉哈(犹太教律法规定)和赎罪祭的哈拉哈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即教导相同的原则,而教导相同原则的两节经文不是通过类推来教导该原则。《革马拉》详细阐述:拿细耳人的情况下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推导如我们上面所述。关于赎罪祭,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推导是什么呢?正如在一个巴拉他(犹太教口传律法注释)中关于经文“凡摸这祭肉的,都要成为圣”(《利未记》6:20)所教导的。我可能会认为,即使非圣物的肉没有吸收它所触摸的赎罪祭的味道,只要它触摸了赎罪祭的任何部分,就会被禁止。因此,经文说:“在它的肉里成为圣”,是要教导我们,直到赎罪祭的味道被吸收在这肉里,这肉才会成为圣物。巴拉他继续说:“成为圣”意味着它的法律地位变得与赎罪祭本身一样;也就是说,如果赎罪祭无效,这肉也会无效。如果赎罪祭是有效的,触摸过它的肉可以按照赎罪祭更严格的标准食用,包括在何时何地可以食用。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原则在赎罪祭的情况下也适用。因此,这个原则不能扩展到整个《托拉》(犹太教经典),因为在两种情况下陈述的哈拉哈不能应用于其他地方。《革马拉》问:那么根据拉比们的观点,也让拿细耳人和赎罪祭的情况被认为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并且它们不会就整个《托拉》教导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的原则。《革马拉》回答说拉比们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必要的,因为它们不能从彼此中推导出来。因此,它们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并且可以从这两个哈拉哈中推导出一个原则。《革马拉》问:而拉比·阿基瓦不从这些经文中推导出一个一般原则,他会回应说:它们在哪些方面是必要的呢?诚然,如果仁慈的上帝只在赎罪祭的情况下写下这个原则,人们就不会从其中推导出拿细耳人的哈拉哈,因为我们不会从圣物的哈拉哈中推导出非圣物的哈拉哈。某些严格性和限制只适用于圣物。然而,让仁慈的上帝在拿细耳人的情况下写下这个原则,你就可以引入赎罪祭的情况并从拿细耳人的情况中推导出来,就像这个原则应用于《托拉》中的所有禁令是从拿细耳人的哈拉哈中推导出来的一样。由于这个原则在两种情况下都是不必要地陈述的,所以这些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并且不能从它们中推导出一个原则。《革马拉》问:而拉比们,因为他们坚持认为被禁止物质的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的原则不限于这两种情况,他们会对你说这两个来源都是必要的。赎罪祭的情况是为了推导出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原则所必需的,因为不能从圣物中推导出非圣物的哈拉哈。而在拿细耳人的哈拉哈中出现的“泡过”这个词教导了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相同的原则。由于这两个例子都是必要的,所以它们不被认为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因此可以从它们中推导出一个原则。因此,从这里你可以推导出关于整个《托拉》的哈拉哈。《革马拉》问:那么拉比·阿基瓦如何回应这个说法呢?《革马拉》回答:拉比·阿基瓦会说这两种情况都教导了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原则,它们确实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两节经文,以教导相同的问题。并且规则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任何两节经文都不会教导总体原则。拉夫·阿什对拉夫·卡哈纳说:但是关于在一个巴拉他中所教导的:经文“他不可吃葡萄树上所结的,从葡萄皮到葡萄籽”(《民数记》6:4),在拿细耳人的禁令中教导说这些物质结合在一起。如果拿细耳人只吃了少量的每种物质,而这些物质加起来构成确定责任的量,他就要承担责任。现在出现了以下问题: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他坚持认为被禁止的物质和被允许的物质结合在一起,有必要教导一种被禁止的物质与另一种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吗?显然,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这个推导是不必要的。拉夫·卡哈纳对他说这个推导是必要的,因为这两种情况并不相同:被禁止的物质和被允许的物质只有在同时被吃的时候才结合在一起,而被禁止的物质和其他被禁止的物质即使是一个接一个地吃也会结合在一起。换句话说,如果拿细耳人吃了半个橄榄体积的葡萄皮,然后又吃了半个橄榄体积的葡萄籽,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他就要承担责任。《密西拿》:关于在揉面盆的裂缝中的面团,如果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橄榄体积的面团,一个人有义务把它拿走。如果面团加起来不到这个量,由于它的微不足道而被抵消。同样,关于为了从仪式上的不洁中净化盆而进行的浸礼的哈拉哈,如果一个人特别注意卡在裂缝中的面团并且他计划把它拿走并使用它,它就是一个夹在揉面盆和浸礼用水之间的异物,使盆的浸礼无效,使盆在仪式上仍然是不洁的。如果他想让面团留在原地,它的地位就像揉面盆本身一样,不是一个障碍物。《革马拉》:拉夫·犹大说,撒母耳说:他们教导说,只有在面团的碎片不在起到加固揉面盆作用的位置的情况下,一个人才有义务拿走一个合并起来的橄榄体积的有酵物。然而,在它们起到加固盆的作用并且它们会为此目的留在那里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拿走它们;他可以简单地使它们无效。《革马拉》总结:这通过推理证明,对于少于一个橄榄体积的情况,即使在它不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一个人也没有义务拿走它。有些人按照拉夫·犹大的说法的后一部分来教导《密西拿》:如果面团不是一个橄榄体积,由于它的微不足道而被抵消。拉夫·犹大说,撒母耳说:他们教导说,只有在一个地方少于一个橄榄体积的面团在起到加固揉面盆作用的地方,一个人才没有义务拿走它;然而,在一个不起到加固盆作用的地方,一个人有义务拿走它。这通过推理证明,如果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橄榄体积的面团,即使在它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一个人也有义务拿走它。《革马拉》评论:按照拉夫·犹大说法的第一个版本在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过,按照他的说法的后一个版本在另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过。《革马拉》详细阐述:按照拉夫·犹大说法的第一个版本在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过:关于在揉面盆的裂缝中的面团,如果在一个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它不会成为障碍物使仪式上的浸礼无效,并且一个人在逾越节期间拥有有酵物也不会违反禁令。而在一个不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它会成为障碍物,并且一个人在逾越节期间拥有有酵物会违反禁令。这个说法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呢?这是在有一个橄榄体积的面团的情况下;然而,在少于一个橄榄体积的情况下,即使在一个不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它也不会成为障碍物,并且一个人拥有它也不会违反禁令。按照拉夫·犹大说法的后一个版本在另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过:关于在揉面盆的裂缝中的面团,在一个起到加固盆的作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