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了确立一个原则,即被禁止食物的味道的法律地位与其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这个词教导我们,任何吸收了被禁止物品味道的食物都具有该被禁止物品本身的地位。例如,如果一个人将葡萄浸泡在水中,而水有葡萄酒的味道,那么拿细耳人喝这种混合物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它具有葡萄酒的地位。从这里你可以推导出关于整个托拉的哈拉哈;在所有情况下,被禁止食物的味道的法律地位与其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革马拉》详细阐述。正如对于拿细耳人来说,他对吃葡萄的禁令不是永久的禁令,因为一旦他的拿细耳人时期结束,他就可以吃葡萄,而且,他的禁令不是禁止从葡萄酒中获益,并且通过请求一位贤哲解除他的誓言可以解除他对吃葡萄制品的禁令,然而,在他的情况下,托拉使对他禁止的食物的味道的法律地位与食物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对于不同种类的被禁止的混合物,其禁令是永久的禁令,并且是禁止从中获益的禁令,而且其禁令不能解除,那么托拉难道不应该使被禁止食物的味道的法律地位与其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吗?对于种植后的头三年里树上结的水果(奥拉)也是如此,在两个方面:虽然奥拉的禁令不是永久的禁令,因为三年后可以吃这棵树的水果,但禁止从奥拉中获益,并且这个禁令不能解除,因为头三年里生长的水果仍然是被禁止的。因此,基于同样的类推,原则:其味道的法律地位与其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适用。同样,托拉中的所有其他禁令在这些方面中的一个方面比拿细耳人的情况更严格,因此这个原则是普遍适用的。无论如何,整个这个推导对于拉比·约哈南来说是有困难的,他从“泡过”这个词中推导出不同的哈拉哈。《革马拉》回答:前面引用的推导是根据谁的观点呢?这是根据拉比们的观点,他们从“泡过”这个词中推导出这个哈拉哈。然而,拉比·约哈南,他说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是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革马拉》问:《革马拉》指的是拉比·阿基瓦的哪个说法呢?如果你说这是指下面这个密西拿中的拉比·阿基瓦的观点,因为我们学过:拉比·阿基瓦说,对于一个拿细耳人把面包泡在葡萄酒里,并且面包和葡萄酒的总量加起来足以构成一个橄榄体积,他要承担责任;我们从哪里知道拉比·阿基瓦的意思是从面包和葡萄酒一起中取出一个橄榄体积的量呢?也许他的意思是这个量是从葡萄酒单独计算的呢?《革马拉》问:以免你说如果这个量是从葡萄酒单独计算的,那么陈述这个哈拉哈有什么目的呢,这个说法是为了教导我们即使被禁止的物品在混合物中,人仍然要为食用它而承担责任。由于这个密西拿可以解释为指的是仅从葡萄酒中取出的一个橄榄体积,所以它不能作为拉比·阿基瓦关于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的观点的证据。《革马拉》说:相反,拉比·约哈南是根据巴拉他中的拉比·阿基瓦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巴拉他中教导过拉比·阿基瓦说:一个拿细耳人把面包泡在葡萄酒里,并且吃了从面包和葡萄酒的混合物中取出的一个橄榄体积,他要承担责任。这个巴拉他表明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革马拉》问:那么拉比·阿基瓦从哪里推导出原则: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呢?《革马拉》回答:他从禁止煮在奶中的肉这个禁令中推导出这个原则。在那种情况下,仅仅是肉吸收了奶的味道,而混合物仍然是被禁止的。在这里,在其他禁令的情况下也没有不同,同样的原则适用。《革马拉》问:那么拉比们为什么不从煮在奶中的肉中推导出这个原则呢?《革马拉》回答:拉比们声称我们不能从煮在奶中的肉中推导出其他禁令,因为这个禁令是一个新奇的规定。《革马拉》问:这个禁令的新奇之处在哪里呢?如果你说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单独的这种肉和单独的那种奶各自都是被允许的,然而在一起它们是被禁止的,这个特点并不是煮在奶中的肉所独有的。在不同种类的被禁止的混合物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单独的这个元素和单独的那个元素各自都是被允许的,然而在一起它们是被禁止的。《革马拉》回答:相反,新奇之处在于如果一个人把肉泡在奶里一整天,根据托拉律法它是被允许的,尽管肉肯定吸收了一些奶的味道,然而如果一个人即使在奶中煮肉很短的时间,混合物根据托拉律法就是被禁止的。《革马拉》问:那么拉比·阿基瓦肯定也同意煮在奶中的肉的哈拉哈是一个新奇的规定。他怎么能从这个情况中推导出一个一般原则呢?相反,他从外邦人的器皿必须经过清洗这个要求中推导出原则: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在托拉中关于米甸的战利品的部分(民数记31:21-24),它说外邦人用来煮食物的器皿必须经过火的清洗和净化才能被犹太人使用。外邦人的器皿的清洗不就是为了清除在烹饪过程中吸收的仅仅是味道吗?即使如此,如果没有进行这种清洗,这些器皿就是被禁止的。在这里也是如此,同样的推理适用于所有情况。《革马拉》评论:而拉比们不从这个来源推导出这个原则,因为他们坚持认为外邦人的器皿的清洗的哈拉哈也是一个新奇的规定。这个哈拉哈的新奇之处在哪里呢?一般来说,任何增加味道使食物被污染的东西都是被允许的。如果被禁止的食物增加的味道没有增强被允许的食物,那么通常它不会使被允许的物质被禁止。正如我们从一个未被屠宰的不适合食用的动物尸体不被归类为被禁止的动物尸体并且不被禁止这个哈拉哈中推导出这个原则。然而,在这里,关于外邦人的器皿的清洗的哈拉哈,托拉规定即使它们增加了使食物被污染的味道,它们也是被禁止的。如果食物在一个锅里煮了二十四小时,那么假设它会给随后在这个锅里煮的食物增加负面的味道。然而,从外邦人那里拿来的器皿在没有经过清洗之前仍然是被禁止的,即使它们增加的味道使食物被污染。《革马拉》问:那么从外邦人的器皿必须经过清洗这个要求中推导出这个原则的拉比·阿基瓦如何回应前面的说法呢?《革马拉》解释:他根据以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希雅的名义随后引用的观点,拉夫·希雅说:托拉只在当天使用的锅的情况下禁止未清洗的外邦人的器皿。因此,这不是一个器皿给食物增加使食物被污染的味道的情况。《革马拉》问:那么拉比们对于从当天使用的锅推导出哈拉哈有什么说法呢?《革马拉》回答:在他们的观点中,即使在当天使用的锅的情况下,器皿不可能不稍微给吸收在器皿中的食物增加味道。因此,外邦人的器皿的清洗的哈拉哈确实是一个新奇的情况,不能从中推导出原则。拉夫·阿哈,拉夫·阿维亚的儿子,对拉夫·阿什说:从拉比们的观点中,让我们了解拉比·阿基瓦的观点的正确解释。难道拉比们不是说“泡过”这个词教导我们味道的法律地位与物质本身的法律地位相同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拿细耳人,而且从这里你可以推导出关于整个托拉的所有禁令的哈拉哈吗?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也是如此,“泡过”这个词教导我们被允许的物质与被禁止的物质结合在一起适用于拿细耳人,并且从这里你可以推导出关于整个托拉的所有禁令的哈拉哈。这个解释与拉比·约哈南的观点相反,拉比·约哈南只将这个原则应用于拿细耳人。拉夫·阿什对他说:这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