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样供物中,取一个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礼物;这要归给洒平安祭牲血的祭司”(利未记 7:14),“一个”这个词表示必须是一整块面包,也就是说,不能拿碎块,这里的面包没有经过适当烤制,因此可能被认为好像是碎了一样。因此,baraita 告诉我们,这仍然归类为面包。Gemara 提出了异议:对于 me’isa,在水中煮过的面团,Beit Shammai 免除分离 ḥalla,而 Beit Hillel 则要求这样做。至于经过 ḥalita 过程的面团,Beit Shammai 要求将 ḥalla 从中分离出来,而 Beit Hillel 免除。Gemara 问:什么是 me’isa,什么是 ḥalita?革马拉 (Gemara) 解释说:Me’isa 是将面粉倒在沸水 [muglashin] 上制成的面团,而 ḥalita 则是将沸水倒在面粉上制成的。拉比约塞 (Rabbi Yosei) 的儿子伊斯梅尔 (Yishmael) 以他父亲的名义说道:对于这个 me’isa 和那个 ḥalita,人们可以免于分离 ḥalla。有人说他说:对于这两者,人们都有义务分离 ḥalla。拉比们说:对于这两者,如果有人在锅中准备它们,他就不用遵守 ḥalla 的戒律;但是,如果他在烤箱中准备面包,他就有义务分离 ḥalla。 《革马拉》问道:根据第一位坦纳的说法,贝特沙迈和贝特希勒尔对这两种情况意见不一,那么 me’isa 和 ḥalita 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贝特沙迈和贝特希勒尔对这些类型的面包的看法相反?拉夫耶胡达说,施穆埃尔说,拉比耶胡达也说,有人说拉比耶霍舒亚本利维说:关于这种面包的争议如此,关于那种面包的争议也是如此;也就是说,贝特希勒尔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么宽大,要么严格。而 baraita 的变化是由于其文本的中断,它实际上是两个来源的结合,因为教授这个 baraita 的人没有教授那个,因为这两个说法是由不同的圣人教授的。现在,革马拉提出了反对意见:无论如何,巴赖塔教导拉比说:关于这两者,me’isa 和 ḥalita,如果有人在锅中准备它们,他就免于遵守 ḥalla 的戒律,但如果他在烤箱中准备它们,他就有义务将 ḥalla 分开。这显然是对拉比 Yoḥanan 的确凿驳斥,后者声称人们有义务将 ḥalla 与锅中煮熟的面包分开。革马拉回答说:拉比 Yoḥanan 可能会对你说:这是 tanna’im 之间的争议,因为它是在巴赖塔中教导的:我可能认为人们有义务将 ḥalla 与 me’isa 和 ḥaluta 分开;因此,这节经文说“面包”是为了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拉比耶胡达说:面包就是在烤箱中烘烤的食物。《革马拉》问道:拉比耶胡达的观点与第一位坦纳的观点相同。相反,他们之间的实际区别不在于炖面包的情况吗?第一位坦纳坚持认为,炖面包有义务将哈拉与炖面包分开,不像用 me’isa 和 ḥalita 制作的面包。拉比耶胡达坚持认为:与 me’isa 和 ḥalita 类似,炖面包无需将哈拉与炖面包分开,因为它不是在烤箱中烘烤的。《革马拉》拒绝了这一建议:不,可以说每个人都同意炖面包的主人无需缴纳哈拉,而在这里,他们对随后在烤箱中烘烤面包的情况意见不一。第一个 tanna 认为由于随后将其放入烤箱中烘烤,因此它被称为面包,并且必须将 ḥalla 与它区分开来。而拉比 Yehuda 认为面包只不过是最初在烤箱中烘烤的食物,并且由于这种食物最初并未在烤箱中烘烤,因此它不属于面包类。Rava 说:拉比 Yehuda 的理由是什么?正如所写:“十个女人要在一个烤箱中烤你的面包”(利未记 26:26)。Rava 从这节经文中了解到,在一个烤箱中烘烤的面包被称为面包,而不在一个烤箱中烘烤而是在几个不同的容器中烘烤的面包不被称为面包。Rabba 和 Rav Yosef 坐在拉比 Zeira 后面,拉比 Zeira 坐在 Ulla 前面听他讲授 Torah。Rabba 对拉比 Zeira 说:向 Ulla 提出以下难题:如果一个人将面包粘贴在锅内并从外面加热,那么 halakha 是什么?有义务将哈拉 (ḥalla) 与面包分开吗?他对他说:我为什么要问乌拉这个问题?因为如果我问他这个问题,他会问我:对于用锅煮的炖菜制成的面包,哈拉卡是什么?换句话说,他会回答说,我的问题实际上与那个众所周知的案例相同。 约瑟夫拉夫进一步对泽拉拉比说:向乌拉提出以下问题:如果一个人把面包糊在锅里,然后在对面点燃火炬,那么哈拉卡是什么?他又问他:我为什么要问乌拉这个问题?如果我问他这个问题,他会对我说:大多数穷人用锅做饭时都会这样做,因此这也应该被视为与用锅煮的炖菜制成的面包相同。阿西拉拉说:关于第二什一税产物的面团,根据梅尔拉比的说法,人们可以免于将哈拉从中分离出来。原因是梅尔拉比认为第二什一税是神圣的财产,这意味着虽然它的主人有权使用这些产品,但它实际上并不属于他。相反,根据拉比的说法,他们认为第二份什一税的产物是其所有者的财产,人们有义务将哈拉 (ḥalla) 与其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