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如果债务人将财产奉献给神殿,债权人可以通过象征性地向神殿付款来赎回财产。正如我们在米什那中学到的:债权人可以在贷款金额上再加一个第纳尔来赎回这笔财产。虽然严格来说,他不需要赎回它,但设立这笔付款是为了避免出现财产未经付款就从奉献的神殿管辖范围内移走的情况。他们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是,债权人在提供抵押品和贷款到期之间的过渡期内出售或奉献了财产。阿巴耶说:他追溯性地获得了抵押品。由于时间到了,他没有偿还贷款,因此追溯性地很清楚,它从一开始就在债权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他奉献或出售它做得很好。然而,拉瓦说:他从那时起就收回了它,因为如果借款人有钱,他会用这笔钱解除债权人的留置权,而贷款人不会获得财产。经发现,债权人现在获得了该财产,即贷款到期时,因此他无权在此之前将其奉献或出售。在为这场争议的任何一方提供证据之前,《革马拉》试图澄清拉瓦的立场。拉瓦真的这么说过吗?他在不同背景下做出的陈述似乎与他在这里以他的名义做出的陈述相矛盾。但拉米·巴哈马不是说过吗:鲁文将一块田地卖给了西蒙,并保证如果这块田地被收回,鲁文将赔偿西蒙的损失。西蒙没有支付购买费用,而是将这块田地的价值设定为一笔贷款。与此同时,鲁文去世了,鲁文的一位债权人前来收取鲁文在卖田地之前借的一笔贷款,因为鲁文没有其他剩余的土地,他从西蒙手中夺走了这块土地,因为它被抵押给了这笔贷款。于是西蒙去用钱安抚债权人,债权人允许他保留这块田地。按理说,鲁文的儿子们可以来告诉西蒙,他必须把欠的田地钱还给他们。如果西蒙要求补偿收回他的田地,他们就不必付钱。他们可以说,我们的父亲把动产留给了我们,也就是你欠我们的田地钱,一般来说,留给孤儿的动产不会抵押给债权人。孤儿们可以声称这块田地属于西蒙,由于孤儿们没有土地,西蒙无法收回欠他的补偿。他欠鲁文的钱被视为动产,因此他无法从这些资金中收回损失。拉瓦就此案说:如果西蒙聪明的话,他会用房地产而不是金钱来偿还欠款。既然他们现在从父亲的遗产中获得了不动产,那么 Shimon 就可以从他们那里收回这块田地,作为对 Reuven 卖给 Shimon 的原田地的补偿。正如 Rav Naḥman 所说:当孤儿从一个人那里收回欠父亲的债务的不动产时,另一个债权人可以来夺取他们的土地,以偿还父亲的债务。Gemara 将这个讨论应用于我们最初的案例。当然,如果你说债权人追溯收款,并且由于这个原因,这块田地被视为从贷款时起就属于债权人,那么他就可以向他们收取钱,因为这被认为是他在他们父亲在世时收集的。因为 Shimon 用来偿还债务的田地从 Shimon 同意支付这块田地的那一刻起就追溯属于 Reuven,所以 Shimon 现在可以向 Reuven 的继承人索要这块土地。但是,如果你说他从现在开始收回它,那么他为什么可以从他们那里收回这块土地呢?就好像孤儿购买了这些财产。如果孤儿购买了财​​产,那么这是否就成了他们父亲债权人的债务?只有属于父亲的财产才能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因此拉瓦在本案中的陈述似乎与他关于抵押品所有权转移的陈述相矛盾。《革马拉》解决了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情况有所不同,因为西蒙本可以对鲁文的孩子说,就像我欠你父亲的债一样,我也欠你父亲的债权人的债。这一原则可以从拉比纳坦的陈述中学到,即借给一个人并从另一个人那里借钱的人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中间人。正如在巴赖塔(baraita)中所教导的,拉比纳坦(Rabbi Natan)说:当一个人借给他的同伴一百第纳尔(maneh),而那个人又借给第三个人同样数量的钱时,我们从第二个债务人那里拿钱,然后把它给第一个债权人,这是从哪里得出的呢? 借款人是否需要通过中间人,谁是第一个债务人,谁是第二个债权人?经文说:“他要把所亏负的还给他”(《民数记》5:7),这表明贷款应该偿还给最终欠钱的债权人。因此,无论是否追溯获得抵押品,都要向原始债权人付款。《革马拉》继续为追溯获得问题的双方提供证据。我们在米什那中了解到:如果一个外邦人借钱给一个犹太人,犹太人在逾越节期间给他发酵面包作为抵押品,逾越节后,外邦人得到了这个发酵面包作为付款,那么人们就可以从发酵面包中获益。《革马拉》试图澄清这一立场:当然,如果你说他追溯收取了这笔财产,而发酵面包是由外邦人追溯获得的,那么人们就可以在逾越节后从中获益。但如果你说他从此时起就把它收起来了,那么为什么人们应该被允许从这种发酵面包中获益呢?发酵面包在逾越节期间由犹太人持有,因此应该被禁止。《革马拉》回答说: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他把发酵面包存放在 [hirhin] 家里的外邦人那里,由于发酵面包在逾越节期间由外邦人持有,因此它被认为属于外邦人,只要当犹太人拖欠贷款时,外邦人最终保留发酵面包的所有权。《革马拉》建议:让我们说这场争论与 tanna'im 之间的争论相似。正如所教导的:如果一个犹太人借钱给一个外邦人,而外邦人给他发酵面包作为抵押,那么逾越节后犹太人就没有犯任何罪过。他们以拉比梅尔的名义说他犯了罪。什么,难道他们不是在这一点上意见不一吗?一位圣人,拉比梅尔 (Rabbi Meir),认为犹太人拥有发酵饼是违法的,因为他事后收集了发酵饼,因此在逾越节期间拥有了它,而一位圣人,说犹太人没有违法,他认为他从此时起就收集了它,因此逾越节期间它不被认为是他的财产?《革马拉》拒绝了这种解释:你怎么能这样理解呢?那句巴赖塔的后一句话是:但是,如果一个外邦人用发酵饼作为抵押借钱给犹太人,那么逾越节过后,每个人都同意他犯了罪。但是,如果前面的解释是正确的,它需要陈述与第一句相反的内容,因为后一句话的情况与第一句的情况相反。也就是说,根据在巴赖塔第一条款中说他没有犯过罪的人的说法,他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犯了罪。而根据在巴赖塔第一条款中说他犯了罪的人的说法,他应该说,在后一个条款中,他没有犯过罪。因为如果债权人追溯获得抵押品,那么它就像逾越节期间属于一个外邦人一样,因此犹太人拥有它不会犯下罪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