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拉瓦本可以对你说:拉比耶胡达说过,缺乏意图的人只有在严格程度上与有意的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缺乏意图并不否定被禁止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一个人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但是,要说有意图的人与缺乏意图的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宽大处理,那就错了。没有证据表明拉比耶胡达会同意,有意的人从原本被禁止的物品中获益是被允许的,即使他无法避免这种情况。阿巴耶说:我的观点从何而来?正如巴赖塔中所教导的:他们谈到拉班尤哈南本扎凯,他会坐在圣殿山附近的街道上,在圣所的阴影下,整天向一大群人讲道。在这里,难道不是没有别的办法吗?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聚集这么多人,他当然想从圣所的阴影中获益,但这是被允许的。显然,当无法避免这种情况并且一个人想从中获益时,这是被允许的。拉瓦回答说:圣所是不同的,因为它是为了内部而建造的。禁止只从圣所墙壁的内部获益,因为它是为了使用其内部空间而建造的;在外面时,完全没有禁止从其阴影中获益。拉瓦说:我从哪里说的?正如巴赖塔所教导的那样:至圣所的阁楼上有开口,他们可以通过这些开口将工匠放在容器中放入至圣所,这样当他们在翻修至圣所时,他们的眼睛就不会注视至圣所本身。在这里,难道不是没有别的办法吗?必须定期翻新至圣所,如果不进入室内就无法进行翻新。而且,由于工匠可能想欣赏至圣所的外观,因此应该禁止这种做法。《革马拉》否认了这一点:你怎么能把巴赖塔理解为证据呢?拉比西蒙·本·帕齐不是说过,拉比耶霍舒亚·本·利维以巴尔·卡帕拉的名义说过:圣殿中乐器的声音、香火的景象和气味不受滥用圣物禁令的约束吗?这是因为禁止从圣物中获益的规定仅适用于其有形用途。相反,他们对至圣所制定了更高的严格标准,并规定人们甚至不能凝视它。因此,从这个案例中无法得出任何原则。有些人对这句话有不同的看法。拉瓦说:我从哪里说的?正如在 baraita 中所教导的:拉比西蒙·本·帕齐 (Rabbi Shimon ben Pazi) 说,拉比耶霍舒亚·本·利维 (Rabbi Yehoshua ben Levi) 以巴尔·卡帕拉 (Bar Kappara) 的名义说:圣殿中乐器的声音以及香火的景象和气味不受滥用圣物禁令的约束。言外之意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违反托拉律法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但是,违反了拉比律法的禁令。什么,这不是指那些站在圣所里面的人吗?对他们来说,他们不可能听不到这些声音,也看不到香火的景象和气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想从中获益,这是被禁止的。革马拉 (Gemara) 拒绝了这一点:不,这是指那些站在外面的人。由于他们当时不需要在那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一个人想从中获益,而根据所有观点,这是被禁止的。关于这个哈拉卡,Gemara 讨论了问题本身。拉比 Shimon ben Pazi 说,拉比 Yehoshua ben Levi 以 Bar Kappara 的名义说:圣殿中乐器的声音以及香火的景象和气味不受滥用圣物禁令的限制。Gemara 问道:气味难道不受滥用圣物禁令的限制吗?baraita 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为了自学如何配制或将其转移到社区而配制香料混合物的人可以免于惩罚。但是,如果有人为了闻香而配制香料,则可能会受到惩罚,正如 Torah 中所述:“凡为闻香而配制香料的人必从民中剪除”(出埃及记 30:38)。而真正闻到香料混合物的人可以免于 karet 的惩罚,也不必献上赎罪祭;然而,他滥用了圣物。显然,滥用圣物的哈拉卡适用于嗅觉。相反,拉夫·帕帕说:声音和视觉不受滥用圣物的禁令的约束。 因为它们没有实质内容,所以它们不属于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至于香料本身的气味,有以下区别:将香料放在炭上时散发出的香味是禁止的,因为这是履行戒律的方式;但是,火焰着火、烟柱升起后散发出的气味不受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因为已经履行了戒律。《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已经履行了戒律,物品就不受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每天从祭坛上清除祭品的灰烬是在履行戒律之后,灰烬属于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如经上所写:“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把细麻布裤子穿在身上;他要把坛上燔祭被火烧尽的灰收起来,倒在坛的旁边”(利未记 6:3)。圣贤们从“他要把它们放上”这句话中得出的结论是,他不能把这些灰撒得到处都是,而应该轻轻地放上去。“他要把它们放上去”也表明人们不能从这些灰烬中获益。《革马拉》回答说:这个案例并不能证明一个原则,因为关于清除坛灰和赎罪日大祭司所穿祭司衣服的哈拉卡是两节合而为一的经文。原则是,两节合而为一的经文并不教导一个原则。换句话说,如果同一个哈拉卡在托拉中的两个个案中被陈述两次,那么就可以理解这个哈拉卡只适用于那些情况。如果这个哈拉卡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情况,那么《摩西五经》就没有必要再教导两次了。提到两个案例这一事实表明它们是例外,而不是规则。《革马拉》描述了这两种情况:关于清除灰烬的哈拉卡就是我们所说的。关于祭司服装的哈拉卡在哪里?正如所写:“亚伦要进入会幕,脱下他进圣所时所穿的细麻衣服,留在那里”(利未记 16:23)。“他要留下它们”这句话教导他们需要埋葬。虽然它们已经完成了对 mitzva 的使用,但禁止从中获益。《革马拉》评论道:根据拉比的观点,有两种情况,他们说这节经文教导他们需要埋葬,这是很合理的。然而,根据不同意这些观点的拉比·多萨的观点,他说:大祭司在赎罪日不能再穿这些祭司的衣服,但普通祭司可以穿,因为这些衣服与普通祭司每天穿的衣服相似。“他应该把它们留在那里”是什么意思?这表明大祭司不能在另一个赎罪日穿它们。根据这个观点,我们能说什么呢?根据拉比·多萨的观点,只有一节经文教导不要将圣物与已经用于履行其戒律的物品一起滥用。因此,应该可以从处理清除灰烬的经文中得出一个原则。《革马拉》回答说:原则不能基于这节经文,因为清除灰烬和脖子被打断的小母牛(仪式后人们可能无法从中获得好处)是两节经文合二为一。而两节经文合在一起并不教导任何原则。《革马拉》问道:根据说他们不教导任何原则的人,即根据拉比的说法,这很好。但是,根据说他们确实教导任何原则的人,即在《犹太公会论文集》中的拉比耶胡达的说法,我们能说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关于这些哈拉卡,有两个表示排除的短语,将这条规则限制在它们身上。关于清除灰烬,写着:“他应该把它放上去。”“它”这个词将哈拉卡限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关于脖子被折断的小母牛,写着:“脖子被折断的小母牛”(《申命记》21:6)。“那”这个词表示,这条哈拉卡仅适用于这种类型的小母牛,而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类似情况。在对滥用奉献财产的法律进行了切题讨论之后,《革马拉》又回到了阿巴耶和拉瓦关于非预期利益地位的争论,试图证明一方或另一方。来听听根据所学内容得出的证明:如果一个人把脖子要被打断的小母牛或红母牛带进牛圈,它和其他牛一起走着打谷,那么这是有效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使用小母牛 如果它不能工作,它就不能在仪式中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红母牛仍然可以被烧毁,而且在仪式中,它仍然适合被打断脖子。显然,“未负轭的”(民数记 19:2)和“未曾工作过的”(申命记 21:3)这几节经文仍然适用于它,因为主人并不打算让它工作。如果他把它带进来,让它从母亲那里吸奶,这样它就可以打谷,那么它就不能在这些仪式中使用。在这里,难道不是不可能采取不同的行动,因为小母牛需要吸奶,而他打算让它打谷吗?这是在教导小母牛不能使用。这证明,当一个人打算获得利益时,即使没有其他行动方式,也禁止获得利益。革马拉 (Gemara) 驳斥了这种说法: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经上写道:“无论如何,它都没有被用于工作”。因此,尽管小母牛即使情况不可避免,也不适合使用,但从这个案例中不能得出一般结论。革马拉 (Gemara) 提出质疑:如果是这样,那么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它根本没有做任何工作,那么它甚至应该适用于第一条款。即使它违背主人的意愿打谷,它仍然做了工作,应该被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