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探讨了犹太法律中有关禁止物品的使用和在危急情况下的例外情况。以下是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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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流血。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用偶像崇拜的东西来治愈自己,这一点是从我们刚才所说的内容得出的,基于那句经文:“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关于禁止的性关系和谋杀,这一法律是从哪里得出的?正如在一段巴赖塔中所教导的,拉比犹大·哈纳西说:关于强奸未婚女子的经文说:“你不可对年轻女子做任何事;年轻女子没有犯致死的罪;因为人若起来攻击他的邻舍,将他杀死,事情也是如此。”(申命记22:26)强盗与被强奸的未婚女子有什么关系?为什么经文在这个背景中提到谋杀?而是提到谋杀是为了教授关于未婚女子的法律,并且还从这个案例中推导出法律。托拉将谋杀者与未婚女子并列,表明正如在未婚女子的情况下,杀死强奸者可以拯救她,同样,也可以通过杀死追击者来拯救潜在的谋杀受害者。相反,可以从谋杀者的案例学习到未婚女子的案例。正如对于潜在的谋杀者的法律是,如果一个人被迫去杀死其他人,他应该允许自己被杀而不是违反这一禁忌;同样,对于未婚女子的法律是,她应该允许自己被杀,而不是违反禁止关系的禁忌。Gemara问:那么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关于谋杀本身的这一法律呢?Gemara回答:这是基于逻辑推理,一个生命并不优于另一个生命。Gemara讲述了一个事件来证明这一点:有一个人来到拉瓦面前,对他说:一个地方官员告诉我:去杀这个人,否则我会杀你。拉瓦对他说:让他杀了你,你不要去杀。你以为你的血比他的血更红更珍贵吗?也许那个人的血更珍贵。显然,一个人不能通过杀死他人来拯救自己的生命。Gemara又说:马尔·巴尔·拉夫·阿希发现拉维纳用未成熟的橄榄(orla)为他的女儿治疗。马尔·巴尔·拉夫·阿希对他说:你应当说,智者说在危险时可以从这种禁止物品中获益;然而,谁说在没有危险时也可以这样做?拉维纳对他说:高烧也是被视为危险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禁止物品中获益。有人说拉维纳对他说:我不是以通常的方式从这些橄榄中获益吗?通常从这些橄榄中获益的方式是等它们成熟后使用,以提取油。因此,拉维纳没有以通常的方式获益,所以被允许这样做,尽管他女儿的生命并没有危险。Gemara继续讨论适用于禁止物品的各种法律。有人说:关于从一个人不愿意得到的禁止物品中获益,换句话说,某人的情况导致他获得利益,尽管他并没有将自己置于这种情况以获得利益,阿巴耶说:以这种方式获益是允许的,而拉瓦说:这是禁止的。Gemara解释道:在可以避免获益的情况下,如果他打算从禁止物品中获益,或者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如果他打算从中获益,所有人都同意这是禁止的,因为他打算从中获益是被禁止的。而在无法避免且他不打算获益的情况下,所有人都同意这是允许的,因为他在此事上没有选择。争论在于,当他可以避免禁忌且他不打算从中获益时,Gemara进一步限制争论:根据拉比犹大的观点,他认为无意中的禁止行为是禁止的,所有人都同意这是禁止的,因为拉比犹大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比他的意图更重要。争论在于根据拉比西蒙的观点,他认为无意中的禁止行为是允许的。显然,阿巴耶依照拉比西蒙的观点。而拉瓦会说:拉比西蒙的观点只适用于无法避免禁忌的情况。然而,在可以避免禁忌的情况下,不,拉比西蒙并不允许人们即使无意中从这种禁忌中获益。这是争论的一个版本。有人说,这场争论应理解为:在可以避免获益且他不打算从中获益的情况下,这是拉比犹大与拉比西蒙之间的争论。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他不打算从禁止物品中获益,所有人都同意这样做是允许的。他们的争论在于,在无法避免获益且他打算从中获益的情况下。Gemara进一步限制争论:根据拉比西蒙的观点,他追随一个人的意图,所有人都同意这是禁止的。他们的争论在于,根据拉比犹大的观点,他说:无论一个人有意还是无意,关键是他是否能避免。因此,如果可以避免从中获益,则是禁止的。基于这一理解,阿巴耶遵循拉比犹大的观点。换句话说,在无法完全避免这种情况的情况下,即使一个人有意,仍然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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