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涉及到犹太法律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尤其是关于禁忌和受罚的讨论。以下是翻译: --- Gemara拒绝了这一推论:什么可以与“未成熟果”(orla)进行比较,因为它的禁忌比肉和奶更为严格,因为它在存在的初期就禁止使用。你能否同样说肉和奶曾有适用期?不同于未成熟果,肉和奶在煮在一起之前是各自被允许的。因此,Gemara提供了其他证据:让逾越节的发酵面包证明这个问题不是因素,因为在逾越节之前,它曾有适用期,但仍禁止从中获益。Gemara对此反驳:什么可以与逾越节的发酵面包进行比较,因为这是一个严格的禁忌,吃它的人会受到“被剪除”的惩罚?难道你能同样说肉与奶的情况,没有人会因吃肉与奶而受到“被剪除”的惩罚?Gemara回答说:让种植杂交作物的禁忌证明这个问题无关紧要,因为违反该禁忌的人不会受到“被剪除”的惩罚,但仍禁止从所产生的混合物中获益。Gemara回到Abaye的说法,关于种植杂交作物的独特严格性:如果是这样的话,若因从种植杂交作物中获益,即使以不寻常的方式获益也会受到鞭打,那么我们可以对这个最后的证据提出挑战:如何将肉与奶与种植杂交作物进行比较,因为在种植杂交作物的情况下,即使以不寻常的方式获益也会受到鞭打?而Abaye会如何回应这个问题呢?当人们将这一挑战推向逻辑的结论时,问道:你能否说,并详细解释肉与奶的禁忌与种植杂交作物的禁忌之间的区别?你可能会说,就肉与奶而言,只有在以通常方式获益时才会受到鞭打,而对于种植杂交作物的法律则规定,即使以不寻常的方式获益也会受到鞭打。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吃”的一词在关于肉与奶的经文中被写下?关于种植杂交作物的禁忌,其基础在于该经文中缺少“吃”一词;然而,肉与奶的禁忌同样也缺少该术语。因此,没有理由对此挑战:如果缺少“吃”一词导致得出结论,即使在不寻常的方式获益也会受到鞭打,那么逻辑上,该惩罚应该适用于种植杂交作物和肉与奶。Gemara询问:其他的智者,提出这一反对的人,是否认为因此Isi ben Yehuda从动物尸体的案例中推导出这一禁忌?就像在动物尸体的情况下,只有在以通常方式获益时才会受到鞭打,因为禁止它的经文使用了“吃”这一术语;同样,关于肉与奶的禁忌也是仅在以通常方式获益时才会受到鞭打。尽管在Gemara中写道,只有在以通常方式获益时才会受到鞭打并不是从未宰杀动物的尸体推导出来的,而是从tereifa(即因疾病将在十二个月内死亡的动物)推导出来的。关于tereifa,写道:“你们要做圣洁的人;因此,你们不应吃田间被撕裂的野兽的肉(tereifa);你们要将其扔给狗。”(出埃及记22:30)。由于可以将其扔给狗,因此可以推导出,除了以通常方式获益,即吃以外,任何方式的获益都是允许的。Abaye认为,正因如此在关于肉与奶的禁忌中没有写下“吃”这个词:是为了说明,即使在不寻常的方式获益时也会受到鞭打。Gemara继续讨论与获益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拉比雅各布说,拉比约哈南说关于禁止获益的物品:除了用于偶像崇拜的树木[asheira]外,任何物质都可以用来治愈自己。Gemara询问:情况是什么?如果我们说这是一个对生命构成危险的案例,那么使用偶像崇拜的木材是被允许的。如果是没有危险的情况,那么《托拉》中所有的禁止物也都不能使用,因为人们不得从中获益。Gemara回答:实际上,这是指一个危险的情况,即便如此,仍然不能从asheira的木材中获益。正如在一段巴赖塔中所教导的,拉比埃利泽说:如果说:“你们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们的神,”(申命记6:5)为什么还说:“并要尽力”?如果说:“尽力”有什么必要,那么为什么还说“尽性”?其中一个表述似乎是多余的。因此,是为了告诉你:如果有一个人的身体对他来说比财产更可贵,因此说:“以你所有的一切。”这段经文教导人们,必须愿意为圣化神的名义牺牲生命。而有一个人则是认为他的财产比他的身体更可贵,因此说:“以你的一切。”拉比埃利泽理解“尽力”这句话为:以你的所有财物。显然,有情况下,一个人必须准备好为避免使用禁止物质而牺牲生命。当拉文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拉比约哈南说:任何禁止获益的物质都可以用来治愈自己,除了偶像崇拜或禁止的性关系。 --- 希望这个翻译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地方,请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