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吃了黄蜂,他将受到六组鞭刑。由于黄蜂在地上爬行,所有关于蚂蚁的禁止也同样适用于它。此外,另有一个禁止是基于以下经文:“凡有翅膀的爬虫,对你们都是不洁净的,不可吃”(申命记14:19)。基于这个先例,有可能说,与不洁净肉有关的“不可吃”一语只是表明了一个额外的负面诫命,因此会受到惩罚;然而,这并不一定表明禁止从中获益。拉夫·阿希对他说:凡是可能引申出新的律法的地方,我们都会引申,不会将该经文解释为包含与同一禁止相关的额外负面诫命。 《塔木德》问:为什么我需要这节经文的开头部分:“凡接触了不洁之物的肉都不可吃”(利未记7:19)?《塔木德》解释道:这是为了包括木材和香料;虽然它们不能吃,但它们也受食物的仪式不洁的影响。《塔木德》问:为什么我需要这节经文的结尾部分:“至于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利未记7:19)?《塔木德》回答:这是为了包括献祭在祭坛上的动物部分,如脂肪;它们也被视为肉类,受到食物仪式不洁的影响。如果这些部分变得仪式不洁,即使吃的人是洁净的,他也要被鞭打。 《塔木德》质疑道:这些献祭部分可以变得不洁并且被禁止吃的律法是从别处引申来的,正如在一个“巴莱塔”(法师传下来的教义)中所教导的那样:“但凡有不洁之物在身上,吃平安祭祭物肉的人,那人要从他的族人中被剪除”(利未记7:20)。添加的“归耶和华”的字句是为了将这些献给神的祭物部分包含在禁止吃不洁祭肉的禁令中。《塔木德》反驳道:那里是指身体不洁的情况;如果仪式不洁的人吃了祭物部分,他要受“卡雷特”(被族人剪除)的惩罚。这里指的是肉的不洁情况,肉是不洁的,但吃的人是洁净的;这样做只违反了一个负面诫命。 在讨论了关于吃与获益的禁令后,《塔木德》引用了拉比阿巴胡所说的,拉比约哈南说:关于《圣经》中的所有禁止吃的律法,只有当他以通常的吃法吃了禁物时,才会被鞭打。《塔木德》问:拉比约哈南说这话是为了排除什么情况?拉夫·希米·巴尔·阿希说:这是为了排除一个吃生脂肪的情况;他教导说,吃生脂肪的人免于惩罚,因为这不是通常的吃法。有人说这是拉比阿巴胡所传的拉比约哈南的话:关于《圣经》中所有禁止从中获益的律法,只有当他以通常的获益方式从禁物中获益时,才会被鞭打。《塔木德》问:拉比约哈南说这话是为了排除什么情况?拉夫·希米·巴尔·阿希说:这是为了排除一种情况,即有人将被石刑打死的牛的脂肪涂在伤口上帮助愈合。他教导说,虽然一般来说禁脂肪不可从中获益,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免于惩罚,因为这些脂肪通常不用于药物治疗。更何况,吃生脂肪的人更是免于惩罚,因为这显然不是通常从脂肪中获益的方式。 还传下了拉夫·阿哈·巴尔·阿维亚所传的拉夫·阿西所说的拉比约哈南的话:如果有人为了药物目的将被石刑打死的牛的脂肪涂在伤口上,他免于惩罚,因为关于《圣经》中所有禁止从中获益的律法,只有当他以通常的方式从禁物中获益时,才会被鞭打。拉比泽拉说:我们也从一个“米什纳”(口传律法)中学到了,拉比们说:如果有人饮用了从未成熟果实中挤出的汁液,只有在喝橄榄油和葡萄酒时,他才会被鞭打。相反,饮用桑葚、无花果和石榴渗出的汁液,尽管禁止饮用这些汁液,但他不会被鞭打。原因是什么?难道不是因为他没有以通常的方式从中获益?一般来说,这些水果是用来吃的,而不是用来榨汁的。 阿拜对他说,这个“米什纳”不一定能证明这一点:假如“米什纳”教导的是关于水果本身的情况,因为他没有以通常的获益方式吃它,这个解释会更通顺。然而,这里讨论的是果汁,原因是他没有被鞭打是因为那只是从水果中渗出的湿气,这不被认为是水果的本质部分。阿拜说:所有人都承认,关于葡萄园中种植的禁止混合物,即使他没有以通常的方式从中获益,他也会被鞭打。原因是什么?因为《圣经》没有明确写到禁止吃它们。因此,解释为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禁止获益的;相反,人们必须立即将它们烧掉。 《塔木德》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伊西·本·耶胡达说:从哪里得知禁止吃牛奶煮的小山羊肉?这里写道:“因为你们是归耶和华你们神为圣洁的百姓。不可用母羊的奶煮山羊羔”(申命记14:21)。在那里写道:“你们要在我面前作圣洁的人;因此,凡田间被野兽撕裂的肉,不可吃,要扔给狗”(出埃及记22:30)。正如在那里,关于“特瑞法”(被撕裂的肉),禁止吃它,这里也是如此,关于牛奶煮的小山羊肉,禁止吃它。从以上的类比中,我只得知禁止吃它,就像禁止吃“特瑞法”一样;那么,我从哪里得知禁止从中获益呢?你可以用一个“卡尔·瓦霍默尔”(强有力的推论)来推导:如果关于“奥尔拉”(果树的前三年果实),它并没有因任何罪行而产生,因为它是树木自然生长过程的一部分,然而,仍然禁止从中获益;那么,关于牛奶煮的小山羊肉,它是通过犯罪行为产生的,因为这两者是不允许一起煮的,难道不应该禁止从中获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