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马拉问:如果这不适用于禁止吃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已经提到过,那么就将其应用于禁止获益的问题。盖马拉继续说:以免有人说经文表示,正如在这里,赎罪祭是以火焚烧处理的,那么所有托拉中禁止的物品都必须以火焚烧处理,因此经文说:“在圣所……应以火焚烧”(利未记 6:23)。这表明,只有在圣所中被认定为无效的东西才应以火焚烧,而托拉中其他所有禁止的物品则不需要以火焚烧。 拉比·施穆埃尔·巴尔·纳赫曼问:这句经文:“在圣所……应以火焚烧”,是来教导这个哈拉哈的吗?它是为了教导拉比·希蒙的观点,因为在一条巴赖塔中拉比·希蒙说:“在圣所……应以火焚烧”;这教导我们,必须在圣所中烧掉无效的赎罪祭,而不是在圣殿外面。我只从这里得出这个结论,指的是赎罪祭。那从哪里得出那些最神圣的无效供品和在祭坛上消费的部分,比如脂肪,若变得不洁,也应在圣殿庭院中焚烧?经文说:“在圣所……应以火焚烧。”这表明,任何无效的供品都必须在圣所中焚烧。 教授这条哈拉哈的智者对拉比·施穆埃尔·巴尔·纳赫曼说:拉比·约纳坦,你的老师是从这句经文得出的:“如果奉献的肉或面包在早晨仍然剩下,那么你要把剩下的用火焚烧;因为它是神圣的”(出埃及记 29:34)。因为经文不需要说:“它不可吃”,那么当经文说:“它不可吃”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指涉其本身,因为已经明确写道:“那么你要把剩下的用火焚烧”,这表示不可吃,那么就将其应用于托拉中其他所有的禁止事项。如果不适用于禁止吃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已经明确被禁止,那么就将其应用于禁止获益的问题。这表明,任何禁止吃的物品也禁止获益。 盖马拉继续说:以免有人说经文表明,正如在这里,剩余的祭肉以火焚烧,那么所有托拉中禁止的物品,若不允许获益,也必须以火焚烧处理,因此经文说:“你要焚烧剩下的”,表明剩余的祭肉必须以火焚烧;然而,托拉中其他所有的禁止物品则不需要以火焚烧。盖马拉挑战:难道这句话:“不可吃”是来教导禁止获益的?这句话是必要的,以教导拉比·埃拉扎的观点,因为拉比·埃拉扎说:“不可吃,因为它是神圣的”,这条经文是为了对在圣所中被认定为无效的供品施加一个消极的吃的义务。换句话说,这条经文教导一个一般的哈拉哈,任何从圣殿中被认定为无效的供品中进食的人都会违反一个消极的义务,并可能遭到鞭刑。这并不教导禁止获益的事。 阿巴耶说:实际上,从拉比·约书亚·本·列维引用的第一条经文推导这个哈拉哈:“任何赎罪祭,其血被带入会幕,来在圣所中为之赎罪的,不可吃;应以火焚烧”(利未记 6:23)。而逆转他的解释构造。让经文写:“应以火焚烧”,则无需写“不可吃”。那么,为什么经文会说:“不可吃”?如果不适用于此经文的主题,因为这一点已经从拉比·埃拉扎的说法中推导出来:任何在圣所中被认定为无效的物品都不可吃,那么就将其应用于托拉中所有禁止的事项,包括逾越节的酵母面包和被石头砸死的牛。如果不适用于禁止吃的事项,因为那是明确的,那么就将其应用于禁止获益的问题。 盖马拉问:以免有人说经文表示,正如在这里,圣殿中变不洁的肉以火焚烧,那么所有托拉中禁止的物品都必须以火焚烧处理,因此经文说:“剩下的”,表明剩余的祭肉必须以火焚烧;然而,托拉中其他所有禁止的物品则不需要以火焚烧。拉夫·帕帕对阿巴耶说:你为什么认为描述在圣殿内祭献的赎罪祭的“你不可吃”这个短语不需要其他用途?说这个表达是为了为这一禁令本身指定一个消极的义务。因为,如果这个禁令仅仅是从拉比·埃拉扎所引用的来源推导出来,那么禁止吃的赎罪祭的肉,血被带入圣所的情况;然而,违反这个禁令的人并不会因为违反一个一般表述的消极义务而受到鞭刑。人们不会因为违反一个包含多个不同禁令的消极义务而受到鞭刑,比如说这个涉及所有无效供品的情况。这是因为消极义务的表述过于宽泛。因此,可以说,当托拉在这个问题上说:“你不可吃”时,它在教导有一个特殊的禁令,并且因违反这一禁令而受到鞭刑。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条经文就不能表明一般禁止获益。 相反,这个建议应该被拒绝,拉夫·帕帕说从这里得出这个哈拉哈:“任何接触任何不洁物品的肉不可吃;应以火焚烧。而关于肉,任何纯洁的人都可以吃”(利未记 7:19)。因为经文不需要说:“不可吃”,那么当经文说:“不可吃”时是什么意思?如果不适用于此经文的主题,因为这可以通过第二次十分之一推导出,其哈拉哈比供品更宽松,那么就必须涉及其他内容。因为可以说:如果关于第二次十分之一,虽然更宽松,因为它没有供品的地位,托拉说,当一个人对十分之一进行忏悔时,在销毁那些尚未交给适当接受者的十分之一时,他会说:“我在悲痛时没有吃它,也没有在不洁时拿走它”(申命记 26:14),这表明一个人不应在不洁时移除十分之一,那么对于神圣肉类,更是明显,尤其是在一个人不洁时,绝对不可吃。 如果你说有一个普遍原则,我们不能通过逻辑推理来警告,即我们不能仅仅通过逻辑推导出一个禁令,那么就可以回应说,他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强推推导得出的;相反,它也是通过基于并列的类比得出的。因为经文写道:“你不可在你的城门内吃粮食的十分之一,或酒,或油,或你牛或羊的长子,或你所许愿的任何物品,或你手的奉献”(申命记 12:17)。因为这条经文将十分之一与供品并列,这表明对于供品的禁令就像对于十分之一的禁令一样。 盖马拉继续解释拉夫·帕帕的观点:那么,为什么经文在讨论不洁的供品时要说:“不可吃”?如果不适用于这一条经文的主题,因为那可以从第二次十分之一得出,那么就将其应用于托拉中所有禁止的物品。如果不适用于禁止吃,因为那是明确的,那么就将其应用于禁止获益的问题。如果你说:以免有人说经文表明,正如在这里,圣殿中变不洁的肉以火焚烧,那么所有托拉中禁止的物品也必须以火焚烧处理,因此经文说:“剩下的”,表明剩余的祭肉必须以火焚烧;然而,托拉中其他所有禁止的物品则不需要以火焚烧。 拉维娜对拉夫·阿希说:并且说这个表达:“不可吃”,并不是来教导禁止获益,而是指一个人违反这个消极的义务时违反了两个禁令。而且这样的解释是有先例的,难道阿巴耶不是说过,在平行的案例中:如果一个人吃了一种小水生物[普提塔],他会因吃这种生物而受到四次鞭刑吗?因为吃这种生物时违反了四条禁令?其中两条禁令 出现在讨论所有类型爬行动物的经文中:“你们不可因任何爬行动物而使自己厌恶,也不可因它们而使自己不洁,致使你们被玷污”(利未记 11:43)。第三条禁令适用于生活在水中的爬行动物,因为经文说:“凡没有鳍和鳞的……对你们来说,都是可憎的;你们不可吃它的肉”(利未记 11:10–11)。第四条禁令出现在经文中:“凡没有鳍和鳞的,你们不可吃;对你们来说是不洁的”(申命记 14:10)。 同样地,如果一个人吃了一只蚂蚁,他会因为吃了一只蚂蚁而受到五次鞭刑,其中两次是因为违反前面提到的爬行动物的禁令,一次是因为违反经文:“任何爬行动物都是可憎的;不可吃”(利未记 11:41),还有一次是因为违反经文:“所有在地上爬行的生物,都是可憎的;不可吃,因为它们是可憎的”(利未记 11:42)。第五条禁令出现在经文中:“你们不可因任何爬行动物而使自己不洁”(利未记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