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马拉总结道:对于叠斐,你可以将其扔给狗,但对于其他根据托拉法律禁止的物品,你不能将其扔给狗,因为吃和获益都是被禁止的。盖马拉问:拉比·梅尔从这段经文中学到什么哈拉哈?盖马拉回答,拉比·梅尔得出的推论是:你可以将其扔给狗,但你不能将宰杀在圣殿庭院的非神圣动物的肉扔给狗,因为从中获益是被禁止的。那么,另一位贤人拉比·耶胡达是从哪里得出关于在圣殿庭院宰杀的非祭祀肉的这一哈拉哈的呢?盖马拉回答:他认为,宰杀在庭院的非祭祀动物的肉的获益禁止并不是出于托拉法律,而是贤人规定的禁止。由于这不是托拉法律禁止的,因此不需要经文。 拉比·伊扎克·纳帕哈提出异议:然而,仍然有坐骨神经的禁令,因为仁慈者说:“因此,以色列的儿女不可吃坐骨神经”(创世纪 32:33),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一个人可以把带有坐骨神经的动物大腿作为礼物送给外邦人,他不需要将其去除。这是因为它的位置清晰,很明显这一神经并没有被去除。因此,没有人会担心另一个犹太人会以为第一个犹太人去除了这部分动物,这可能导致他意外地吃下坐骨神经。显然,即使经文说不可吃,也可以从这个被禁止的部分获益。 盖马拉对此进行驳斥:拉比·阿巴胡认为,当托拉允许从动物尸体中获益时,动物的肉、脂肪和腱(如坐骨神经)都是允许的。因此,坐骨神经被包含在这一例外之中,人们可以从中获益。盖马拉质疑:如果说拉比·西蒙认为腱没有味道,并且不被归类为肉,那么又该如何解释?如果它们不被视为肉,为什么还会包含在动物尸体的例外中呢?盖马拉回答:你听谁说腱没有味道?这是拉比·西蒙,因为在一条巴赖塔中教导:关于吃了来自非洁净家畜的坐骨神经的人,拉比·耶胡达认为他应受到两次鞭笞:一次是因为吃了坐骨神经,另一次是因为吃了非洁净动物的肉。拉比·西蒙则完全免除他,因为按照他的观点,坐骨神经的禁令仅适用于洁净动物。此外,只有当肉有肉味时,才违反食用非洁净动物的禁令。 显然,拉比·西蒙在这个特定情况下免除吃坐骨神经的人,因此在这里,拉比·西蒙也禁止从坐骨神经中获益。正如在一条巴赖塔中教导的:从坐骨神经中获益是允许的;这是拉比·耶胡达的说法,而拉比·西蒙则禁止它。由于拉比·西蒙认为坐骨神经没有味道,因此它不能被包含在动物尸体的例外中。因此,从禁止食用坐骨神经的经文中,他得出结论,禁止从中获益,符合拉比·阿巴胡的观点。拉比·阿巴胡的立场符合两种观点。 然而,米示那表明可以从坐骨神经中获益的说法是符合拉比·耶胡达的观点,因为他认为坐骨神经有味道,因此包含在动物尸体的例外中。盖马拉进一步挑战拉比·阿巴胡的观点:然而,还有吃血的禁令,因为仁慈者说:“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儿女说:你们不可吃血,住在你们中间的寄居者也不可吃血”(利未记 17:12)。根据拉比·阿巴胡的观点,应该从这段经文推导出,除了禁止食用血之外,还禁止从中获益。 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这些血的残余,无论是从献祭祭坛带来的罪祭血,还是其他在上面洒的血,都流入从圣殿流出的水渠。然后它们流入基德龙谷,并以特价出售给园丁作为肥料。未先购买血的人则被视为滥用奉献财物。显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血中获益,而其食用是被禁止的。 盖马拉回答:血是不同的,因为在托拉中与水并列。经文中关于血说:“你们不可吃;要将其倒在地上,好像水一样”(申命记 12:24)。由此推导出:正如从水中获益是允许的,因此,从血中获益也是允许的。盖马拉问:那么血应该被视为像在偶像崇拜前倒出的水,那样是不允许从中获益的。盖马拉驳斥这一观点:在那种情况下,那也是被称为祭物,而不是简单的倒出,因为经文说:“他们吃了他们祭物的肥肪,喝了他们祭物的酒”(申命记 32:38)。